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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訴爭發明創造是否屬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的判斷

   日期:2023-12-07 15:07:40     來源:知產寶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21    評論:0
核心提示: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賽格威科技有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裁判要旨一、判斷發明創造與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被分配的

——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賽格威科技有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判斷發明創造與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被分配的任務是否“有關”,既要注意維護原單位對確屬職務發明創造的科學技術成果享有的合法權利,鼓勵和支持創新驅動發展,也要注意避免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的發明創造”作過于寬泛的解釋,導致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情況下,不適當地限制研發人員的正常流動,或者限制研發人員在新的單位合法參與或開展新的技術研發活動。判斷訴爭發明創造是否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訴爭專利的具體情況,包括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發明目的和技術效果、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相對于現有技術的“實質性特點”等。二是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的具體內容,包括工作職責、權限,能夠接觸、控制、獲取的與訴爭專利有關的技術信息等,以及訴爭專利與離職員工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任務的相互關系。三是分析訴爭專利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或者改進思路是否已經體現于原單位技術方案中,或者說訴爭專利發明創造相對于原單位技術方案在技術思路上是否體現出延續性和傳承性。本案中,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訴爭專利與陳忠良、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

二、在認定汽車中某一特定零配件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與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職務發明創造,應適度把握“相關性”的認定尺度:除非有證據表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務具體指向該零配件,或有證據表明訴爭專利發明創造與原單位的相關技術方案存在明顯的承繼關系,且相關技術資料存在被離職員工接觸的可能性,否則不能僅以離職員工曾經在原單位參與和汽車項目研發有關的工作,就當然地認為新單位以離職員工作為發明人就某一汽車零配件提出的專利申請及由此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屬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如果按照過于寬泛思路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進行認定,勢必相當于認為離職員工只要在離開原單位1年內作出的涉及任一汽車零配件的發明創造都應當然地認定為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由此獲得的專利權都當然地歸屬原單位,這種思路無異于實質性剝奪了離職員工獨立發揮職業技能進行技術創新的機會,不適當地限縮了員工基于個人職業規劃重新作出擇業選擇的正常流動空間,進而導致在原單位、離職員工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三者之間出現明顯的利益失衡,顯然并不足取。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法院/案號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蘇05民初1073號

二審法院/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終1229號
案由

專利權權屬糾紛

二審合議庭

審   判   長  余曉漢

審   判   員  歐宏偉

審   判   員  何   雋

法官助理 姜琳浩
書記員 吳迪楠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余杭經濟開發區五洲路116號。

法定代表人:賴國貴,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云,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金晶,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賽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武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夏城南路395號。

法定代表人:高祿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美麗,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陳忠良。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師。

一審被告:隆永波。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師。

一審第三人:納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常武中路18號常州科教城創研港3號樓A座16、17層。

法定代表人:王野,該公司執行董事。

一審裁判結果

駁回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裁判時間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條第一款、(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1229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余杭經濟開發區五洲路116號。

法定代表人:賴國貴,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云,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金晶,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賽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武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夏城南路395號。

法定代表人:高祿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美麗,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陳忠良。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師。

一審被告:隆永波。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師。

一審第三人:納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常武中路18號常州科教城創研港3號樓A座16、17層。

法定代表人:王野,該公司執行董事。

審理經過

上訴人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風動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賽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格威公司)及一審被告陳忠良、隆永波,一審第三人納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恩博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蘇05民初10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3年1月4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春風動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云、鄭金晶,被上訴人賽格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彬、龐美麗,一審被告陳忠良、隆永波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彬、任可到庭參加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春風動力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春風動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春風動力公司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于陳忠良、隆永波的本職工作范圍認定存在錯誤。一審法院認為“陳忠良與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工作期間負責或參與了全地形車空氣濾清器的相關研發工作,但春風動力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未涉及到空氣濾清器具體結構設計,亦無法體現止擋板或空氣濾清器蓋可實現翻轉等具體研發內容或研發線索”。在案證據足以認定陳忠良、隆永波的本職工作包括對空氣濾清器的研發,一審法院認為“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需要具體到訴爭專利空氣濾清器的具體結構設計,要求能夠體現某一細節設計特征的研發內容和線索,該認定過度限縮了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的范圍。(二)一審判決關于春風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忠良和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從事本職工作與專利號為20192090××××.7、名稱為“空氣濾清器及具有其的全地形車”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訴爭專利)“有關”的認定存在錯誤。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的發明創造”中的“有關”,是指技術領域、工作職責等方面的相關性,一審判決將訴爭專利的具體技術特征與隆永波、陳忠良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進行比對,標準過于嚴苛,背離了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判斷標準。2.春風動力公司在本案一審提交的證據,既能證明訴爭專利與春風動力公司技術方案在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技術手段上的相關性,也能證明兩者在技術思路、技術主題上的傳承性,故訴爭專利應認定為春風動力公司的職務發明創造。

