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龍華區促進消費互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推動商貿業數字化轉型升級資助類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消費互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四條 推動商貿業數字化轉型升級。
(一)支持實體商業智能化升級。鼓勵商業特色街、商圈、商業綜合體主動適應消費互聯網發展,著力加強商圈數字化建設,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級,打造消費互聯網示范項目,對已納統的營業面積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數字化改造費用 100 萬元以上的運營主體給予扶持,按其數字化建設費用的 20%給予資助,每個運營主體不超過 100 萬元。
(二)支持智能化體驗式新商業項目建設。支持開展智能化、無人化、數字化等形式的新商業業態和運營模式創新,支持建設一批數字化門店,實現購物全流程智能化。對已納統的營業面積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數字化建設投入費用 100 萬元以上的智能化體驗式新商業業態項目運營主體給予扶持,按其數字化建設費用的 2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不超過 100 萬元。
資助標準:
(一)推動商貿業數字化轉型升級資助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二)對在龍華區已納統的營業面積在 5000 平方米(含)以上、數字化改造費用 100 萬元(含)以上的運營主體給予扶持,按其數字化建設費用的 20%給予資助,政策有效期內每個運營主體不超過 100 萬元。
(三)對在龍華區已納統的營業面積在 1000 平方米(含)以上、數字化建設投入費用 100 萬元(含)以上的智能化體驗式新商業業態項目運營主體給予扶持,按其數字化建設費用的 20%給予資助,政策有效期內每個項目不超過 100 萬元。
二、申請條件
(一)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統計關系、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行業分類為商貿服務業企業(行業分類以區統計局定報數據為準)。
(三)申報項目需在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進行數字化轉型備案。
(四)申報企業應在項目備案所在平臺(龍華數字賦能公共服務平臺)申請企業數字化轉型診斷并獲取符合性認證。
(五)同一數字化改造(建設)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實際資助額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
(六)申報項目已完成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達到納統標準的需按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納統。
(七)企業已獲得龍華區智能制造和現代服務業創新中心、企業上云上平臺資助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八)本項目需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完工,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九)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十)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三、受理時間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集中受理,集中審核(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鼓勵企業上云上平臺資助類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消費互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五條 鼓勵企業上云上平臺。對區內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經報備的基礎設施上云、平臺系統上云、業務應用上云的,切實提升企業研發設計、倉儲物流、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通過上云成效評定的企業,按云平臺服務企業收取項目費用的 30%給予一次性資助,單個企業獲得補貼的資金總額不超過 10 萬元。對符合《龍華區支持工業互聯網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第八條、第十條的項目,按其規定給予資助。
資助標準:
(一)鼓勵企業上云上平臺資助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二)對通過上云成效評定的區內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按云平臺服務企業收取項目費用的 30%給予一次性資助,政策有效期內單個企業獲得補貼的資金總額不超過 10萬元。
二、申請條件
(一)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統計關系、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已納統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之一。
(三)申請單位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交付完成的相關基礎設施、平臺系統或業務應用上云,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四)上云項目已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報備,并通過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組織的上云績效評定。
(五)云平臺服務商收取項目費用不低于 10 萬(含)。
(六)已獲得龍華區智能制造和現代服務業創新中心、區制造業數字化轉型資助項目資助的,不得重復申請。
(七)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八)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三、受理時間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集中受理,集中審核(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加速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獎勵類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消費互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六條 加速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
(一)加大力度引進大型電子商務平臺。新遷入的符合《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招大商招優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條件的大型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按其規定給予獎勵。
(二)加速培育本地法人電子商務平臺。對納統的電子商務自營平臺企業,其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商品銷售額首次超過 100億元、50 億元、10 億元的,分別給予 200 萬元、100 萬元、20萬元的獎勵。
資助標準:
(一)加速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獎勵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二)對在龍華區納統的電子商務自營平臺企業,其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商品銷售額首次超過 100 億元、50 億元、10 億元的,分別給予 200 萬元、100 萬元、20 萬元的獎勵,獎勵金額分兩年撥付,首年分別撥付 100 萬元、50 萬元、10 萬元,如第二年年銷售額/營業額/營業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分別撥付剩余 100萬元、50 萬元、10 萬元獎勵。
二、申請條件
(一)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統計關系、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申請網上銷售額首次超過類資助,企業年網上銷售額須滿足首次超過 100 億元、50 億元、10 億元(以區統計局定報數據為準),一年內申報有效。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三)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四)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五)申請第六條第一款的企業參照深圳市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招大商招優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操作規程》執行。
(六)申請第六條第二款的企業參照本操作指引執行。
三、受理時間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集中受理,集中審核(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鼓勵企業應用電子商務資助類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消費互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七條 鼓勵企業應用電子商務。
(一)對已納統的批發、零售企業,從下一年度開始,企業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零售額每同比增加 1000 萬元,給予 10 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對已納統的住宿、餐飲企業,從下一年度開始,企業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客房收入和餐費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萬元,給予1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
