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條件及領域解讀
本文是重慶公司項目部為方便企業查閱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條件和高新認定的技術領域解讀,匯編如下,供參考。
一、企業申請認定年限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說明:
1、截止申報日,在重慶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企業,建議有2個年度的財務數據;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說明:
1、自主研發是指依靠本企業的科技知識,通過研究、發明和創造,申請知識產權的行為(自主申請原始取得)。
2、受讓是專利申請權人和專利權人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讓給他人的一種法律行為。
3、受贈是無需交換直接獲取,是無償將專利贈與他人的。
4、并購是指假如自身的研發水平不能夠成為市場的有力競爭,為了保障本企業科技創新和后續發展,在了解對方企業的專利技術與自己產品的適用性和兼容性,通過專利文獻檢索對方企業專利技術現狀和在同行業競爭者中的地位后,如果是符合發展需求的,即可進行并購。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說明:
1、主要產品是指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 (服務)。
2、核心支持作用是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 對主要產品的生產工藝、 生產裝備等發揮核心技術支持作用。
3、高新技術領域是指技術領域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16版),包括8項一級領域、52項二級領域、257項三級領域、48項不鼓勵。一級領域包括8個大類: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
一、軟件
1. 基礎軟件
2. 嵌入式軟件
3. 計算機輔助設計與輔助工程管理軟件
4. 中文及多語種處理軟件
5. 圖形和圖像處理軟件
6. 地理信息系統(GIS)軟件
7. 電子商務軟件
8. 電子政務軟件
9. 企業管理軟件
10. 物聯網應用軟件
11. 云計算與移動互聯網軟件
12. Web服務與集成軟件
二、微電子技術
1. 集成電路設計技術
2. 集成電路產品設計技術
3. 集成電路封裝技術
4. 集成電路測試技術
5. 集成電路芯片制造工藝技術
6. 集成光電子器件設計、制造與工藝技術
三、計算機產品及其網絡應用技術
1. 計算機及終端設計與制造技術
2. 計算機外圍設備設計與制造技術
3. 網絡設備設計與制造技術
4. 網絡應用技術
四、通信技術
1. 通信網絡技術
2. 光傳輸系統技術
3. 有線寬帶接入系統技術
4. 移動通信系統技術
5. 寬帶無線通信系統技術
6. 衛星通信系統技術
7. 微波通信系統技術
8. 物聯網設備、部件及組網技術
9. 電信網絡運營支撐管理技術
10. 電信網與互聯網增值業務應用技術
五、廣播影視技術
1. 廣播電視節目采編播系統技術
2. 廣播電視業務集成與支撐系統技術
3. 有線傳輸與覆蓋系統技術
4. 無線傳輸與覆蓋系統技術
5. 廣播電視監測監管、安全運行與維護系統技術
6. 數字電影系統技術
7. 數字電視終端技術
8. 專業視頻應用服務平臺技術
9. 音響、光盤技術
六、新型電子元器件
1. 半導體發光技術
2. 片式和集成無源元件
3. 大功率半導體器件
4. 專用特種器件
5. 敏感元器件與傳感器
6. 中高檔機電組件
7. 平板顯示器件
七、信息安全技術
1. 密碼技術
2. 認證授權技術
3. 系統與軟件安全技術
4. 網絡與通信安全技術
5. 安全保密技術
6. 安全測評技術
7. 安全管理技術
8. 應用安全技術
注:低水平、應用前景不明的技術除外。
八、智能交通和軌道交通技術
1. 交通控制與管理技術
2. 交通基礎信息采集、處理技術
3. 交通運輸運營管理技術
4. 車、船載電子設備技術
5. 軌道交通車輛及運行保障技術
6. 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與服務技術
一、醫藥生物技術
1. 新型疫苗
2. 生物治療技術和基因工程藥物
3. 快速生物檢測技術
4. 生物大分子類藥物研發技術
5. 天然藥物生物合成制備技術
6. 生物分離介質、試劑、裝置及相關檢測技術
二、中藥、天然藥物
1. 中藥資源可持續利用與生態保護技術
2. 創新藥物研發技術
3. 中成藥二次開發技術
4. 中藥質控及有害物質檢測技術
三、化學藥研發技術
1. 創新藥物技術
2. 手性藥物創制技術
3. 晶型藥物創制技術
4. 國家基本藥物生產技術
5. 國家基本藥物原料藥和重要中間體的技術
四、藥物新劑型與制劑創制技術
1. 創新制劑技術
2. 新型給藥制劑技術