被上訴人及一審原告、第三人稱

賽格威公司辯稱:(一)陳忠良和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處從事的本職工作不涉及空氣濾清器的研發,一審判決對陳忠良和隆永波本職工作范圍的認定正確。1.陳忠良所在部門為質量管理部下屬的品技部,其只負責產品質量的管理,不負責產品的研發設計。隆永波所在部門為整車研究所,其工作職責為整車的布局研發設計、車輛是否合規等,并不涉及空氣濾清器的設計。2.由其他工作人員設計并由隆永波簽字的圖紙,僅能表明隆永波作為整車設計負責人基于整車設計流程而接觸到其他模塊的圖紙,不能據此證明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的本職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務是從事空氣濾清器的研發設計。(二)一審判決關于陳忠良和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從事的本職工作與訴爭專利不具有關聯性的認定正確。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簡稱專利法)并不禁止離職員工基于自身學習或知識儲備,在新單位作出與其在原單位本職工作不同的發明創造,故職務發明創造中“有關”的判斷尺度與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所從事的本職工作的具體內容有關。也即,如果離職員工的本職工作就是對訴爭專利相關技術的研發,則“有關”的判斷應當較為寬泛;如果離職員工的本職工作不涉及對訴爭專利相關技術的研發,則“有關”的判斷尺度應當從嚴把握。本案中,陳忠良和隆永波均不從事空氣濾清器的研發,故對“有關”的判斷標準應當從嚴把握,即如果訴爭專利與春風動力公司的空氣濾清器圖紙存在實質不同,則說明訴爭專利的技術并非來源于春風動力公司。2.春風動力公司主張的技術方案與訴爭專利相比存在三點本質區別特征:第一,訴爭專利為進氣口與空濾蓋集成一體,而春風動力公司的技術方案為單獨設置進氣管;第二,訴爭專利設置有止擋板,而春風動力公司的技術方案未設置止擋板,原因在于其設置的進氣管高度較高從而沒有設置止擋板的需求;第三,訴爭專利的空氣濾清器的蓋口為翻轉設置,而春風動力公司技術方案中的空氣濾清器需整體拆卸,無法實現翻轉。訴爭專利與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處任職所接觸到的空氣濾清器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技術路線,春風動力公司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技術方案與訴爭專利在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解決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手段方面存在相關性。

陳忠良、隆永波述稱:同意賽格威公司的意見。

納恩博公司未作陳述。

一審原告訴稱

春風動力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春風動力公司起訴請求:1.確認春風動力公司系訴爭專利的專利權人;2.判令賽格威公司、陳忠良、隆永波共同承擔春風動力公司為確認專利權權屬所支付的合理費用7萬元;3.判令賽格威公司、陳忠良、隆永波共同負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被告及第三人稱

賽格威公司一審辯稱:(一)從專利技術研發來看,我國燃油全地形車開發模式系在現有外國成熟車型基礎上做的改型設計。從發展歷史來看,混動車和燃油車差異巨大,沒有可供借鑒的設計,全部是由納恩博公司員工從技術底層開始進行設計。從技術路線及邊界來看,混動車需要增加電控、電池、電機等部件及散熱系統,且上述模塊或系統需要與原有燃油系統進行協調,由此帶來的設計空間的極大壓縮提高了模塊布局的難度,因此混動車的設計與燃油車是截然不同的設計。除了部件模塊和系統設計以外,對燃油全地形車還需要進行零部件方面的設計,不能因有部分相似的標準件就認為整車設計沒有創新性。通過存在部分零部件相似來倒推燃油車與混動車是類似項目,屬于完全錯誤的推演邏輯。(二)春風動力公司的空氣濾清器工作是分配給從事發動機研發的有關人員,而不是分配給負責整車設計結構的工程師,隆永波和陳忠良在春風動力公司從未從事空氣濾清器的研發和設計工作,也沒有作為發明人提出過與空氣濾清器有關的專利申請。春風動力公司提交的空氣濾清器的圖紙是呂信河制作的,春風動力公司針對該技術方案提出專利申請所登記的發明人也并非隆永波和陳忠良。經賽格威公司查詢,春風動力公司所有的關于空氣濾清器和發動機的一百多項專利的發明人均不是隆永波和陳忠良。而且,呂信河制作的圖紙中的技術方案與訴爭專利的發明點完全不同,兩者之間沒有關聯性。綜上,請求依法駁回春風動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忠良一審辯稱:同意賽格威公司的答辯意見,同時補充如下答辯意見:1.春風動力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專利與其在春風動力公司從事的工作具有關聯性,其沒有參與春風動力公司任何與空氣濾清器研發相關的項目,也不可能獲知有關空氣濾清器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或者階段性成果。2.訴爭專利是賽格威公司在現有技術中由多個零部件構成的空氣濾清器的基礎上,為了解決零部件多、裝配麻煩、濾芯維護困難、使用壽命短等技術問題,基于混動整車配置需要而有針對性地進行的研發改進。春風動力公司并沒有開展與上述方面相關的技術研發,其提交的證據中關于空氣濾清器的圖紙僅是本領域現有技術中常規使用的連接件進氣口穩壓器。3.訴爭專利與春風動力公司的空氣濾清器技術截然不同,陳忠良既沒有直接以春風動力公司技術去申請專利,也沒有以春風動力公司的關鍵性技術為基礎進行發明創造的研發,即訴爭專利并非陳忠良主要利用春風動力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春風動力公司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以及證據支持。

