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和平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和平區產業扶持政策實施意見
和平區產業扶持政策實施意見
按照國家、省、市關于貫徹新發展理念要求,為推動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圍繞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布局,促進支柱產業集聚、升級、壯大,支撐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結合和平區實際和產業發展需要,特制定本產業扶持政策。
一、總部經濟
1.在和平區新注冊成立、經認定為總部企業(不含金融總部)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對總部企業注冊資本金(指實繳資本,下同)在1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貼1500萬元;5億元(含)--10億元的補貼1000萬元;1億元(含)--5億元的補貼500萬元;5000萬元(含)--1億元的補貼300萬元;2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補貼200萬元。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首次被評為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一次性給予200萬獎勵;首次被評為中國企業500強的(或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金融總部、地產總部除外)在和平區增加投資,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其中,增加投資10億元(含)以上的,補貼1000萬元;5億元(含)--10億元的,補貼500萬元;1億元(含)--5億元的補貼200萬元。
2.對新注冊設立且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及領軍型企業(含交易結算平臺),新購、自建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給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補貼,補貼金額按4:3:3比例分3年給付;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給予補貼,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入駐區國有產權房產的總部型、領軍型企業及對和平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適當提高補貼比例。
對區內原有總部型、領軍型企業,由于其擴大經營范圍和整體戰略布局調整、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等原因擴大辦公用房面積的,對其增加部分面積比照新注冊設立且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及領軍型企業(含交易結算平臺)給予適當補貼。(責任單位:區發改局)
二、產業園區(樓宇經濟)
3.鼓勵和支持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對建設文化科技融合產業園區、科技產業園、人力資源產業園、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等各類產業園區,按其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補貼,直至該園區全部竣工驗收為止(竣工時間不得超出協議期限)。
閑置樓宇、爛尾樓等閑置資源啟動,比照產業園區建設政策給予適當補貼。
以樓宇產業園為招商主體引進企業的,且企業年度區級經濟貢獻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連續3年按照最高不超過每戶新引入企業形成年度區級經濟貢獻的5%,給予產業園運營方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貼。
4.特色樓宇主導產業集聚達到標準,經認定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樓宇內入駐企業屬于同行業或相關行業實際辦公使用面積的比例達到50%以上或入駐企業占總體企業數30%以上,且樓宇年度區級經濟貢獻達500萬元(含)以上的,結合樓宇區級經濟貢獻情況給予樓宇運營方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補貼。(責任單位:區商務局、相關職能部門)
5.培育“納稅億元”樓宇。商務樓宇當年全口徑稅收總額首次達到1億元,按照該樓宇相比上一年度形成全口徑區級經濟貢獻增量部分的30%,給予樓宇運營方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其全口徑稅收總額貢獻已達到并持續超過億元,從首次達到億元的次年開始,按照該樓宇比上一年度形成的全口徑區級經濟貢獻增量部分的10%,給予樓宇運營方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6.創建和平區人力資源產業園。對符合條件的入駐企業,給予前三年房屋租金上限每平方米500元/年補貼,后兩年租金上限300元/年補貼,實際費用低于上限的,按實際租金補貼,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500平方米。入駐企業裝修辦公用房的,裝修標準低于500元/平方米的按實際費用給予一次性補貼,裝修標準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按50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500平方米。(責任單位:區人社局)
三、商貿業
7.對在和平區設立綜合型、區域型總部并進行連鎖經營的企業,新開設國際、國內知名直營連鎖門店且單店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獎勵;直營連鎖門店(統一繳納增值稅)30家以上的,每新開1家經營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給予連鎖企業總部3-5萬元補貼。對于國際、國內知名連鎖品牌,適當放寬要求。對國際知名或進入全國同行業100強的專業服務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
對在和平區開設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遼寧首店、沈陽首店、旗艦店的知名品牌企業,開設綜合商超類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項目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10%給予支持,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開設品牌門店類首店租金或裝修成本超過100萬元的,按照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20%給予支持,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8.對在和平區新注冊的商貿企業,年度區級經濟貢獻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連續3年按照其區級經濟貢獻的50%給予獎勵。對新引進和設立的“老字號”企業總部,給予最高30萬元補貼。
對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時間超過18個月,且轉企后存續超過12個月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每戶給予2000元資金補貼;轉為有限責任公司每戶給予3000元資金補貼;對個體工商戶轉為規模以上限額以上法人企業的,每戶給予5000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區商務局、統計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街道辦事處)