3. 制劑新輔料開發及生產技術
4. 制藥裝備技術
五、醫療儀器、設備與醫學專用軟件
1. 醫學影像診斷技術
2. 新型治療、急救與康復技術
3. 新型電生理檢測和監護技術
4. 醫學檢驗技術及新設備
5. 醫學專用網絡新型軟件
6. 醫用探測及射線計量檢測技術
六、輕工和化工生物技術
1. 高效工業酶制備與生物催化技術
2. 微生物發酵技術
3. 生物反應及分離技術
4. 天然產物有效成份的分離提取技術
5. 食品安全生產與評價技術
6. 食品安全檢測技術
注:單純檢測技術應用除外。
七、農業生物技術
1. 農林植物優良新品種與優質高效安全生產技術
2. 畜禽水產優良新品種與健康養殖技術
3. 重大農林生物災害與動物疫病防控技術
4. 現代農業裝備與信息化技術
5. 農業面源和重金屬污染農田綜合防治與修復技術
一、金屬材料
1. 精品鋼材制備技術
注:不符合能耗及環保標準的中小規模燒結、球團、煉焦、煉鐵、煉鋼、鑄造技術;普通熱軋硅鋼、工/中頻感應爐生產的地條鋼、普碳鋼制備技術;常規用途的鋼材機加工技術除外。
2. 鋁、銅、鎂、鈦合金清潔生產與深加工技術
注:不符合能耗和環保標準的冶煉技術;常規鋁、銅、鎂、鈦合金生產與加工技術;常規電力、電工用金屬導線和電纜漆包線生產與加工技術;通用鋁建材和一般民用鋁制品生產與加工技術除外。
3. 稀有、稀土金屬精深產品制備技術
注:普通玩具、音響、冶金機械等用NdFeB永磁體和初級出口磁體產品生產與加工技術;一般抗磨用途的硬質合金制品生產與加工技術除外。
4. 納米及粉末冶金新材料制備與應用技術
注:低壓水/氣自由式霧化粗粉制備技術;常規粉末冶金鐵/銅基通用機械零件生產技術;進口喂料常規不銹鋼、低合金鋼MIM零件生產技術;粗過濾用銅基等多孔元件生產技術除外。
5. 金屬及金屬基復合新材料制備技術
注:性能不可控的原位復合材料制備技術;常規顆粒和纖維增強復合材料制備技術;電弧/火焰噴涂、噴焊、鍍鋅、磷化、電鍍等常規表面處理技術除外。
6. 半導體新材料制備與應用技術
注:高污染、高能耗、低光電轉換效率的太陽能電池用單晶、多晶硅制備加工技術除外。
7. 電工、微電子和光電子新材料制備與應用技術
注:常規鐵氧體、FeSiAl材料及制品、貴金屬漿料制備技術除外。
8. 超導、高效能電池等其它新材料制備與應用技術
注:常規鈷/鎳/錳酸鋰和磷酸鐵鋰材料制備技術除外。
二、無機非金屬材料
1. 結構陶瓷及陶瓷基復合材料強化增韌技術
注:常規工藝成型的傳統結構陶瓷制備技術;擠出成型的蜂窩陶瓷蓄熱體制備技術;高耗能電熔及熔鑄材料制備技術;粘土磚、高鋁磚等傳統氧化物耐火材料制備技術;爐窯用常規澆注料制備技術除外。
2. 功能陶瓷制備技術
注:氧化鋁、氧化鋯、氧化鈹陶瓷基板制備技術除外。
3. 功能玻璃制備技術
注:用于功能玻璃生產的常規玻璃原材料制備技術除外。
4. 節能與新能源用材料制備技術
5. 環保及環境友好型材料技術
注:強度低于15MPa的碳化硅陶瓷膜支撐體制備技術;擠出成型水處理用氧化鋁陶瓷支撐體制備技術除外。
三、高分子材料
1. 新型功能高分子材料的制備及應用技術
2. 工程和特種工程塑料制備技術
3. 新型橡膠的合成技術及橡膠新材料制備技術
注:普通橡膠和僅以制品結構為特色的橡膠制備技術除外。
4. 新型纖維及復合材料制備技術
注:常規或性能僅略有改善的纖維制備技術;常規的非織造布、涂層布或壓層紡織品、一般功能性纖維產品生產技術等除外。
5. 高分子材料制備及循環再利用技術
注:50%以下填充聚烯烴普通改性材料(含崩解型材料)制備技術;淀粉填充聚烯烴的不完全降解塑料制備技術除外。
6. 高分子材料的新型加工和應用技術
注:普通塑料和一般改性專用料加工技術;直接流延、吹塑、拉伸法塑料制品生產技術除外。
四、生物醫用材料
1. 介入治療器具材料制備技術
2. 心腦血管外科用新型生物材料制備技術
3. 骨科內置物制備技術
4. 口腔材料制備技術
5. 組織工程用材料制備技術
6. 新型敷料和止血材料制備技術
7. 專用手術器械和材料制備技術
8. 其他新型醫用材料及制備技術
五、精細和專用化學品
1. 新型催化劑制備及應用技術
2. 電子化學品制備及應用技術
3. 超細功能材料制備及應用技術
注:常規的粉體材料制備技術除外。
4. 精細化學品制備及應用技術
注:生物降解功能差或毒性大的表面活性劑制備技術;不符合環保標準的化學品制備技術除外。
六、與文化藝術產業相關的新材料
1. 文化載體和介質新材料制備技術
2. 藝術專用新材料制備技術
3. 影視場景和舞臺專用新材料的加工生產技術
4. 文化產品印刷新材料制備技術
5. 文物保護新材料制備技術
一、研發與設計服務
1. 研發服務
2. 設計服務
工業設計技術
工程設計技術
專業設計技術
二、檢驗檢測認證與標準服務
1. 檢驗檢測認證技術
2. 標準化服務技術
三、信息技術服務
1. 云計算服務技術
2. 數據服務技術
3. 其他信息服務技術
四、高技術專業化服務
五、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服務
六、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
1. 電子商務技術
2. 物流與供應鏈管理技術
注:只具有企業內部物流管理系統、簡單研發設計與低水平的重復性服務技術除外。
七、城市管理與社會服務