隆永波一審辯稱:同意賽格威公司、陳忠良的答辯意見,同時補充如下答辯意見:1.隆永波并非訴爭專利的專利權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2.根據專利法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的要件是完成本職工作或者完成分配的任務。春風動力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滿足以上構成要件。3.本案系專利權權屬糾紛而非專利侵權糾紛,春風動力公司主張合理開支缺乏法律依據。

納恩博公司一審述稱:(一)同意賽格威公司、陳忠良、隆永波的答辯意見。(二)訴爭專利與陳忠良、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工作時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被分配的工作任務無關,故不屬于春風動力公司的職務發明創造。訴爭專利技術來源于混動全地形車項目,陳忠良、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工作時從事的領域是純燃油全地形車,兩者的設計理念、設計思路、所屬技術領域均完全不同。具體而言,為實現代際超越,納恩博公司和賽格威公司將核心動力系統由純燃油全地形車的純燃油發動機更新換代至混動車,電機和燃油發動機的有機連用,引發兩者在載重量質量標準、性能參數、零部件尺寸等設計邊界和要求等方面發生根本性變化,進而導致兩者在整體模塊、車架空間布局等設計理念和設計思路上完全不同,因此,兩者屬于完全不同的技術領域。(三)納恩博公司和賽格威公司基于在電驅和混驅車輛領域的深厚研發基礎和優勢,獨立研發出全球首輛混動全地形車,各方面性能遠超市場已有的純燃油車,訴爭專利正是來源于混動全地形車項目,并由納恩博公司和賽格威公司聘請專利代理機構在研發地進行專利挖掘并提出專利申請。(四)訴爭專利所涉技術方案與陳忠良、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處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技術方案不相關。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針對的是空氣濾清器,春風動力公司提交的所有證據并未涉及到具體的空氣濾清器技術方案,故不能證明陳忠良、隆永波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工作任務與訴爭專利有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以下事實:

(一)春風動力公司主體情況及陳忠良、隆永波在職期間工作情況

春風動力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9日,注冊資本為134378200元,經營范圍為制造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全地形車,摩托車配件,汽車配件;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全地形車、摩托車配件、汽車配件、雪地車、游艇及配件的技術開發的服務;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全地形車,摩托車配件,汽車配件,游艇及配件,機電設備等的批發、零售。

2009年3月,陳忠良入職春風動力公司工作。2016年5月26日,雙方簽訂最后一期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勞動合同約定陳忠良從事管理類工作,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以其全部時間和精力來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務。2018年8月8日,陳忠良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申請辭職,《離職申請單》顯示其離職時為品技部品質技術主管。2018年9月8日,陳忠良從春風動力公司離職。

2010年5月,隆永波入職春風動力公司工作。2016年5月26日,雙方簽訂最后一期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勞動合同約定隆永波從事技術類工作,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以其全部時間和精力來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務。2018年6月1日,隆永波以家庭原因為由向公司申請辭職,《離職申請單》顯示其離職時為整車研究所研發工程師。2018年7月15日,隆永波從春風動力公司離職。

(二)賽格威公司及訴爭專利情況

賽格威公司注冊成立于2018年12月18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資本為20000萬元,經營范圍為非公路休閑車及零配件、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摩托車配件、全地形車及配件、汽車配件、電動車及配件、高爾夫球車及配件、發動機及配件(除淘汰型發動機系列)、電機及配件、游艇及配件、園林機械設備及配件、農業機械設備及配件等。

2019年6月14日,賽格威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空氣濾清器及具有其的全地形車”的實用新型專利,該申請于2020年4月14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20192090××××.7.陳忠良、隆永波分別被登記為第一、第二發明人,即本案訴爭專利。

訴爭專利的權利要求為:1.一種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空濾殼,所述空濾殼構造有出氣口;濾芯,所述濾芯設于所述空濾殼內;空濾蓋,所述空濾蓋安裝于所述空濾殼且封蓋所述空濾殼,所述空濾蓋構造有進氣口,所述空濾蓋設有位于所述進氣口的內側的第一止擋板。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濾蓋可翻轉地安裝于所述空濾殼以打開和關閉所述空濾殼。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濾殼和所述空濾蓋中的一個上設有翻轉軸且另一個上設有翻轉鉤,所述翻轉鉤可轉動地鉤掛于所述翻轉軸。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轉鉤設于所述空濾蓋,所述翻轉軸設于所述空濾殼且兩端分別通過連接筋與所述空濾殼相連。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濾殼和所述空濾蓋中的一個上設有扣槽且另一個上設有鎖扣,所述鎖扣在扣合于所述扣槽的鎖止狀態和從所述扣槽脫離的解鎖狀態之間可切換。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鎖扣包括:扳手,所述扳手可樞轉地安裝于所述空濾殼和所述空濾蓋中的所述另一個上;鎖鉤,所述鎖鉤可樞轉地連接于所述扳手,所述扳手通過自身的轉動帶動所述鎖鉤扣合和脫離所述扣槽。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濾蓋設有多個第二止擋板,多個所述第二止擋板平行設置且位于所述第一止擋板的上方。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初濾件,所述初濾件設于所述進氣口內,所述初濾件止抵于第一止擋板且被多個所述第二止擋板壓緊。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進氣口的底壁由外至內向下傾斜延伸,所述第一止擋板從所述進氣口的底壁向上延伸。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濾蓋的相對兩側沿中的一處可樞轉地安裝于所述空濾殼,所述進氣口設于所述空濾蓋的相對兩側沿中的另一處。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濾蓋的頂部設有拱形部,由所述進氣口進入的流體被所述第一止擋板引導向上后再被所述拱形部引導向下。12.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濾殼內設有支撐環和支撐臺階,所述空濾蓋設有伸入所述空濾殼內的壓舌,所述濾芯的一端支撐于所述支撐環,所述壓舌將所述濾芯的另一端壓緊于所述支撐臺階。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空氣濾清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環圍繞所述出氣口設置,所述支撐環的中心軸線、所述出氣口的中心軸線和所述濾芯的中心軸線彼此重合。14.一種全地形車,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據權利要求1-13中任一項所述的空氣濾清器。

