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深圳第二批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條件、申報時間
一、申請內容
對服務機構已接收深圳市科技創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動直接相關科技服務事項后的兌現。
二、設定依據
(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發〔2016〕7號;
(二)《關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通知》,深圳市科技創新委,深科技創新〔2017〕278號;
(三)《深圳市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號;
(四)《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
(五)《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深圳市財政局,深科技創新規〔2019〕2號;
(六) 《深圳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20〕3號;
三、支持強度與方式
支持強度:受市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額控制。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資助方式,本批次資助資金納入2023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注:科技創新券過期未使用的不予兌現;本次申請針對全部已使用的科技創新券,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服務機構務必于本次申請指南截止前確認創新券交易并積極申報,逾期我委將不再開展已發放的科技創新券項目兌現工作。
四、申請條件
(一)創新券兌現需滿足下面全部條件:
1.申請單位應當是按照相關規定與持券單位簽訂了科技服務合同、接收了創新券并按服務合同約定完成了相關科技服務事項的服務機構,服務機構提供上述科技服務時已入庫且在有效期內;
2.此批次兌現僅支持2021年1月1日(含)至2023年6月5日(含)簽訂的科技服務合同(協議),不得重復申請兌現;科技創新券支持的服務內容以合同簽訂日期所在年度審核入庫的服務內容為準,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兌現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3.服務協議(合同)的雙方應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4.企業持創新券付費的科技服務項目的兌現金額,不超過服務總費用的50%,實際資助金額以審定的兌現金額為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兌現:
1.未按要求提供兌現申請材料(如自籌資金財務憑證、服務證明材料等)的項目,不予兌現;
2.未按服務內容要求使用創新券的項目,不予兌現;
3.科技服務合同(協議)簽訂日期和科技服務項目完成日期不在資助期限,不予兌現;
4.持券單位與服務機構存在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不予兌現;
5.服務機構提供的間接服務(如外包服務),不予兌現;
6.已申請或取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的項目,不予兌現;
7.2021年7月1日(含當天)之后的專利申請相關行為或服務,以及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中介服務,不予兌現;
8.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項目,不予兌現,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市科技創新委
(二)受理時間:
網絡填報時間:
2023年5月5日--2023年6月5日(截至24:00)
只需網絡填報,無需提交紙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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