1. 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
2. 互聯網教育
3. 健康管理
4. 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
注:一般體育產品生產開發和服務技術除外。
八、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
1. 創作、設計與制作技術
2. 傳播與展示技術
注:院線利用相關技術進行服務除外。
3. 文化遺產發現與再利用技術
4. 運營與管理技術
注:涉及色情、暴力、意識形態并造成文化侵蝕、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票務公司利用相關技術提供送票服務的除外。
一、可再生清潔能源
1. 太陽能
注:簡單太陽能電池組件的封裝和低水平的重復性生產除外。
2. 風能
注:不滿足清潔生產要求的風電技術除外。
3. 生物質能
注:不滿足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物質燃燒技術除外。
4. 地熱能、海洋能及運動能
二、核能及氫能
1. 核能
2. 氫能
三、新型高效能量轉換與儲存技術
1. 高性能綠色電池(組)技術
2. 新型動力電池(組)與儲能電池技術
3. 燃料電池技術
4. 超級電容器與熱電轉換技術
四、高效節能技術
1. 工業節能技術
2. 能量回收利用技術
正常生產環節已回收利用技術和一般性高熱值燃氣發電技術除外。
3. 蓄熱式燃燒技術
4. 輸配電系統優化技術
5. 高溫熱泵技術
6. 建筑節能技術
7. 能源系統管理、優化與控制技術
8. 節能監測技術
一、水污染控制與水資源利用技術
1. 城鎮污水處理與資源化技術
2. 工業廢水處理與資源化技術
3. 農業水污染控制技術
4. 流域水污染治理與富營養化綜合控制技術
5. 節水與非常規水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6. 飲用水安全保障技術
二、大氣污染控制技術
1. 煤燃燒污染防治技術
2. 機動車排放控制技術
3. 工業爐窯污染防治技術
4. 工業有害廢氣控制技術
5. 有限空間空氣污染防治技術
三、固體廢棄物處置與綜合利用技術
1. 危險固體廢棄物處置技術
2. 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
3. 生活垃圾處置與資源化技術
4. 建筑垃圾處置與資源化技術
5. 有機固體廢物處理與資源化技術
6. 社會源固體廢物處置與資源化技術
四、物理性污染防治技術
1. 噪聲、振動污染防治技術
2. 核與輻射安全防治技術
五、環境監測及環境事故應急處理技術
1. 環境監測預警技術
2. 應急環境監測技術
3. 生態環境監測技術
4. 非常規污染物監測技術
六、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技術
七、清潔生產技術
1. 重污染行業生產過程中節水、減排及資源化關鍵技術
2. 清潔生產關鍵技術
3. 環保制造關鍵技術
八、資源勘查、高效開采與綜合利用技術
1. 資源勘查開采技術
2. 提高礦產資源回收利用率的采礦、選礦技術
3. 伴生有價元素的分選提取技術
4. 低品位資源和尾礦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注:常規工藝技術裝備組合的“三廢”處理技術;簡單復配的水處理藥劑與絮凝劑生產技術;未通過安全評價的用于治理環境污染的生物菌劑、物種等技術;存在二次污染又缺乏解決途徑的技術除外。
5. 放射性資源勘查開發技術
6. 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技術
7. 綠色礦山建設技術
一、工業生產過程控制系統
1. 現場總線與工業以太網技術
2. 嵌入式系統技術
3. 新一代工業控制計算機技術
4. 制造執行系統(MES)技術
注:不具有通用性的應用軟件除外。
5. 工業生產過程綜合自動化控制系統技術
二、安全生產技術
1. 礦山安全生產技術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技術
3. 其它事故防治及處置技術
三、高性能、智能化儀器儀表
1. 新型傳感器
注:采用傳統工藝且性能沒有提高的傳感器除外。
2. 新型自動化儀器儀表
注:技術含量低和精度低的傳統流量、溫度、物位、壓力計或變送器除外。
3. 科學分析儀器/檢測儀器
注:傳統的氣相色譜儀除外。
4. 精確制造中的測控儀器儀表
5. 微機電系統技術
四、先進制造工藝與裝備
1. 高檔數控裝備與數控加工技術
注:低端數控及應用系統除外。
2. 機器人
注:四自由度以下的低端機器人系統除外。
3. 智能裝備驅動控制技術
注:采用通用電機的普通調速系統除外。
4. 特種加工技術
5. 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相關技術
6. 增材制造技術
7. 高端裝備再制造技術
五、新型機械
1. 機械基礎件及制造技術