(三)春風動力公司主張對訴爭專利享有權利的事實

2014年10月20日,春風動力公司發布《關于2015款V9警車等項目立項的通知》,其中,CF400AU-L項目組長兼設計主管為隆永波。項目組長的職責為:1.組織編寫《設計和開發實施計劃》和各分項計劃并實施;2.負責組織協調產品設計和開發的全過程日常工作;3.產品成本預算的組織、計劃實施情況檢查和推進,以及相關項目小組工作的協調;4.組織編制產品試制計劃;5.負責項目成本各項費用的審核。設計主管的職責為:1.負責本組人員工作的協調安排和本組計劃編制與進度的檢查和推進,主持總體設計和系統設計及零部件設計;2.主持編寫企業產品標準草案和相關技術條件;主持編寫新產品設BOM、圖解目錄研究所指設計主管和其他設計文件;3.組織編寫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維修手冊;4.組織試制過程的技術支持。

2016年8月8日,春風動力公司發布《CF400AU、CF400AU-L等四輪摩托車和全地形車》企業標準,該企業標準的前言載明起草人包括隆永波。

根據春風動力公司提供的《2016年度(整車研究所)部門崗位績效綜合評估表》,隆永波的重點工作職責包括:1.負責CF400AU-A/B的整車符合EU168/2013法規相關改進及認證資料的準備和上報工作;2.專用零部件的驗證、路試問題的整改及PLM系統設計BOM的搭建、相關技術文件編制;3.負責CF400AU-A/B、CF400AU-2S/L、CF500AU-6B、CF800AL-12B等EU168車型在設計上降低成本。

根據春風動力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品技部)部門崗位績效綜合評估表》,陳忠良的崗位職責主要包括:市場質量問題的對策及整改、進貨檢驗標準、技術變更管理及新品開發等。其中,在新品開發中顯示陳忠良的主要職責為:1.負責對新產品圖紙相關技術要求的確認;2.新車/機型(新X8/650MT/250NK/U10)圖紙與供方技術交底64份,編制驗證單151份等;……8.新X8空氣濾清器罩松動方案確定及排進改善。《CF800-2A項目E2階段-Q系統所用工時及獎金分配匯總表》顯示,陳忠良主要負責的工作為技術交底、檢規編制、供方驗證和問題對策,項目獎金分配比例為13%。

浙江省杭州市東方公證處(以下簡稱東方公證處)出具的(2021)浙杭東證字第1197號公證書,系對春風動力公司在其“英泰”產品生命周期桌面系統內進行搜索的電子數據進行的公證保全。該公證書所附圖片顯示,以陳忠良為版本創建人進行搜索,共計搜索到5張四輪車二維CAD圖紙,包括“油箱組合”“支撐管組合”“快速三通接頭”。以隆永波為版本創建人進行搜索,共計搜索到173份四輪車二維CAD圖紙,包括如“空濾器進氣管安裝座”“排氣管隔熱板”“散熱器出水管”等四輪車模塊。

東方公證處出具的(2021)浙杭東證字第1200、4180號公證書,系對春風動力公司“英泰”產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統內的部分研發圖紙進行的公證保全,其中,第1200號公證書所附圖片顯示,陳忠良作為版本創建人的零部件檢驗卡片研發圖紙共計50份,包括“CF800-3風管”“CF800-2塑件油箱”“CF800-2副水箱組件”“油箱組件檢驗”等。第4180號公證書所附圖片顯示,名稱為“空氣濾清器連接支架組合”的設計圖紙流程的校對人為隆永波。

