2023年固定資產折舊優惠政策
2023年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最新政策如下:1.短期內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由企業自行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2.特殊的固定資產。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3.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4.加速折舊方法。一般企業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年數總和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折舊率計算年折舊額的一種方法。
固定資產一次性折舊政策2023
一、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沿革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3.自2014年起,為鼓勵企業擴大投資,促進產業技術升級換代,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重點行業企業簡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適用條件。詳見財稅〔2014〕75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財稅〔2015〕106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4.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5.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6.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7.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財稅〔2020〕31號)
8.《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明確,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9.《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
二、政策要點
(一)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注1);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注:背景:改革開放前,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的是單一行政劃撥制度,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無限期提供給用地者,并且土地使用權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間流轉。從1994年起,我國對國有企業之前無償劃轉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了全面的清查、估價,并對于企業過去已作為固定資產單獨入帳的土地,估價后,應按確認、批復的價值調整帳面價值,并按調整后的帳面價值單獨入帳,不計提折舊。
稅會差異:
1.會計準則將投資性房地產(對外出租的房屋)從固定資產獨立出來,而稅法仍將其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2.會計上只有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準計提折舊。但是稅法這兩項外,對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按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
會計司答疑:
1.我公司現有于2010年購入的固定資產,之前沒有計提折舊,若從2022年開始計提,是否可以選擇未來適用法?
(留言編號:8093425-jlds)
答復單位:[會計司]
回復時間:[2023-01-05]
您好!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注和支持。關于您所提問題,我們的答復意見如下: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第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應當作為前期差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關于前期差錯更正等有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2.二、現稅法上存在多種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優惠,如500萬以下的固定資產在申報時可一次性計入費用,那么會計上是否可以將500萬以下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計提折舊在當期就計入費用中呢,這樣稅會之間就沒有差異了。不知這樣做是否符合會計準則。
留言編號:7114617-Mr8q
答復單位:[會計司]
回復時間:[ 2022-08-05 ]
您好!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注和支持。關于您所提問題,我們的答復意見如下:
在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第四章關于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某企業對一正在投資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該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后要轉入固定資產。請問竣工決算前隨工程進度進行的工程項目跟蹤審計費用是計入固定資產價值,還是計入期間費用?如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留言編號:6193557-i6X7
答復單位:[會計司]
回復時間:[ 2022-10-13 ]
您好!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注和支持。關于您所提問題,我們的答復意見如下: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關于初始計量等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根據該準則第九條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二)折舊計算時間和預計凈殘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稅會差異:開始計提折舊時間不同:會計按新增: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按投入使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稅會差異:會計規定預計凈殘值不得隨意變更,每年年終復核時,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稅法規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三)折舊最低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四)加速折舊方法
1.縮短折舊年限
最低不得低于上述折舊年限的60%;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1)購置全新固定資產
某制造業企業,2018年7月購入一臺全新的機器,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進行加速折舊,其折舊的年限應如何確定?
解析: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按照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為已使用,分別實行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企業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該公司購入的機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舊的最低年限為6年。
(2)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某制造業企業,2018年購進一棟廠房,該廠房已使用10年。假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法加速折舊,最低折舊年限是多少?
