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西湖龍井”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9129815 號“
”商標為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在第30 類“茶葉”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1 年6 月27 日。
2022 年9 月22 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西興派出所的《線索移交函》,稱該分局在偵辦相關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在經營王氏有禮食品商行(已注銷)期間,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茶葉。經查,當事人自2021 年3 月,從新昌的茶葉市場購入散裝茶葉,從某網店購入印有“西湖龍井”字樣的包裝材料,在其開設的三家門店(其中柯橋區一家,系上述商行)進行銷售,截至2022 年9 月,當事人在柯橋店銷售的印有“西湖龍井”字樣的茶葉貨值金額為3.24 萬元,被西興派出所扣押且未銷售的印有“西湖龍井”的茶葉共28 盒,違法所得共計1.78 萬元。
2022 年10 月26 日,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1.78 萬元、罰款6.29 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該案是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共同有效打擊侵犯“西湖龍井”這一知名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典型案例,對加強構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優勢互補運行機制,加強跨部門跨區域信息共享、證據互認、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義。(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冀瑜)
2) 山西省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擅自使用“山西老陳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2004年8月,“山西老陳醋”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護范圍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縣、杏花嶺區、萬柏林區、小店區、迎澤區、晉源區、尖草坪區;晉中市榆次區、太谷縣、祁縣現轄行政區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投訴,對山西省陽城縣鑫時泰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11月印制帶有“山西老陳醋”等字樣的黑色禮盒1000個,印制費5.5元/個,在460個禮盒內裝入印有“李府”“五糧老陳醋”等標簽的塑料瓶裝醋,貨值金額共計2.2萬元,違法所得416元。2022年8月18日,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作出沒收禮盒包裝390個、沒收違法所得416元、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監督當事人銷毀未使用的禮盒包裝540個。
【專家點評】
地理標志對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家喻戶曉的地理標志產品,“山西老陳醋”享有良好的市場口碑和很高的市場知名度。該案的查處有效保護了地理標志產品,切實優化了營商環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傳教育作用。行政保護部門適用部門規章準確、程序合法,有力打擊了侵犯地理標志的違法行為,保證了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趙銳)
3) 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使用與“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近似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02 年9 月,“龍口粉絲”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保護范圍為山東省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萊陽市、萊州市現轄行政區域。2022 年5 月12 日,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新鄉市億鑫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2022 年3 月開始生產銷售“五連包龍億粉絲”,其產品外包裝標有“龍億粉絲”等字樣,其中“龍億粉絲”中的“億”字字形與“口”字相似。截至2022 年6 月,當事人共生產涉案產品150 包(25 袋/ 包),銷售100 包,貨值金額共計4500 元,違法所得825 元。2022 年6 月23 日,原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和《產品質量法》第五條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作出沒收涉案產品50 包、沒收違法所得825 元、罰款2250 元的行政處罰。【專家點評】該案涉案產品產于“龍口粉絲”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產區外,當事人通過將其產品名稱“龍億粉絲”中的“億”字與“口”字印刷成相似字體的方式,造成與地理標志產品“龍口粉絲”近似,進而誤導消費者,謀取不正當利益。該案查處及時,調查取證過程細致嚴謹,證據充分,程序適用合規,適用法律準確,處罰力度適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在利用行政手段保護地理標志產品方面具有典型意義,有力彰顯了知識產權保護部門打擊侵權、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 胡光)
4)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侵犯“澄邁橋頭地瓜”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24094519 號“
”商標為澄邁縣橋頭地瓜產銷協會在第31 類“新鮮地瓜”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 年2 月13 日。2022 年5 月10 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昌江縣海尾鎮三聯村委會昌江恒達偉地瓜基地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 年5 月在澄邁縣某路邊攤處購買印有“橋頭地瓜”證明商標的紙箱,用其將產自昌江縣海尾鎮的地瓜加工打包銷售,涉案貨值共計1.4 萬元。
2022 年6 月30 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商品18 箱(規格5kg)和3 箱(規格2.5kg)、空紙箱1079 個、防偽碼標簽723 張,沒收違法所得5787 元,罰款7.6 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發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涉案的“澄邁橋頭地瓜”是當地政府在商標富農工程中多年培育打造的知名農產品品牌,涉案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查辦該案的行政保護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及時查處,適用法律準確,有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助于進一步激發地理標志產品產地群眾保護地理標志的積極性,對推動鄉村振興、推進地方特色產業發展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該案的查處充分展現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高水準,對推進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營商環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海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蔡祖國)
5)廣東省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等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二九四號公告,對“
”(第A000001號)予以保護,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對上述標志的專有權,有效期10年。2021年7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四三八號公告,對“
”(第A000035號)予以保護,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對上述標志的專有權,有效期10年。
2022年1月30日,廣東省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案件線索,對中山市協源五金制品廠(當事人一)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8月起,委托中山市天隆工藝制品有限公司(當事人二)、中山市小欖鎮耐奇制鎖有限公司(當事人三)、中山市信瓏五金制品廠(當事人四),對涉案商品進行壓鑄、電鍍加工,生產帶有奧林匹克標志相關圖案的獎牌3334個,違法經營額10萬元。
2022年2月28日,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一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并依據第十二條,作出沒收涉案獎牌1783個、獎牌半成品2050個及模具2套、罰款15.0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二至四另案處理,另立案4起,罰款7萬元。
【專家點評】冬奧會獎牌是北京2022 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重要元素,其承載并傳播北京冬奧會理念,充分展示了我國傳統文化與現代科技的融合創新。該案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非法生產、銷售北京冬奧會獎牌仿制品,具有生產數量大、加工環節多、產品流向廣等特點。辦案部門行動快速高效、部署精準全面、事實認定明晰、證據確鑿充分,從生產源頭、加工及銷售等全鏈條,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裁量恰當,為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順利舉辦保駕護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具有可復制推廣借鑒的指導和示范作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學軍)
