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啟動綠色金融機構申報及存續審核工作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建立健全本市綠色金融組織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法人機構、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以下統稱“綠色金融機構”),根據《關于加強深圳市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深金監規〔2021〕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我局將于近期啟動2023年度綠色金融機構申報及過往年度綠色金融機構存續審核工作。
一、2023年綠色金融機構申報與認定
(一)申報主體。全市有意向且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出申報:
1.綠色融資余額占該機構全部公司業務融資余額的比重不低于25%;
2.綠色融資余額較年初增速原則上不低于該機構各項貸款增速的120%。
(二)申報程序。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4月10日至4月28日期間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提交上一年度綠色金融運營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綠色金融業務規模,對標《指導意見》“建設要求”的相關落實情況,綠色金融產品、服務創新情況,綠色金融發展典型案例等,申報材料參見附件2。
(三)審核認定。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自收齊申報材料后2個月內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集中審核,審核通過后將由三方共同認定,經認定的綠色金融機構名單將同步對外公布。
二、過往年度綠色金融機構存續審核
(一)評估對象。2021及2022年度認定的綠色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評估對象”),共計21家綠色金融機構,具體名單詳見附件4。
(二)材料報送。評估對象須于2023年4月10日至4月28日期間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提交2022年度運營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綠色金融業務規模,對標《指導意見》“建設要求”的相關落實情況,綠色金融產品、服務創新情況,綠色金融發展典型案例等,報送材料參見附件3。
(三)存續審核。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對綠色金融機構提交的材料,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核,必要時選擇部分機構現場調研其發展情況,審核過程控制在1個月內。
(四)存續認定。經審核通過的,保留綠色金融機構資質。未通過審核機構,將取消綠色金融機構資質。綠色金融機構對資質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調查核實,并根據審查結果取消或者保留其存續資質。
三、其他事項
(一)審核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1.紙質材料:《綠色金融機構申報材料清單及綠色融資數據統計表》(附件2)或《存續期綠色金融機構經營情況報送材料清單及綠色金融機構綠色融資數據統計表》(附件3),及相關補充材料需加蓋公章(含騎縫章)。紙質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加蓋公章的原件,四份原件復印件),應裝訂良好并放置在信封(或包裝袋)中。
2.電子材料:以U盤或光盤形式提交全部材料的WORD版和蓋章掃描版。電子材料須以“2023年度深圳市綠色金融機構申報材料—××××(機構名稱)”或“?2022年度深圳市綠色金融機構存續管理材料—××××(機構名稱)”文件格式命名。
(二)綠色金融機構須在指定時間內將審核材料送至或郵寄至深圳市綠色金融協會,郵寄地址:深圳市前海鴻榮源中心A座3603A辦公室。
(三)綠色金融機構應當如實報送有關材料,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綠色金融機構扶持資金的將嚴肅追究責任。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四、附件
附件1:《關于加強深圳市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深金監規〔2021〕3號)
附件2:綠色金融機構申報材料清單及綠色融資數據統計表
附件3:存續期綠色金融機構經營情況報送材料清單及綠色金融機構綠色融資數據統計表
附件4:存續期綠色金融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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