9.支持夜間經濟發展。在夜間經濟街區舉辦的重點活動,投資額20萬元以上,結合活動檔次、場次、人氣、經濟效益等情況,按照投資額的10%給予運營管理單位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10.引導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對于新注冊的研發設計、信息服務、金融服務、人力資源管理與培訓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連續3年按照其區級經濟貢獻的50%給予補貼,補貼總額最高500萬元;引導商務服務業發展,對于新注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設計院(所)、咨詢公司、職業培訓等其他服務機構,連續3年按照其區級經濟貢獻的60%給予補貼,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600萬元。(責任單位:相關職能部門)
四、金融業
11.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對于新注冊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年度區級經濟貢獻不少于50萬元的企業,按照不低于企業年度區級經濟貢獻的20%給予補貼,最長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其中,法人金融機構單個企業落戶補助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有注冊資本金的區域性管理總部和區域性功能總部補貼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域性管理總部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在外地增設分行、分公司并在和平區匯總繳納稅款的,每設1家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設立和引進外資金融機構,參照內資法人機構、區域性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給予同等補助資金。
12.?促進新興金融業態集聚發展。促進科技金融融合。對新引進和設立的科技金融融合企業及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訓機構等,按不低于企業年度區級經濟貢獻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
大力發展金融科技。對落戶和平區,同時開展研發業務并在和平區納稅的、獲市政府批準享受市級補助的重大金融科技項目和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給予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對于經省、市金融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新設或新遷入的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典當、商業保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按照不低于企業年度區級經濟貢獻的20%給予補貼,最長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13.積極發展股權投資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對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備案或沈陽市創業投資企業備案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管理的,以公司制形式新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的,按實繳注冊資本0.5%給予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實際募集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的,按募集資金規模的0.5%對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給予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
14.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對在境內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按照遼寧證監局申報輔導備案、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材料、完成上市三個階段,總計獎勵最高不超過400萬元。企業在境內借殼上市,比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給予獎勵。對企業在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或借殼上市的,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在境外其他地區上市的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成功登陸“新三板”和遼寧股權交易市場標準板創新層掛牌的掛牌企業,按照掛牌和融資兩個階段給予獎勵。對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70萬元;掛牌后實現股權融資的,按照股權融資金額的3%進行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70萬元。對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遼寧股權交易市場標準板創新層掛牌的企業,自掛牌當年起三年內按照企業區級經濟貢獻給予總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掛牌后實現股權融資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鼓勵引進和設立股權、金融資產等金融要素市場。對引進和設立的經市政府批準的全國性市場,按不低于企業年度區級經濟貢獻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對新引進和設立的區域性市場,按不低于企業年度區級經濟貢獻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五、科技創新
15.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具有引領作用的新增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補貼,重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補貼。
對進入沈陽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庫的,給予20萬元補貼。
對首次獲得省級備案的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和潛瞪羚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對高新技術企業中的具有高技術、高成長性的戰略性新型骨干企業(原則上不超過駐區高新技術企業的10%),根據其對區級經濟貢獻給予房租、研發投入補貼,當年補貼額度不超過其區級經濟貢獻的50%,連續3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鼓勵科技服務機構幫助區內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每通過一家補貼服務機構2萬元。
