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晚,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已收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而天絲集團也在12月30日中午,發布相對應的聲明。聲明顯示,針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由華彬集團實際控制,下文簡稱“北京紅牛”,同“合資公司”)12月29日發表的聲明,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 0391 民初725 號,下稱“判決書”)系該基層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且該判決書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重大錯誤,天絲集團已啟動上訴程序,并將堅決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風口浪尖上的“50年協議”,并未被判定為“有效”
據悉,天絲集團與華彬集團長達六年之久的訴訟紛爭中,“50年協議”一直被視為案情走向的關鍵所在。日前,華彬集團通過聲明表示“判決認定了中國紅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經營紅牛飲料50年的合法性”,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
基于華彬集團所發聲明,深圳前海一案的一審判決中所涉及的具體條款為:“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甲方、乙方在沒有得到丙方和丁方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
天絲集團聲明表示,該判決僅與所謂“協議書”第一條條款的效力相關,并無任何對“50年”條款有效的認定,更不意味著“協議書”整體可以實施,故北京紅牛大肆宣揚“判決認定了中國紅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經營紅牛飲料50年的合法性”并非判決的內容。且上述未生效判決書也不能改變北京紅牛的紅牛商標使用授權期滿和經營期限屆滿的事實,北京紅牛聲明系故意斷章取義,旨在混淆視聽、誤導公眾。
判決背后的“商標授權”和“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并不會發生改變
聲明中還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20年 12 月21日就 “紅牛”系列商標權屬屬于天絲集團以及天絲公司對北京紅牛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等事實作出終審生效判決。如果到期后合資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則是造成對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天絲集團曾發布聲明稱,1998年合資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50年協議”。該合同已經審批機關批準并于工商部門登記備案,合同第39條約定合資公司的期限為二十年;其中第55條規定:“本合同簽訂后,合資各方的一切協議、備忘錄、函電等如與本合同不符合者以本合同為準。”有法律專家表示,當合營協議和合營合同的內容發生沖突時,如果沒有第三份補充協議進行特定說明,一般情況下以簽訂時間靠后的那份文件為準。
另外,據此前天絲集團發布過的“關于所謂‘50年協議’的聲明”中顯示:“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生效裁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北京紅牛的經營期限已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盡管北京紅牛已停止營業多年,但目前市面上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是由華彬集團生產銷售,必須指出的是與紅牛品牌或北京紅牛無任何關聯或權屬關系。”基于此,深圳前海法院的判決,并無法改變北京紅牛的紅牛商標授權期滿和經營期限屆滿的事實。何況,它還是一審未生效判決。
“50”還是“20”?需追本溯源
據天絲集團表示,其創始人許書標先生,于上世紀70年代在泰國研發并創立了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品,至上世紀90年代初期,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已經成為世界知名功能性飲料,在世界范圍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聲譽。上世紀90年代初,紅牛產品進入中國市場,與現華彬集團嚴彬先生開展合作,并由其介紹投資方成立合資公司,紅牛產品的配方和相關商標均來自天絲集團的授權。通過嚴彬的運作,華彬集團后成為合資公司的股東并一直實際控制合資公司經營。
1998年8月31日,天絲集團與泰國華彬等投資方簽訂了《98 年合資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條約定,合資公司的期限為二十年;第五十五條約定,該合同經簽訂后,合資各方的一切協議、備忘錄、函電等如與該合同不符,均以該合同為準。《98 年合資合同》系各方最終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所謂“協議書”并非各方正式簽訂的有效協議文件,且已先后被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95年合資合同》及《98 年合資合同》所取代。因此50年還是20年?按照這樣的事實,答案應該是后者。
持續了6年之久的紅牛之戰如今看似已發展至白熱階段,而本次雙方聲明中最核心的還是“50年協議”的相關內容。此次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目前為一審判決。而天絲集團也已表示該判決書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重大錯誤,已啟動上訴程序,并將堅決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原標題: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審判決!影響紅牛之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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