東方公證處出具的(2021)浙杭東證字第1201、9521號公證書,系對春風動力公司CfmotoMail管理系統郵件中陳忠良、隆永波作為發件人發送或收件人接收的電子郵件進行的公證保全,其中,第1201號公證書證明:陳忠良作為發件人所發送的郵件主題包括“CF400-5圖紙及清單”等。隆永波作為發件人所發送的郵件主題包括“CF400AU”“CF400AU系列制動器提升”“CF600UU的BOM表”等。第9521號公證書證明:2017年12月25日,陳忠良收到一份主題為“OJWA空氣濾清器進氣口濾網新方案”的郵件,內容為:“附件是當時沒有做的空氣濾清器進氣口濾網方案,此方案濾網進氣口插入后端φ58(+1.6/0),進氣口切邊殘余可插入濾網,應該會使濾網安裝更牢固,請參考。”打開該郵件中的附件,顯示為空氣濾清器進氣口濾網圖紙。2017年2月13日,陳忠良收到一份主題為“U10風道管開模的數模”的郵件。2018年3月12日,陳忠良發送一份主題為“燃油濾清器整改資料”的郵件。2018年3月12日,隆永波發送一份主題為“CF400AU-L的BOM表核對”的郵件,BOM表的第41項與空氣濾清器相關,具體包括出氣管、進氣管、空氣濾清器、空氣濾清器下殼體、空氣濾清器總成等。

東方公證處出具的(2021)浙杭東證字第12717號公證書,系對空氣濾清器圖紙進行的公證保全。該公證書所附圖片顯示,陳忠良作為校對人,在版本創建時間為2018年4月24日、名稱為“【廢棄】空氣濾清器進氣口濾網”的圖紙流程上簽字;隆永波作為整設,在版本創建時間為2016年6月4日、名稱為“空濾器分總成”的圖紙流程上簽字。

隆永波在職期間,春風動力公司以其作為發明人之一共計申請了一件發明專利、7件實用新型專利、2件外觀設計專利。

(四)訴爭專利與春風動力公司技術方案的相關性比對情況

一審庭審中,賽格威公司陳述訴爭專利的主要發明點在于:一是在空氣濾清器蓋設有位于所述進氣口內側的第一止擋板;二是空氣濾清器蓋可翻轉地安裝于空氣濾清器殼以打開和關閉所述空氣濾清器殼。該兩個發明點帶來的技術效果是:通過安裝一個可翻轉的空氣濾清器蓋于空氣濾清器殼,當維修保養濾芯時,通過翻轉空氣濾清器蓋的開關,省去了拆裝空氣濾清器蓋的步驟,使得濾芯的維護保養更加方便。通過設置第一止擋板,由進氣口進入的雜物會被第一止擋板阻擋而無法流向濾芯,從而延長了濾芯的維護保養周期和使用壽命。概言之,訴爭專利的兩個發明點,一個是為了延長濾芯的使用壽命,另一個是為了方便濾芯的安裝,不需要拆蓋。

針對賽格威公司陳述的訴爭專利主要發明點,春風動力公司認為,將訴爭專利的發明點與春風動力公司的“空濾器分總成”圖紙進行對比:訴爭專利的第一個發明點即“止擋板”,該止擋板的作用主要是阻擋雜物進入,“空濾器分總成”圖紙同樣不是直線進氣,每到拐彎的地方就會被止擋臂或者說止擋環給擋住,同樣能夠發揮阻擋雜物進入的功能,兩者僅是止擋的形式有一些區別,但是訴爭專利的技術手段已在春風動力公司圖紙中出現。訴爭專利的第二個發明點即“空氣濾清器蓋”,是指在空氣濾清器蓋上設有一個進氣口,“空濾器分總成”圖紙分為空氣濾清器的蓋子和空氣濾清器的下殼體,進氣管在空氣濾清器的蓋子上,出氣管在空氣濾清器的下殼體上。可見,訴爭專利所說的發明點在春風動力公司的工作中已經出現,而“空濾器分總成”圖紙正是隆永波負責的項目。關于賽格威公司所稱的空氣濾清器蓋翻轉問題,根據“空濾器分總成”圖紙,在空氣濾清器蓋子和空氣濾清器殼之間設有一個翻轉扣,可見,該發明點在春風動力公司提供的“空濾器分總成”圖紙當中已經有所體現。

賽格威公司、陳忠良、隆永波均認為,經比對,春風動力公司提供的圖紙在進氣口處無止擋板,春風動力公司所述的進氣管拐彎設計作為止擋板與訴爭專利是完全不同的技術手段和方案;春風動力公司空氣濾清器蓋所采用的系卡扣設計無法實現公開翻轉。

納恩博公司補充認為,春風動力公司提供的圖紙僅為陳忠良、隆永波接觸,不應作為比對基礎。

(五)納恩博公司及其相關研發情況

納恩博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經營范圍為光電一體化技術開發及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該公司與賽格威公司均屬九號機器人有限公司旗下關聯公司。2018年7月至8月期間,陳忠良、隆永波先后與納恩博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該二人所擔任職務均為整車結構設計師。賽格威公司、陳忠良、隆永波以及納恩博公司均確認,賽格威公司成立后,陳忠良、隆永波均進入賽格威公司任職。關于訴爭專利的研發過程,賽格威公司述稱,訴爭專利技術來源于混動全地形車項目,系納恩博公司和賽格威公司將核心動力系統由純燃油全地形車的純燃油發動機進行根本性更新換代至混動車,基于混動車載重量質量標準、性能參數、零部件尺寸等設計邊界和要求發生的根本性變化而研發完成的。