16.對首次納入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17.對于備案瞪羚獨角獸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獲得風投、科技信貸的,按其區級經濟貢獻,分別按投資額和貸款額的3%、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分別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
18.對首次獲得省級備案的離岸(域外)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省級備案離岸(域外)創新中心,累計引進科技企業(在我區繳納社保人員20人以上)和協助區內企業到海外或省外設立研發中心首次突破10家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累計突破20家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19.對遷入的區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其區級經濟貢獻,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
20.支持我區工業企業開展精益管理咨詢項目。對開展精益管理咨詢的企業,在確認獲得市級補貼的前提下給予配套支持,區級按照市級補貼的60%比例給予。
21.支持創新主體開展前沿技術的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根據設備購置、房租、研發投入等實際支出費用及區級經濟貢獻,按照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3年累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扶持。(責任單位:區工信局)
22.對于文化科技融合企業,經過評審,根據其發展規模、區級經濟貢獻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區委宣傳部、區工信局、區文旅局)
23.促進知識產權轉化。對于符合和平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對其年度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元資金支持。每家企業年度國內發明專利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實現向和平區企業轉化的,按照實際成交價的5%,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受讓該科技成果的企業按照實際成交價的5%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六、文化產業
24.扶持現有規上文化企業做大做強。對現有規上文化企業,根據其年度區級經濟貢獻率取前5名,根據其年度區級經濟貢獻增長情況取前5名(不與貢獻率前5名兼得),共計10家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其中文化傳媒、創意設計、互聯網信息服務等行業企業,政府予以優先采購。對其創作、生產、傳播和平題材的作品,經區委、區政府認定具有提升和平影響力的效果,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鼓勵現有規下文化企業升為規上企業。對首次納入規上企業統計數據庫的文化企業,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組織宣傳推介。
25.吸引更多規上文化企業入駐和平。對于新設立或新引進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文化、體育、旅游企業,連續3年按其區級經濟貢獻的4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6.培育壯大重點文化行業和新興業態。對VR文創、數字藝術、數字傳媒、數字出版、數字內容、數字營銷、創意設計、電競娛樂、影視戲劇、美術音樂、文化貿易、互聯網文娛、版權及藝術品交易行業的企業,按照相關產業發展方向予以綜合扶持。鼓勵上述行業市場主體開放合作,對相關的項目和活動提供支持和服務。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及專家學者從事上述行業的課題研究,其研究成果被區委、區政府采納的,給予1萬元獎勵。
27.支持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對省級以上文化產業園區或基地,比照上級扶持政策予以1:1配套。鼓勵社會自有物業建設文化產業園區,獲評市級文化產業園區后,一次性給予運營方10萬元運營補貼。
28.扶持重大項目建設。對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文化、體育、旅游重大項目,在其形成區級經濟貢獻后,連續3年按該項目區級經濟貢獻的50%予以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采取社會化投資,升級改造使用面積達到1000㎡以上的老舊建筑為文化產業項目載體,實際用于文化產業項目的建筑面積超過50%以上,一次性給予投資企業30萬元補貼。
對在區內以經營文旅項目為主,符合文旅產業發展方向,助推和平區轉型發展,推動前清文化、民國文化、抗戰文化、工業文化等有機融合的企業,其運營資產累計達到 10 億元以上,并經過區政府考核認定,給予該企業每年不超過4000萬的運營專項補貼。(責任單位:區文旅局)
七、新興產業
29.對總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土地投入等,下同)3億元以上、關鍵技術國內領先的重點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建項目,按其當年投資額的15%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補貼,直至項目竣工為止;對總投資1億元以上、關鍵技術國內領先的重點戰略性新興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按其當年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直至項目達產為止。(責任單位:區工信局、區發改局)
30.支持舉辦品牌展會,對在和平區舉辦且列入市重點會展活動計劃,展覽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級、國際性、地方性展覽會或品牌、創新型展覽會,對主辦單位辦展所需的租用場館費、交通費、宣傳費、信息服務費、招展推介費等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支持舉辦品牌特色活動,對在和平區舉辦且列入市區重點活動計劃,活動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特色活動,對主辦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責任單位:區產促中心)
31、支持醫藥、醫美重大項目建設。對新引進的醫藥、藥械和醫美項目,其投資額在1億元(含)以上的藥品、藥械和醫美產品制造項目,按2年內固定資產投入的3%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補貼;對固定資產投資達1000萬元(含)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補貼。
32.區內的健康相關企業,年度銷售額首次突破1億元、2億元、5億元的產品,經主管部門認定,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10萬、20萬、50萬元的獎勵,首次突破10億元的產品,一次性給予企業100萬元的獎勵。
