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市級、區級項目資助標準、申報條件
2022年促進消費提升扶持計劃
實施主體
深圳市商務局
倒計時
12天(截至2022年10月8日18:00)
基本條件
(1)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2)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
(3)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4)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5)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概念說明
(1)國際知名連鎖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費城市(紐約、洛杉磯、倫敦、巴黎、米蘭、迪拜、日內瓦、蘇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東京、香港、新加坡、首爾)開設3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國家級媒體平臺或《VOGUE》《ELLE》《時尚芭莎》《時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時尚媒體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3次(含)以上。
(2)國內知名連鎖品牌:指在國內副省級及以上城市開設5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國家級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3)區域特色連鎖品牌:指在各地開設10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4)高成長性網紅品牌:指上一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下同)線上零售額1000萬元(含)以上,并獲得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5)高成長性新銳品牌:指成立以來獲得1000萬元(含)以上融資,并獲得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項目一
支持引進知名消費品牌項目
扶持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運營企業,每引進1個品牌獎勵20萬元。本項目可累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專項條件
(1)引進品牌屬于國際知名、國內知名、區域特色連鎖品牌或高成長性網紅品牌、高成長性新銳品牌在深圳開設的首店、新業態店、旗艦店。
(2)申報主體所申報項目的門店必須是由品牌方或其授權單位開設的實體店鋪。其中:
①首店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含)。
②新業態店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含),并獲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其新模式、新業態報道3次(含)以上。
③旗艦店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含),并獲市級及以上媒體對其旗艦店報道3次(含)以上。
(3)申報主體為上一年度知名品牌進駐的運營企業,申報主體所申報項目的門店需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項目二
支持知名品牌設立獨立法人項目
扶持標準
對上一年度在深圳市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知名品牌或其授權單位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專項條件
(1)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品牌屬于國際知名、國內知名、區域特色連鎖品牌或高成長性網紅品牌、高成長性新銳品牌。
(2)申報主體為上一年度在深圳市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品牌方或其授權單位,并開展正常經營。
項目三
支持引進國際知名商貿企業項目
扶持標準
對新引進的國際知名商貿企業在深圳市落地項目投資額達到2億元的,給予1000萬元獎勵。
專項條件
(1)申報主體在“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業(F51)、零售業(F52)、餐飲業(H61)、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業(L7222)、市場管理服務業(L7223)、供應鏈管理服務業(L7224)”等行業。
(2)申報主體所屬集團公司屬于財富500強、福布斯500強、德勤奢侈品企業100強、世界品牌實驗室世界品牌500強和商務部中華老字號品牌等榜單。
(3)項目在上一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完工,且上兩年度(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在深落地項目投資額不低于2億元(含)。
(4)在深落地項目投資額是指:按照“補建設不補運營”原則,對在深落地項目新建或改造過程中在基礎設施建設、裝修、購置設施設備和物資物料、信息系統建設等軟硬件方面的實際投入給予資助,人員工資、經營場所租金、水電燃氣費用等運營成本除外。
(5)申報主體在深投資建設具備創新性、引領性的實體商業設施,包括設立全球總部、區域總部、功能型總部,布局商業綜合體、綜合型大賣場、產品創新中心和消費體驗中心等。
(6)項目投資、運營和資金申報主體需為同一單位。
項目四
支持商貿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
扶持標準
對商貿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按實際投入的20%,最高給予300萬元資助。本項目資助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向下取整、不保留小數、不四舍五入。
專項條件
(1)申報主體在“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業(F51)、零售業(F52)、餐飲業(H62)、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業(L7222)、市場管理服務業(L7223)、供應鏈管理服務業(L7224)”等行業。
(2)申報主體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對消費場景和零售業務進行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級,有效提升消費體驗。
(3)項目在上一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下同)已完工,在上兩年度內(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項目實際投資額達300萬元(含)以上。
(4)項目實際投資額是指:按照“補建設不補運營”原則,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相關的基礎設施、設備、物資物料、信息系統建設等軟硬件方面的實際投入給予資助,人員工資、經營場所租金、水電燃氣費用等運營成本除外。
(5)同一項目市、區資助合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
2022年龍華區促進消費互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實施主體
深圳市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
倒計時
13天(截至2022年10月9日)
項目一
推動商貿業數字化轉型升級資助
扶持標準
(1)對在龍華區已納統的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數字化改造費用100萬元(含)以上的運營主體給予扶持,按其數字化建設費用的20%給予資助,政策有效期內每個運營主體不超過100萬元。
(2)對在龍華區已納統的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數字化建設投入費用100萬元(含)以上的智能化體驗式新商業業態項目運營主體給予扶持,按其數字化建設費用的20%給予資助,政策有效期內每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
(3)推動商貿業數字化轉型升級資助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申報條件
(1)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統計關系、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2)行業分類為商貿服務業企業(行業分類以區統計局定報數據為準)。
(3)申報項目需在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進行數字化轉型備案。
(4)申報企業應在項目備案所在平臺(龍華數字賦能公共服務平臺)申請企業數字化轉型診斷并獲取符合性認證。
(5)同一數字化改造(建設)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實際資助額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
(6)申報項目已完成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達到納統標準的需按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納統。
(7)企業已獲得龍華區智能制造和現代服務業創新中心、企業上云上平臺資助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8)本項目需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完工,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9)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10)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項目二
鼓勵企業上云上平臺資助
扶持標準
(1)對通過上云成效評定的區內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按云平臺服務企業收取項目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資助,政策有效期內單個企業獲得補貼的資金總額不超過10萬元。
(2)鼓勵企業上云上平臺資助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申報條件
(1)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統計關系、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2)已納統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之一。