(六)合理支出費用

春風動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合理支出費用共計7萬元,但未提供相關支付憑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訴爭專利是否屬于陳忠良、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任職時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即訴爭專利是否應歸屬于春風動力公司;(二)如果訴爭專利權歸屬于春風動力公司,其主張的維權支出費用是否應予以支持。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本案中,訴爭專利雖系由陳忠良和隆永波從春風動力公司離職后1年內作出,但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訴爭專利與陳忠良和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擔任的本職工作或者春風動力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隆永波系全地形車CF400AU項目的組長兼設計主管,主要負責組織協調產品設計和開發的全過程等日常工作。根據隆永波和陳忠良收發的部分郵件和署名的部分研發圖,隆永波與陳忠良在春風動力公司工作期間負責或參與了全地形車空氣濾清器的相關研發工作,但春風動力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未涉及到空氣濾清器具體結構的設計,亦無法體現止擋板或空氣濾清器蓋可實現反轉等具體研發內容或研發線索。

其次,經技術比對,訴爭專利涉及的是一種空氣濾清器及具有該空氣濾清器的全地形車。從技術領域來看,訴爭專利屬于空氣濾清器,與春風動力公司的空氣濾清器總成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從技術問題和技術手段來看,訴爭專利針對的是空氣濾清器的零部件較多、裝配麻煩且密封困難、濾芯維護保養周期和使用壽命均較短的問題,采用的核心技術手段是提供一種集成進氣口零件的空氣濾清器總成。春風動力公司提供的兩種空氣濾清器總成中的空氣濾清器殼體均與進氣管連接,并未解決訴爭專利背景技術提到的上述零部件多、裝配麻煩等問題,其實質是訴爭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描述的現有技術。此外,訴爭專利的空氣濾清器蓋可翻轉地安裝于空氣濾清器殼以打開和關閉空氣濾清器殼,而春風動力公司的空氣濾清器總成方案中的空氣濾清器蓋在拆卸時與空氣濾清器殼是完全分開的。訴爭專利的空氣濾清器蓋還集成有第一、二止擋板,不僅可以對進氣口雜物進行止擋,還可對初濾件進行限位,而春風動力公司的空氣濾清器總成方案中的進氣管組件,首先其不是與空氣濾清器集成的部件,而是單獨的連接部件,其次僅基于春風動力公司提交的圖紙,無法毫無疑義地得出該進氣管組件的彎折部具有阻擋進氣雜物的效果,最后該進氣管組件的彎折結構不能對初濾件進行限位。

綜上,春風動力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與訴爭專利面對的技術問題與解決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存在關聯性。春風動力公司主張訴爭專利權屬為其所有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春風動力公司主張的維權合理支出,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審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以上事實有證據佐證,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一)訴爭專利說明書的相關內容

第[0002]段記載:“相關技術的全地形車,在發動機的節氣門上游通常設有空氣濾清器,空氣濾清器的進氣口由單獨的零件構成,該零件組裝在濾清器的空濾殼或空濾蓋上,這樣導致空氣濾清器的零件較多,裝配麻煩且密封困難,此外,空氣濾清器中濾芯的維護保養周期和使用壽命均較短。”

第[0003]段記載:“本實用新型旨在至少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之一。本實用新型的一個目的在于提出一種空氣濾清器,該空氣濾清器具有裝配方便、易于密封、濾芯的維護保養周期和使用壽命較長等優點。”

第[0037]段記載:“根據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空氣濾清器1.通過在空濾器300上構造出進氣口310.可以將進氣口310與空濾蓋300集成為一體,使空濾蓋300具有進氣功能,由此能夠省去用于形成進氣口的單獨的零件,從而便于裝配,且使空氣濾清器1的密封更加容易,并且,進一步在空濾蓋300的進氣口310內側設置第一止擋板340.由進氣口310進入的雜物(如樹枝等較重的雜物)會被第一止擋板340阻擋,無法流向濾芯200.延長了濾芯200的維修保養周期和使用壽命。”

第[0039]段記載:“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具體實施例中,如圖1-圖3所示,空濾蓋300可翻轉地安裝于空濾殼100以打開和關閉空濾蓋100.在維護保養濾芯200.通過翻轉空濾蓋300開關空濾蓋100.省去了拆裝空濾蓋300的步驟,使濾芯200的維護保養更加方便。”

第[0051]段記載:“并且,第一止擋板340和第二止擋板350均能夠對初濾件400起到定位作用,從而保證初濾件400在進氣口310內的穩定性。”

(二)(2021)浙杭東證字第9521號公證書記載的有關內容

陳忠良于2018年3月12日發送的一份主題為“燃油濾清器整改資料”的郵件,該郵件附件是標題為“CF650J-2高壓油管破裂”的PPT文件。

隆永波于2018年3月12日發送的主題為“CF400AU-L的BOM表核對”的郵件,其中,BOM表的第41項與空氣濾清器相關的內容,僅是以文字形式在該項中載明了“出氣管”“進氣管”“空濾器”“空濾器下殼體”“空濾器分總成”等部件名稱,該BOM表中并未見對該項所記載的上述部件內容所進一步描述的具體技術細節,也未見對應的圖紙。