對總部新落戶和平區的全國醫藥行業百強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33.支持健康醫療大數據中心、超算中心、干細胞庫、中藥材大數據中心、轉化醫學研究中心、活細胞成像平臺等重大醫療醫藥創新發展基礎能力建設,對經評審認定的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衛健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34.?對當年新引進設立的電子商務企業,首次納入和平區限額以上統計口徑且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證明實現年網絡零售額(不含實體店零售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網上零售額每增加500萬元獎勵2萬元,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5.?對企業自建電子商務平臺且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證明實現年網絡零售額(不含實體店零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其平臺投入費用(建設改造、宣傳推廣、軟件購置及開發等費用,不得含土地、房屋、車輛購置費用)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貼。
36.支持跨境電商產業發展。對經市級及以上商務部門(或跨境電商綜試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跨境電商線下體驗店,給予主辦方一次性資金扶持50萬元。
對進口商品展示中心、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且具備培訓資質的跨境電商培訓中心,給予不超過裝修費用、展示柜、設備儀器購置費用3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孵化5家以上跨境電商企業且每家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100萬元的,給予孵化器區級經濟貢獻的30%(創客中心)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37.鼓勵電競發展。對引進或擁有按照一級(參加國際級比賽)、二級(參加過國家級(體育總局)、杯賽、聯賽比賽)、三級(參加過次級聯賽)并獲得名次的電競俱樂部,連續兩年分別給予50萬、30萬、10萬元運營補貼。
對舉辦電競賽事頒獎盛典、音樂會、展會等重大活動且得到政府認可的,按實際發生活動費給予30%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區文旅局)
八、其他
38.外商投資新項目。對新設立且當年實際到位外資金額在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含)的企業(不包括房地產企業),按照其當年實際到位外資額的1%給予等額人民幣獎勵;當年實際到位外資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按照其當年實際到位外資額的1.5%給予等額人民幣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39.支持傳統進出口貿易發展。對新引進和新設立并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外貿企業給予獎勵,年進出口總額達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超出3000萬元人民幣部分按每進出口1000萬元人民幣獎勵5000元人民幣。每家企業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對在和平區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且年進出口總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外貿企業采取階梯獎勵的方式,同比增幅超過10%的外貿企業,每家企業給予3萬元的資金獎勵;同比增幅超過20%的,每家企業給予5萬元的資金獎勵;同比增幅超過30%以上的,每家企業給予10萬元的資金獎勵。(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40.獎勵經濟貢獻突出的企業。對當年新引進設立的企業,年度實繳全口徑稅收1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連續3年區級經濟貢獻40%的獎勵;年度實繳全口徑稅收1000萬元至1500萬元以下的,給予連續3年區級經濟貢獻50%的獎勵;年度實繳全口徑稅收1500萬元以上的,給予連續3年區級經濟貢獻60%的獎勵。(責任單位:區財政局)
41.對新獲得“國家級產業示范園(基地)”、“省級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50、30萬元補貼;對評選為“和平區精品夜間經濟街區”、“和平區夜間經濟示范企業(商戶)”、“星級商務樓宇”、“和平區十大重點平臺企業”等稱號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或授予相關榮譽稱號。(責任單位:區商務局、工信局、產促中心)
42.為著力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創業就業和民生改善,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打造“時時好、事事好、處處好、人人好”的濃厚氛圍,營造“親商、重商、安商、富商”的社會環境。
43.對區域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人才、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按不超過其個人對本區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在有關法律規定范圍內,公安、衛生、教育等部門為其在沈落戶、就醫、子女就學等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區人社局、相關職能部門)
44.本著由傳統政策供給型向股權合作引導型轉變的原則,根據產業發展、區域貢獻和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按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500萬元,可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責任單位:區財政局)
45.對本實施意見沒有提及的,但對行業帶動性強、促進國際化合作、經濟和社會貢獻大,具有發展潛力的新引進企業(項目)及重點存量企業,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46.加大財政支持的力度。建立產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每年度安排專項資金額度不低于5000萬元,用于支持產業發展。(責任單位:區財政局)
本政策采取補貼、以獎代補方式。以上各項政策條款不可兼得,對同時符合享受兩個以上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扶持政策核定補貼(獎勵),且補貼(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該企業(項目)當年區級經濟貢獻的總額(科技創新產業除外),如遇特殊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解決。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期三年。期間發布新的產業發展政策或與上級相關文件規定不相符的,以新政策和上級文件規定為準。本實施意見由和平區政策審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和平區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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