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針對海外人才創業補貼
第一條 為吸引和扶持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加強對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23號)、《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9號)和深圳市政府《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創業的若干規定》(深府〔2000〕7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補貼資金的申請、評審、撥付與管理。
補貼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和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無償資助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和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補貼資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編制補貼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按批復實施;
(二)編制并發布補貼資金年度資助申報指南;
(三)組織對申請單位的項目評審、實地考察和社會公示;
(四)按規定下達補貼資金使用計劃;
(五)負責補貼資金使用的管理與監督,組織項目驗收,開展項目績效評估;
(六)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補貼資金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深圳市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市外專局”)具體負責補貼資金的管理和實施。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在補貼資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審核、批復補貼資金年度預算、決算;
(二)按規定辦理補貼資金指標下達;
(三)監督管理補貼資金預算執行,指導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四)參與制定補貼資金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各區(新區)人力資源部門在補貼資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受理資助申請,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
(二)協助市人力資源保障局開展項目實地考察;
(三)組織對獲資助單位的中期驗收;
(四)配合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組織獲資助單位開展績效評估和績效檢查評價。
第二章資助計劃、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市政府引進海外人才工作目標,編制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第八條 補貼資金資助范圍:
(一)留學人員來深創業資助(以下簡稱“創業資助”);
(二)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資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學人員創業園公共服務項目、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培訓項目以及參加與引進留學人員相關的展會項目(包括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大會、廣州留交會等);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創業資助標準分為三個等級:一等資助100萬元,二等資助50萬元,三等資助30萬元。特別優秀項目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第十條 補貼資金總額的80%以上應當用于創業資助,且原則上用于一等資助的補貼資金金額不低于創業資助資金總額的30%。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及其所在企業只能獲得一次創業資助。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項目資助標準,根據實際申報情況及補貼資金安排情況確定,每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確需超過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創業資助主體是來深創業的留學人員。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申請創業資助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獲得市外專局頒發的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二)擔任所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員(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者技術負責人(技術總監以上職務);
(三)必須為公司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幣不少于30萬元;
(四)所在企業屬我市重點扶持和發展的產業;
(五)所在企業具有與申報項目相符的場地、研發設備和人員情況,且經營正常。
創業資助申請應當在申請人所在企業注冊成立的6至36個月內提出。
第十五條 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不同等級的創業資助:
(一)一等資助條件:申請人在國(境)外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在國(境)外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國(境)外5年以上學習或者工作經歷,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所開展的項目技術先進、可行、有重大突破。持有重要發明專利技術或者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人員,經專家評定特別具有發展前景的項目可不受學歷、經歷條件限制。
(二)二等資助條件:申請人在國(境)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為訪問學者,具有在國(境)外3年以上學習或者工作經歷,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所開展的項目技術先進、可行,具有創新性。持有重要發明專利技術或者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人員,經專家評定特別具有發展潛力的項目可不受學歷、經歷條件限制。
(三)三等資助條件:申請人在國(境)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者為訪問學者,具有在國(境)外1年以上學習或者工作經歷,所開展的項目經專家評定所申報項目技術具有先進性和可行性。
(四)經專家評定,特別優秀的項目,可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資助。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創業園完善留學人員創業園所需設備、軟件或者服務,以及服務機構開展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培訓、項目對接、參加與引進留學人員相關的展會項目,可申報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項目資助。
每個園區一年只能申請一個項目。
第十七條 申報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因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二)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開展的項目有知識產權爭議的;
(四)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申報和審批流程
第十八條 補貼資金每年申報評審一次,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年度申報通知。
第十九條 申請創業資助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學人員來深創業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注冊信息查詢單;
(四)商業計劃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科研項目或者成果的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六)專利、著作權證書或者知識產權承諾書;
(七)留學人員簡歷。
上述材料凡復印材料均須驗原件。
第二十條 創業資助按下列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
(一)留學人員企業向注冊地所屬轄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區(新區)人力資源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匯總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召開項目評審說明會,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結果;
(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按照年度創業資助資金總量確定留學人員企業實地考察范圍,組織實地考察,擬定創業資助名單,經市科技創新委確認無重復資助項目后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四)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資助對象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區(新區)人力資源部門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
(五)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規定下達補貼資金使用計劃;
(六)市外專局與獲資助留學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簽訂《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金使用合同書》,合同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資助金額、資助款用途、自籌資金投入、績效評估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
(七)獲資助單位應當開立監管賬戶,創業資助資金指標由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下達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創業資助資金發放至獲資助單位監管賬戶后,由區(新區)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對獲資助單位的資助款使用情況、企業及項目發展狀況進行中期驗收和實地考察,驗收結果作為監管賬戶資助款項繼續支付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項目資助按下列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
(一)留學人員創業園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交項目建議書;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申請立項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擬定資助資金計劃,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資助對象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下達資助計劃;
(三)市外專局與獲資助單位簽訂《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金使用合同書》。合同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資助金額、資助款用途、績效評估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資助款用于購買儀器設備或者軟件屬政府采購范圍的,合同書內容應當包括政府采購計劃。
(四)獲資助單位為市、區預算管理單位的,資助資金指標由財政部門按規定下達獲資助單位;獲資助單位為非預算管理單位的,須開立監管賬戶,資助資金指標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下達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創業資助資金使用范圍是:
(一)留學人員參加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或者展會費用;
(二)購置科研材料、科研設備等;
(三)留學人員所在企業房租、水電費、物業管理費;
(四)留學人員差旅費。
創業資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項目資金應當按照申報的項目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條 獲資助單位監管賬戶實行專款專用。監管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對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用款的申請進行審核支付。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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