(三)關于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作為發明人取得專利權的情況

隆永波在職期間,春風動力公司以其本人作為發明人之一共計申請1件發明專利、7件實用新型專利、2項外觀設計專利,具體包括:申請日為2017年6月21日、申請號為2017104756238、名稱為“一種四輪摩托車及其安全報警系統”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日為2015年6月10日、授權公告日為2015年10月21日、名稱分別為“一種機動車光源控制電路”“一種尾燈脫離提示裝置及沙灘車”“一種鎖車系統及機動車”“一種腳踏板支架安裝結構及機動車”“一種抬車裝置及沙灘車”“一種傳動軸連接結構及機動車”“一種全地形車駐車制動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為2014年10月31日、授權公告日為2015年3月25日、名稱為“全地形車(CF400AU)”的外觀設計專利,以及申請日為2012年12月26日、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4月17日、名稱為“全地形車”的外觀設計專利。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專利權權屬糾紛。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含該起止日)。因訴爭專利的申請日為2019年6月14日,即引起爭議的法律事實發生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期間,故本案原則上應適用當時施行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進行審理。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專利是否系陳忠良、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工作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春風動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訴爭專利發明創造系陳忠良、隆永波從春風動力公司離職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二人在春風動力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故訴爭專利權應當歸屬于春風動力公司。可見,春風動力公司主張訴爭專利權屬的請求權基礎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各方當事人對于陳忠良和隆永波曾經任職于春風動力公司、訴爭專利的發明人登記為陳忠良和隆永波、訴爭專利發明創造系在陳忠良和隆永波二人從春風動力公司離職后1年內作出等事實不存在爭議。因此,訴爭專利權歸屬的判斷重點在于:訴爭專利與陳忠良、隆永波二人在春風動力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被分配的任務是否“有關”。

判斷發明創造與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被分配的任務是否“有關”,既要注意維護原單位對確屬職務發明創造的科學技術成果享有的合法權利,鼓勵和支持創新驅動發展,也要注意避免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的發明創造”作過于寬泛的解釋,導致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情況下,不適當地限制研發人員的正常流動,或者限制研發人員在新的單位合法參與或開展新的技術研發活動。判斷訴爭發明創造是否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訴爭專利的具體情況,包括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發明目的和技術效果、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相對于現有技術的“實質性特點”等。二是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的具體內容,包括工作職責、權限,能夠接觸、控制、獲取的與訴爭專利有關的技術信息等,以及訴爭專利與離職員工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任務的相互關系。三是分析訴爭專利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或者改進思路是否已經體現于原單位技術方案中,或者說訴爭專利發明創造相對于原單位技術方案在技術思路上是否體現出延續性和傳承性。本案中,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訴爭專利與陳忠良、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具體評述如下:

首先,關于訴爭專利的基本情況。訴爭專利要求保護的是“空氣濾清器及具有其的全地形車”,該技術方案屬于車輛技術領域,具體涉及空氣濾清器的設計。根據訴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的內容,訴爭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是“相關技術的全地形車,在發動機的節氣門上游通常設有空氣濾清器,空氣濾清器的進氣口由單獨的零件構成,該零件組裝在濾清器的空濾殼或空濾蓋上,這樣導致空氣濾清器的零件較多,裝配麻煩且密封困難,此外,空氣濾清器中濾芯的維護保養周期和使用壽命均較短”。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訴爭專利采取的核心技術手段系權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術特征即“所述的空濾蓋構造有進氣口,所述空濾蓋設有位于所述進氣口的內側的第一止擋板”“所述空濾蓋可翻轉地安裝于所述空濾殼以打開和關閉所述空濾殼”。根據訴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記載的內容,訴爭專利取得的技術效果是“該空氣濾清器具有裝配方便、易于密封、濾芯的維護保養周期和使用壽命較長等優點”。再結合訴爭專利說明書第[0037][0039][0051]段記載的內容,訴爭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的實質性特點或者說訴爭專利的發明點在于:一是進氣口與空濾蓋集成為一體,從而使得空濾蓋具有進氣功能,省去用于形成進氣口的單獨的零件。二是空濾蓋的進氣口內側設置第一止擋板,從而使得進氣口進入的雜物(如樹枝等較重的雜物)被第一止擋板阻擋,無法流向濾芯,進而延長濾芯的維護保養周期和使用壽命。三是空濾蓋可翻轉地安裝于空濾蓋以打開和關閉空濾蓋,從而省去拆裝空濾蓋的步驟,濾芯維護保養更加方便。

