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圖書上使用的商標在圖書的正反封面、側面,單獨使用或者突出使用,能夠使消費者看到該標識即聯想到或對應某家公司,該行為就屬于商標性使用。
裁判要旨
版權方、出版社、印刷廠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為判斷出版物是否盜版的初步證據;未經商標權人的允許,在盜版圖書封面等顯著位置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能夠起到區分圖書來源作用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除外。
案情
某文化公司擁有第9688523號和第7781394號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在書籍、連環漫畫書等商品(第16類)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某書屋從某書社以單價22元購進10本標有“銀河帝國①基地”字樣的圖書(以下簡稱涉案圖書),某文化公司的代理人經過公證以30元從某書屋購買涉案圖書一本,涉案圖書標價為35元每本。后某文化公司以某書屋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權為由起訴某書屋,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2萬元。
裁判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判定涉案圖書未經某文化公司許可使用其商標的前提是涉案圖書為盜版圖書。涉案圖書與某文化公司提供的圖書出版基本信息不同,涉案圖書系2016年10月第4次印刷,某文化公司提供的圖書系2020年11月第49次印刷,印刷時間和批次相隔較大,兩圖書之間存在印刷技術上的差異可能是因時間的推移印刷技術的改進而產生,兩圖書之間的可比性不夠準確,不足以鑒別出版圖書的真假。某文化公司未提供與涉案圖書出版信息相同的經授權出版的圖書進行舉證說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遂判決,駁回某文化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文化公司、涉案圖書出版社、印刷公司均出具證明涉案圖書不是正版圖書,涉案圖書侵犯了某文化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某書屋提供的進貨單、付款憑證等證據可證明涉案圖書進價售價合理,合法取得涉案圖書并說明了提供者,涉案圖書構成合法來源。遂改判,某書屋立即停止銷售涉案圖書,駁回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在出版物上使用注冊商標的侵權認定。
1.盜版出版物的判定。注冊商標權利人認為被訴侵權圖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正版圖書版權方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顯著位置使用了注冊商標;另一種是盜版圖書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認定被訴侵權圖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需要先確定被訴侵權圖書是否系盜版圖書。現在市面上的盜版圖書分為兩類,一類是低端盜版圖書,其質感差、字跡不清晰、有錯漏等,與正版圖書有很大差別,很容易分辨。另一類為高端盜版圖書,其外觀、質量等與正版圖書幾乎沒有差別,區別在于防偽標識、防偽技術等細微處,普通消費者僅僅從外觀、價格等方面無法辨別。對于高端盜版圖書的認定,因各個版權方、出版社的防偽標識、防偽技術等不盡相同,根據民事證據規則,應首先由版權方提交初步證據證明正版圖書與高端盜版圖書的區別。正版圖書的版權方、出版社、印刷廠等出具材料證明被訴侵權圖書非其出版、印刷,且其指出的防偽標示、防偽技術等可以得到驗證的,即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應認定被訴侵權圖書為盜版圖書。不能僅因權利人提供的圖書樣本與被訴侵權圖書的出版信息不同而認定為舉證不能。權利人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被訴侵權人,應由被訴侵權人舉證其銷售的圖書系正版圖書。
2.出版物使用商標標識的侵權認定。出版物上出現商標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首先要考察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是否包含書籍等出版物,如果不包括書籍,一般就不存在侵權的問題,某些馳名商標除外;如果包括書籍,需要進一步考察該商標標識是否系商標性使用。商標性使用一般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行為。如果圖書上出現的商標在圖書的正文、沒有單獨或者突出使用,僅僅為了描述該商標本身或者該商標對應的商品,或者該商標本身就含有出版物的通用名稱、表示出版物的功能等,則該商標使用屬于正當使用,不應認定為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圖書上使用的商標在圖書的正反封面、側面,單獨使用或者突出使用,能夠使消費者看到該標識即聯想到或對應某家公司,該行為就屬于商標性使用。本案中,涉案圖書上的涉案商標標識分別在圖書側邊和封底,能夠起到區分圖書來源的目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3.出版物合法來源的認定。商標法規定的合法來源構成有兩個條件,一是銷售者不知道其銷售的是侵權產品,二是侵權產品通過正當的方式合理取得并說明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等有嚴格規定,受《出版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規制,正版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流向是比較好查找的。終端銷售商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從哪里購進的出版物、購進的價格具有合理性、出版物沒有盜版嫌疑,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即可認定被訴侵權圖書具有合法來源,而不要求其提供被訴侵權圖書從出版社或者印刷廠經過總經銷等環節到終端銷售商的整個過程,否則對終端銷售商的舉證責任分配過于嚴格。
本案案號:(2021)贛10民初235號,(2021)贛民終877號
案例編寫人: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 胡建文
(原標題:出版物使用商標標識的侵權認定——江西高院判決某文化公司訴某書屋商標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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