(二)鼓勵區內企業開展網絡零售。對已納統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新入駐主流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運營網店或網絡旗艦店,對其入駐平臺繳納的年費,給予一次性資助 1 萬元,單個企業資助不超過 5 萬元,單個企業三年內只得申報一次。
資助標準:
鼓勵企業應用電子商務資助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二、申請條件
(一)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統計關系、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已納統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之—,且納統一年以上。
(三)申請第七條第一款的批發、零售企業,企業年網上零售額需滿足申報資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長超 1000 萬元;申請第七條第一款的住宿、餐飲業,企業年網上的客房收入和餐費收入需滿足申報資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長超 1000 萬元(零售額/客房收入/餐費收入以區統計局定報 12 月份同比數據為準)。
(四)申請第七條第二款的企業,需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入駐平臺(以入駐協議時間為準),并符合主流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條件。
(五)申請第七條第二款的企業,按簽定入駐協議時間,一年內提出申請,企業三年內只得申報一次。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六)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七)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三、受理時間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集中受理,集中審核(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支持直播電商產業發展獎勵類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消費互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八條 支持直播電商產業發展。對獲得《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條深化和豐富電子商務應用中“建立電商直播基地”獎勵的協會或企業,按 1:1 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資助標準:
(一)支持直播電商產業發展獎勵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二)對獲得《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條深化和豐富電子商務應用中“建立電商直播基地”獎勵的協會或企業,按 1:1 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二、申請條件
(一)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企業或協會,若企業納入了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其統計關系須在龍華區。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已獲得深圳市“建立電商直播基地”獎勵資金。
(三)在獲得市級獎勵后(以獎勵支付憑證日期開始計算)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四)不得因同一獎勵重復申請資助。
(五)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六)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三、受理時間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集中受理,集中審核(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支持跨境電商產業發展資助類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消費互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九條 支持跨境電商產業發展。
(一)對已納統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使用快遞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遞送商品的,按物流費用的 3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 30 萬元。
(二)對企業設立境外海外貿易倉庫所支付的租賃費,給予50%的資助,資助期限不超過 36 個月,單個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資助標準:
(一)支持跨境電商產業發展資助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二)對在龍華區已納統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使用快遞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遞送商品的,按物流費用的 3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 30 萬元。
(三)對企業設立境外海外貿易倉庫所支付的租賃費,給予50%的資助,資助期限不超過 36 個月,單個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二、申請條件
(一)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若企業納入了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其統計關系須在龍華區。
(二)申請第九條第一款的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物流費用是指從境內發貨倉到最終目的地之間產生的實際物流費用。
2.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業務達到交易完成狀態,并在完成后一年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三)申請第九條第二款的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委托境外合作方租賃海外倉的,存在境外投資主體合作情況,申請單位需直接或間接持有申報海外倉境外投資主體不少于50%的股份。
2.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前已設立海外貿易倉庫的,賃合同有效期內可提出申請;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設立海外貿易倉庫的,自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起始時間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四)以外匯支付相關費用的,按照申報項目截止日當日央行掛牌匯率中間價為準的匯率計算。
(五)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六)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三、受理時間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集中受理,集中審核(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開展電子商務示范認定獎勵類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消費互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十條 開展電子商務示范認定獎勵。
(一)對獲得國家級、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園區)認定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基地(園區)運營主體 300 萬元、50 萬元的獎勵。
(二)對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國家級數字商務示范企業的給予 300 萬元獎勵。對獲得獎勵后被評為更高級別的項目,按相應獎勵的標準追加差額獎勵。
資助標準:
(一)開展電子商務示范認定獎勵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二) 對獲得國家級、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園區)認定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基地(園區)運營主體 300 萬元、50萬元的獎勵。
(三)對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國家級數字商務示范企業的給予 300 萬元獎勵。
(四)對已獲得低層級資助后又被認定為更高層級的電子商務示范認定資助項目,按相應資助的標準追加差額資助。
二、申請條件
(一)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若企業納入了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其統計關系須在龍華區。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園區)、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園區)認定(以公布時間為準)。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國家級數字商務示范企業認定(以公布時間為準)。
(四)需在獲得相關認定后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五)不得因同一級別認定榮譽重復申請資助。
(六)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七)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三、受理時間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集中受理,集中審核(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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