其次,關于陳忠良、隆永波任職春風動力公司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被分配的工作任務。一方面,從工作崗位及職責范圍來看,陳忠良任職春風動力公司期間的工作崗位為品技部品質技術主管,其崗位職責包括市場質量問題的對策及整改、進貨檢驗標準、技術變更管理及新品開發等;隆永波任職春風動力公司期間的工作崗位為整車研究所研發工程師,承擔的重點工作職責包括:擔任CF400AU-L項目組長兼設計主管,參與起草《CF400AU、CF400AU-L等四輪摩托車和全地形車》企業標準,負責CF400AU-A/B的整車符合EU168/2013法規相關改進及認證資料的準備和上報,負責專用零部件的驗證、路試問題整改及PLM系統設計BOM的搭建,負責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負責CF400AU-A/B、CF400AU-2S/L、CF500AU-6B、CF800AL-12B等EU168車型的設計成本控制。由此可見,陳忠良、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以及崗位職責均不涉及空氣濾清器的具體研發。從被分配的工作任務來看,春風動力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也無從證明其給陳忠良、隆永波分配了優化改進汽車空氣濾清器的具體工作任務。而且,隆永波在春風動力公司任職期間,春風動力公司以其作為發明人之一所申請的1件發明專利、7件實用新型專利、2件外觀設計專利均與空氣濾清器無關,由此進一步印證隆永波任職春風動力公司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被分配的工作任務不涉及空氣濾清器的研發改進。

最后,關于訴爭專利發明創造與春風動力公司主張的相關技術方案的比對情況。春風動力公司主張訴爭專利的發明點已經體現在其提交的“空濾器分總成”圖紙中,但根據該圖紙示出的內容,空氣濾清器蓋在拆卸時與空氣濾清器殼是完全分開,無法實現翻轉;空氣濾清器上殼體側面還連接有進氣管,也即空氣濾清器中的進氣管組件并非與空氣濾清器集成的部件,而是單獨的連接部件;進氣管組件的彎折部不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顯示其具有阻擋進氣雜物的效果,也無從顯示該彎折部能夠起到對初濾件進行限位的作用。結合前述關于訴爭專利采用的核心技術手段、取得的技術效果、相對于現有技術的發明點的闡述,應認為春風動力公司的空氣濾清器技術方案,無論是采用的技術手段還是實現的技術效果,均與訴爭專利發明創造存在明顯差異。換言之,春風動力公司的空氣濾清器的技術方案并沒有體現訴爭專利區別于現有技術的發明點,或者說訴爭專利發明創造相對于春風動力公司的技術方案在技術思路上并未體現出延續性和傳承性。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判斷訴爭專利是否應當歸屬春風動力公司所有,除了根據春風動力公司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判斷其提交的證據是否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構成要件以外,還要評估本案是否存在陳忠良、隆永波將在春風動力公司接觸到的與空氣濾清器有關的技術資料帶到賽格威公司再提出訴爭專利申請的可能性。本院注意到,在案證據顯示名稱為“空氣濾清器連接支架組合”的設計圖紙流程的校對人為隆永波,隆永波作為整設在名稱為“空濾器分總成”的圖紙流程上簽字,陳忠良系空氣濾清器圖紙的校對人,陳忠良、隆永波曾于2017年2月13日、2017年12月25日、2018年3月12日收發了若干份涉及空氣濾清器資料的郵件,陳忠良同時還承擔新X8空氣濾清器罩松動方案確定及排進改善的工作,但上述這些證據的內容,一部分僅涉及空氣濾清器中某一個部件如濾網、空氣濾清器罩,另一部分相關附件內容與空氣濾清器完全無關,還有一部分雖提及空氣濾清器的相關零部件,但并未進一步披露具體的技術信息細節及圖紙。因此,基于前述訴爭專利發明創造與春風動力公司的技術方案并不存在明顯的承繼關系的認定,僅憑上述圖紙簽字、收發郵件等事實,并不足以認定陳忠良、隆永波利用在春風動力公司從事相關工作的便利,將接觸到的涉及春風動力公司空氣濾清器技術方案有關的資料帶到賽格威公司后進而提出訴爭專利申請。

還要進一步指出的是,汽車是由大量零配件組裝形成的復雜工業產品,空氣濾清器僅僅是組裝汽車的眾多零配件之一,且空氣濾清器屬于汽車工業領域較為常見的零配件。基于這些因素,在認定汽車中某一特定零配件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與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職務發明創造,應適度把握“相關性”的認定尺度:除非有證據表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務具體指向該零配件,或有證據表明訴爭專利發明創造與原單位的相關技術方案存在明顯的承繼關系,且相關技術資料存在被離職員工接觸的可能性,否則不能僅以離職員工曾經在原單位參與和汽車項目研發有關的工作,就當然地認為新單位以離職員工作為發明人就某一汽車零配件提出的專利申請及由此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屬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如果按照過于寬泛思路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進行認定,勢必相當于認為離職員工只要在離開原單位1年內作出的涉及任一汽車零配件的發明創造都應當然地認定為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由此獲得的專利權都當然地歸屬原單位,這種思路無異于實質性剝奪了離職員工獨立發揮職業技能進行技術創新的機會,不適當地限縮了員工基于個人職業規劃重新作出擇業選擇的正常流動空間,進而導致在原單位、離職員工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三者之間出現明顯的利益失衡,顯然并不足取。

鑒于春風動力公司關于訴爭專利系其職務發明創造、訴爭專利應歸屬其所有的訴請不能成立,故對于其主張賽格威公司應向其支付在本案中支付的合理開支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春風動力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余曉漢

審 判 員  歐宏偉

審 判 員  何   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姜琳浩

書    記   員  吳迪楠

附:相關案例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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