6) 陜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查處侵犯“冬奧”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19 年2 月13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二九四號公告,對“冬奧”(第A000002 號)等奧林匹克標志予以保護,北京2022 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自公告之日起對上述標志享有專有權,有效期10 年。2022 年3 月30 日,陜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六大隊根據北京冬奧組委投訴,對西安市碑林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詢問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人授權的情況下,于《數字藏品發售合同》等商業文書、數字商品名稱以及微信宣傳中使用“冬奧”等奧林匹克標志。當事人發行的數字商品共4 款,銷售額共計19.41萬元。2022 年7 月25 日,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認定當事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作出罰款9.7 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查處時,北京2022 年冬奧會雖然勝利閉幕但是熱度依然很高,同時近幾年隨著“區塊鏈”“元宇宙”等互聯網技術和概念的興起,“NFT 數字藏品”這一數字化、虛擬化的新型商品形式出現,這種“新”與冬奧標志的“熱”一起,共同造就了該案的特殊性和代表性。該案的查處聚焦數字藏品制作發售的全流程,程序嚴謹、取證完整、裁量適當,有力懲處了違法行為,對加強奧林匹克標志保護以及其他文化旅游行業、“NFT 數字藏品”產業的規范發展具有積極作用。(西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邱洪華)
7)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冰墩墩”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四八號公告,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
”(第A000020號)標志予以保護,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對上述標志的專有權,有效期10年。2022年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支隊網絡監測信息,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網店“尚尚呈品數碼旗艦店”銷售的手機殼印有“北京冬奧會2022”字樣或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購進空白手機殼401個,自行印制“墩墩滑雪”“墩墩向未來”等4種手機殼,共計350個,違法經營額共計1.93萬元,違法所得5801元。2022年3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作出沒收涉案手機殼21個、UV平板打印機1個,沒收違法所得5801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電商平臺是知識產權侵權的高發領域,該案作為福建省首例查處侵犯“冰墩墩”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政執法案件,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部門在北京冬奧會期間積極作為,快速有效制止和打擊侵犯奧林匹克標志行為,全力保障國際重大賽事活動順利開展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績。該案的查處科學、準確適用《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條款,嚴格依法辦案,綜合考量行為人違法情節、后果和態度,作出公正適當的處罰。該案是落實嚴保護、快保護的生動案例,對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加強奧林匹克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很強的警示和引導作用。(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 林秀芹)
8) 四川省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會徽、吉祥物和“CHENGDU 2021”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2021年4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四一六號公告,對2021年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會徽“
”(第T2021003號)、吉祥物“
”(第T2021004號)、“CHENGDU 2021”(第T2021011號)予以特殊標志保護,登記人為2021年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核準使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全部45個類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投訴,對四川鷗鵬鷹城市家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3月8日開始在某網絡平臺的該公司網頁上發布“鋁合金花箱戶外廣場小區花園景區學校庭院公園花槽【大運會款】,價格:480-1740元”等宣傳內容,頁面中的花槽產品圖片上標有“
”“
”和“CHENGDU2021”等圖形,相關產品尚無線上線下銷售記錄。2022年5月31日,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是一項供大學生運動員參加的國際綜合性體育活動,具有地域性強、比賽時間集中、參與者來自世界各地、廣告效益較好等特點。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部門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對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知識產權開展全方位、全時段的行政保護。該案的查處,有力保護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震懾了侵犯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特殊標志的行為,保證和促進了大學生體育運動的持續、健康發展。(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三級高級法官 孫文宏)
9)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三二號公告,確定并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
”,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發布第三三三號公告,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G2019002號)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
2022年3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案件線索,對阿克蘇鑫華瑞果業有限公司倉儲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阿克蘇市托普魯克鄉喀拉庫勒村種植40畝果園,以自產自銷的方式通過天津紅旗農貿批發市場設立代銷點和網上銷售“鑫華瑞”牌阿克蘇冰糖心蘋果,在未經公告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情況下,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帶有與“
”“
”近似標識的蘋果包裝箱1萬個。截至2022年3月,當事人銷售使用6400個包裝箱(55元/箱)。
2022年4月22日,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作出沒收涉案蘋果包裝箱3600個、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官方標志。產自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產品,并不當然可以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按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應當向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公告后,才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該案的查處進一步宣傳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條件和正當使用情形,是一堂現實而又生動的“普法課”,對于助力地方特色產品產業發展、進一步規范市場經營起到了積極作用。(新疆理工學院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法學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王騰飛)
10) 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案情簡介】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三三號公告,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官方標志G2019002號)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2022年5月10日,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錦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對貴州陸羽果品農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印有“
”標識及“庫爾勒香梨”字樣的紙箱2個。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請人設計并制作上述紙箱,2021年1月開始銷售使用上述紙箱包裝的香梨。2022年8月2日,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作出罰款1.16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等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該案中,當事人生產和銷售標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圖樣的包裝盒,盡管包裝盒價值低,但會對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以及消費者造成較為嚴重的后果。該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進一步維護了市場秩序,增強了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意識。(貴州省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谷慶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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