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商務局關于<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深府〔2022〕31號),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根據《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務局關于<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實施。
深圳市商務局
2022年9月19日
深圳市商務局關于《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深府〔2022〕3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商貿領域“個轉企”“小升規”政策支持措施的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資金安排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到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實施意見》中由深圳市商務局牽頭執行的資金政策措施,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遵循績效優先、權責明確、標準科學、公平公開、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主體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作出承諾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三)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懲戒,被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四)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五條 除上述基本條件外,申報主體還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章所列相關條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加大對轉型企業特別支持。對個體工商戶直接轉型為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企業并納入“四上”企業統計庫的,給予獎勵。
(一)扶持條件
1.申報主體為“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納統企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業(F51)、零售業(F52)。
2.申報主體由個體工商戶直接轉型為企業。
(二)扶持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家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七條 充分挖掘規上企業新增量。對首次納入“四上”企業庫并于入庫次年實現營業收入、零售額正增長的服務業企業及批發零售企業給予獎勵。
(一)扶持條件
1.申報主體為“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納統企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業(F51)、零售業(F52)、住宿業(H61)、餐飲業(H6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71、L72)、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O80、O81、O82)”。
2.申報主體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企業庫,并于入庫次年實現營業收入、零售額正增長。
(二)扶持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每家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獎勵政策如與市商務局的其他政策扶持方向相同或類似,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市商務局依據本實施細則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扶持方向、扶持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等內容,加強項目儲備和組織實施工作。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可按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條 市商務局原則上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間內補齊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對申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結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申報指南等要求進行資質審查。
(三)根據需要采用項目審計、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實質審查。
(四)結合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實質審查和信用核查等結果,提出項目初審意見、資金獎勵計劃,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或進行項目查重。
(五)市商務局經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獎勵計劃。確定獎勵計劃后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依據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辦理項目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項目咨詢、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含其他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資金情況。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重復使用同一發票申報項目視為重復申報。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不得虛報、瞞報相關數據及情況。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妥善保管項目資料。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事前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對委托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并實施履約監督。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對由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咨詢和管理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商務局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承辦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使用和管理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或協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商務局按照失信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申報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市商務局收回專項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個轉企”即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指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為基礎,注銷個體工商戶,依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為企業。
(二)“小升規”是指小微企業規范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以成功錄入“四上”企業庫為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9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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