解析: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該企業購置的廠房已使用10年,剩余年限為10年,因此其加速折舊的最低年限為6年。
參考:《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規定,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2.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減去預計凈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的兩年期間,將固定資產凈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
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凈值(原值-折舊)×2÷預計使用年限,最后兩年改為直線法。
例:某制造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9月30日新購進用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1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0萬元,當月已認證通過。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20萬元。使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2019年應計提的折舊額。
解析:由于2018年10月-2019年9月計提折舊500×2/5=200萬元,2019年10月-2020年9月計提折舊=(500-200)×2/5=120萬元。2019年應提折舊額=200×9/12+120×3/12=150+30=180萬元。
3.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例:某制造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9月30日新購進用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1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0萬元,當月已認證通過。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20萬元。使用年數總和法計算2019年應計提的折舊額。
解析:
設備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時,會計年度與折舊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計提。第一個折舊年度(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的折舊金額=(500-20)×5/15=160(萬元),第二個折舊年度(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折舊的金額=(500-20)×4/15=128(萬元)。
2019年應計提折舊=160×9/12+128×3/12=152萬元
(五)制造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1. 享受主體
全部制造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 4754-2017)》執行,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從其規定。在具體判斷企業所屬行業時,可使用收入指標加以判定。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2. 優惠內容
(1)制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需要強調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該政策適用于所有行業企業,已經涵蓋了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間,制造業企業可適用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3)制造業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應是制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對于“新購進”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掌握:
一是取得方式。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將自行建造也納入享受優惠的范圍,主要是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進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看作是“購進”的。
二是購進時點。除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中的制造業企業外,其余制造業企業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應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掌握: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于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因此企業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可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4)優惠享受時間
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企業在預繳申報時,由于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可以由企業合理預估,先行享受。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比例,則一并進行調整。
(5)享受優惠需要辦理的手續
根據《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制造業企業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
(6)可選擇不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按現行政策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企業因為虧損,選擇不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個生產經營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慮。這也體現了政策設計是保證企業能切切實實享受到紅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應。
政策依據: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扣除
1. 享受主體
所有行業企業
2. 優惠內容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3)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3)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4)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5)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6)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7)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①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②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③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8)房屋建筑物可以加速折舊嗎?
①對于房屋、建筑物,無論價值大小都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②制造業:新購進的房屋、建筑物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七)中小微企業購置設備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稅前扣除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稅前扣除。具體政策為: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對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設備器具,先按照單位價值的50%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是一種新的政策形式。比如,某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2月購進了一項單位價值為900萬元的機器,企業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10年計提折舊,則該企業可就單位價值的50%,也就是450萬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萬元可在剩余9年中計算折舊進行扣除。
1.適用政策的主要條件
(1)企業屬于中小微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標準:第一類是建筑業、信息傳輸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數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第二類是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第三類是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企業只要符合相關指標中的一項指標即可認定其符合中小微企業的條件,進而可適用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2)購置時間應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
(3)設備器具的單位價值應在500萬元以上。政策針對的是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
(4)設備器具要屬于規定的范圍。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資產均屬于設備器具范疇。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設備器具適用單位價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中,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僅指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的設備器具是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的設備器具是指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為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購置時間、單位價值等具體口徑,可以2018年第46號規定執行。
2.享受時點和享受方式
設備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由企業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享受。中小微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優惠。其中,中小微企業通過手工申報的,填報預繳申報表時,根據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細行次中填寫相應的優惠事項及固定資產優惠情況。如,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在“項目”列次填寫“中小微企業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折舊年限為3年)”,并在1列至6列填寫享受優惠的資產情況及優惠情況。中小微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單中選擇相應的優惠事項,無需手動填寫。
3.企業可自愿選擇是否享受
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此項政策;但2022年度未選擇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在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如,某中小微企業2022年2月份購置一項單位價值800萬元的設備器具,在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優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預繳申報或2022年度匯算清繳時仍然可以選擇享受優惠;假如該企業到2023年辦理2022年度匯算清繳時仍未選擇享受此項政策,該企業購置的此項資產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無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八)高新技術企業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在一定期限性一次性稅前扣除,并全額加計扣除
1.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購置,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4.所稱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執行。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固定資產購置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6.享受方式:由企業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3)購置設備、器具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7.辦理渠道: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 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 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8.申報要求:高新技術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優惠。
(1)預繳申報
第一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相關行次填報稅前一次性扣除情況。通過手工申報的,根據設備、器具購進情況,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細行次中,分別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購進單價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購進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項及其具體信息。填報完成后,將“納稅調減金額”列次的合計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6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寫A201020)”中。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可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的下拉菜單中選擇相應的優惠事項,并填寫具體信息,申報系統將同步自動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6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寫A201020)”。
第二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填報加計扣除情況。手工申報的,在明細行次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按100%加計扣除)”事項及加計扣除金額。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申報系統自動填報相關事項及加計扣除金額。
(2)年度申報
分別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之《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和《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有關欄次。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計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三、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稅會處理
(一)會計分錄
1.一般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計提折舊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二)稅會差異調整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
(1)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3)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4)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例:某固定資產賬面價值100萬元,會計折舊10年,稅法折舊20年。每年會計上計提折舊10萬元,稅法上計提折舊5萬元,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5萬元折舊,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自第11年起,會計已提足折舊,稅法上未提足折舊 ,每年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例:某固定資產帳面價值100萬元,會計折舊20年,稅法折舊10年;每年,會計上計提折舊5萬元;稅法上計提折舊10萬元,但稅前扣除金額仍為5萬元,不作納稅調整。
2.加速折舊與加計扣除的銜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例:某企業2018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9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請問企業每年可加計扣除的金額是多少?