注:常規通用工藝技術,結構、性能、精度、壽命一般的普通機械基礎件、普通塑料模具和冷沖壓模具除外。
2. 通用機械裝備制造技術
注:技術性能一般的各類普通機械裝備制造技術除外。
3. 極端制造與專用機械裝備制造技術
注:工作環境和技術性能一般的各類普通機械產品或裝備除外。
4. 紡織及其他行業專用設備制造技術
注:普通紡織機械及檢測系統除外。
六、電力系統與設備
1. 發電與儲能技術
注:小型火力發電廠和小型水電站應用系統除外。
2. 輸電技術
注:傳統的輸電技術、常規的輸電設備除外。
3. 配電與用電技術
注:不具有通用性的技術與產品除外。
4. 變電技術
注:傳統的高、低壓開關設備,常規的發、供、配電設備除外。
5. 系統仿真與自動化技術
注:不具有通用性的技術與產品除外。
七、汽車及軌道車輛相關技術
1. 車用發動機及其相關技術
注:技術性能一般的車用發動機技術除外。
2. 汽車關鍵零部件技術
注:技術性能一般的汽車零部件技術除外。
3.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技術
4. 機動車及發動機先進設計、制造和測試平臺技術
5. 軌道車輛及關鍵零部件技術
八、高技術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設計制造技術
1. 高技術船舶設計制造技術
2. 海洋工程裝備設計制造技術
九、傳統文化產業改造技術
1. 樂器制造技術
2. 印刷技術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說明:
1、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人員和專門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管理人員,以及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人員。并且這些科技人員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2、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已取消對科技人員的學歷要求。
3、企業應為科技人員繳納社保、申報個稅。
4、設備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等屬于專門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管理人員。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 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 業,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 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說明:研發費用包括:
(1)人員人工
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4)設計費用
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5)裝備調試費
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6)無形資產攤銷
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7)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8)其他費用
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知識產權申請維護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說明:
1、高新技術產品的特征 :高科技含量、高收益性、高風險性、 高競爭性、高價值性;
2、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說明:
1、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為符合認定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1、重大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2、重大質量事故: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坍塌、報廢和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
3、以下行為為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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