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對于網絡侵權案件,有關管轄的規定如下: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二者存在一定的區別,主要在于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能否視為侵權行為地?這也直接關系到原告能否選擇在自己所在地起訴的問題。對此,不同法院之間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最高法民轄42號《民事裁定書》,明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是規范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這一類民事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在確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為依據。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在“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將“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
結語: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有關侵權案件的管轄應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的特殊規定,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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