解析:企業可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50萬元(200×75%=15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
3.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4.根據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766號建議的答復(財會函〔2019〕4號)
(1)會計上對于固定資產的認定沒有統一的金額標準,只要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均可確認為固定資產,但應前后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稅收上對固定資產有明確的定義,但對符合不同條件或范圍的固定資產在政策處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例如對于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所有固定資產、6個特定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如果會計上將500萬元作為固定資產確認標準,將導致不少中小企業購入500萬元以下的設備、器具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企業利潤影響較大,將增加企業的經營壓力,不利于企業發展。
(2)會計和稅收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同,會計上對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折舊方法沒有統一的標準,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經濟利益消耗方式,選擇年限平均折舊法或者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方法,且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稅收上在不同時間,針對不同項目對固定資產折舊作出了不同規定。例如:對于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政策的適用范圍,《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生物藥品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在2014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輕工等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在2015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這些規定體現了稅收優惠政策,但未必反映固定資產的經濟利益消耗方式。
(3)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有不同的適用時間或范圍,例如《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適用時間是2018年至2020年,《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適用范圍為4個領域的重點行業,如果會計核算根據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則會導致同一企業由于稅收優惠時期不同而會計政策不一致、不同企業會計信息口徑不一致,從而造成會計信息的不可比,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
5.固定資產已投入使用,但是發票未到如何處理?
會計上:《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中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稅法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項規定,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根據上述規定,暫時未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暫依合同金額計入固定資產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即使沒有發票,暫估計提的折舊也是可以稅前扣除)。但如果實際折舊與暫估折舊有差異,應在取得發票后進行調整,且此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四、固定資產處置的稅會處理
(一)增值稅處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稅務處理
(一)減按2%征收: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0.3.1~2022.3.31.2023.1.1~2023.12.3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依據: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二)放棄減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二、一般納稅人稅務處理
(一)適用一般計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3%)×13%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試點后購入或自制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
(二)可選擇簡易計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放棄減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或自制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
2.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3年8月1日前購入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三)應當簡易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二)會計分錄模板
1.企業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的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而處置的固定資產,其會計處理一般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借:固定資產清理(賬面價值)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第二,發生的清理費用。
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以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
第三,出售收入和殘料等的處理。
企業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應沖減清理支出。按實際收到的出售價款以及殘料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
借:銀行存款(出售價款、殘料變價收入)
原材料(殘料價值)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四,保險賠償的處理。
企業計算或收到的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應沖減清理支出,借記“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借:其他應收款
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第五,清理凈損益的處理。
(1)屬于正常出售、轉讓所產生的損失或利得
借:資產處置損益
貸:固定資產清理(或相反分錄)
(2)屬于已喪失使用功能正常報廢所產生的損失或利得
①產生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②產生利得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
注意: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中規定,企業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和損失,不得相互抵銷,應分別在“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填列。
(3)屬于因客觀因素(如自然災害等)造成的,在扣除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凈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2.企業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一)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五、思維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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