(3)申請單位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交付完成的相關基礎設施、平臺系統或業務應用上云,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4)上云項目已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報備,并通過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組織的上云績效評定。
(5)云平臺服務商收取項目費用不低于10萬(含)。
(6)已獲得龍華區智能制造和現代服務業創新中心、區制造業數字化轉型資助項目資助的,不得重復申請。
(7)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8)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項目三
加速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獎勵
扶持標準
(1)對在龍華區納統的電子商務自營平臺企業,其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商品銷售額首次超過100億元、50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的獎勵,獎勵金額分兩年撥付,首年分別撥付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如第二年年銷售額/營業額/營業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分別撥付剩余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
(2)加速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獎勵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申報條件
(1)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統計關系、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2)申請網上銷售額首次超過類資助,企業年網上銷售額須滿足首次超過100億元、50億元、10億元(以區統計局定報數據為準),一年內申報有效。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3)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4)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項目四
鼓勵企業應用電子商務資助
扶持標準
(1)對已納統的批發、零售企業,從下一年度開始,企業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零售額每同比增加1000萬元,給予1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已納統的住宿、餐飲企業,從下一年度開始,企業通過公共網絡實現的客房收入和餐費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萬元,給予1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鼓勵區內企業開展網絡零售。對已納統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新入駐主流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運營網店或網絡旗艦店,對其入駐平臺繳納的年費,給予一次性資助1萬元,單個企業資助不超過5萬元,單個企業三年內只得申報一次。
(3)鼓勵企業應用電子商務資助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申報條件
(1)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統計關系、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2)已納統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之—,且納統一年以上。
(3)申請該項目扶持標準中第一項的批發、零售企業,企業年網上零售額需滿足申報資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長超1000萬元;申請該項目扶持標準中第一項的住宿、餐飲業,企業年網上的客房收入和餐費收入需滿足申報資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長超1000萬元(零售額/客房收入/餐費收入以區統計局定報12月份同比數據為準)。
(4)申請該項目扶持標準中第二項的企業,需2021年10月8日(含)后入駐平臺(以入駐協議時間為準),并符合主流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條件。
(5)申請該項目扶持標準中第二項的企業,按簽定入駐協議時間,一年內提出申請,企業三年內只得申報一次。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6)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7)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項目五
支持直播電商產業發展獎勵
扶持標準
(1)對獲得《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條深化和豐富電子商務應用中“建立電商直播基地”獎勵的協會或企業,按1: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2)支持直播電商產業發展獎勵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申報條件
(1)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企業或協會,若企業納入了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其統計關系須在龍華區。
(2)2021年10月8日(含)后,已獲得深圳市“建立電商直播基地”獎勵資金。
(3)在獲得市級獎勵后(以獎勵支付憑證日期開始計算)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4)不得因同一獎勵重復申請資助。
(5)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6)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項目六
支持跨境電商產業發展資助
扶持標準
(1)對在龍華區已納統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使用快遞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遞送商品的,按物流費用的3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2)對企業設立境外海外貿易倉庫所支付的租賃費,給予50%的資助,資助期限不超過36個月,單個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3)支持跨境電商產業發展資助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申報條件
(1)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若企業納入了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其統計關系須在龍華區。
(2)申請該項目扶持標準中第一項的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物流費用是指從境內發貨倉到最終目的地之間產生的實際物流費用。
②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業務達到交易完成狀態,并在完成后一年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3)申請該項目扶持標準中第二項的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委托境外合作方租賃海外倉的,存在境外投資主體合作情況,申請單位需直接或間接持有申報海外倉境外投資主體不少于50%的股份。
②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設立海外貿易倉庫的,賃合同有效期內可提出申請;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設立海外貿易倉庫的,自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起始時間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4)以外匯支付相關費用的,按照申報項目截止日當日央行掛牌匯率中間價為準的匯率計算。
(5)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6)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項目七
開展電子商務示范認定獎勵
扶持標準
(1)開展電子商務示范認定獎勵采取事后資助方式。
(2)對獲得國家級、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園區)認定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基地(園區)運營主體3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3)對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國家級數字商務示范企業的給予300萬元獎勵。
(4)對已獲得低層級資助后又被認定為更高層級的電子商務示范認定資助項目,按相應資助的標準追加差額資助。
申報條件
(1)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在龍華區的獨立法人企業,若企業納入了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其統計關系須在龍華區。
(2)2021年10月8日(含)后,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園區)、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園區)認定(以公布時間為準)。
(3)2021年10月8日(含)后,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國家級數字商務示范企業認定(以公布時間為準)。
(4)需在獲得相關認定后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5)不得因同一級別認定榮譽重復申請資助。
(6)申報年度及上年度經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7)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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