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盤錦小微企業扶持政策及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盤錦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支持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
一、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政策
1.暫免征收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6年底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4.免征小微企業稅務發票工本費、占河(灘、堤)管理費、企業注冊登記費。
5.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及婦女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及合伙經營實體創業的,由政府委托的擔保機構提供擔保而獲得小額貸款的,由國家、省、市、縣區(經濟區)財政按照75%、15%、5%、5%的比例予以全額貸款貼息。
6.2016年底前,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7.2016年底前,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8.2015年2月1日前,對小微型企業緩征河道修建維護費和價格調節基金。
9.2015年底前,對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10.落實省政府“萬戶小微商貿企業專項貸款扶持工程”政策。
11.貫徹落實國家、省其它將出臺的支持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相關政策。
二、市政府支持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政策
(一)支持創業政策
1.創業場地援助。對入駐政府設立的小微企業創業園的小微企業租賃辦公場地的,創業園在3年內免收租金及物業服務費,第4年、第5年減半收取。
2.創業補助。對經營滿一年并依法正常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冊的),給予3000元創業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縣區(經濟區)財政按7:3的比例配備。
3.低保戶延續。對于低保戶家庭人員自主創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戶標準的,經人社部門審核認定后,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繼續保留12個月。
(二)融資服務政策
4.創新金融服務。發揮市創業種子基金作用,在商業銀行建立政府風險補償基金賬戶,由政府與商業銀行合作,為小微企業提供“助保貸”等形式的貸款服務。
5.融資擔保。從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有貸款需求的,可由各級政府設立的擔保機構審核認定后提供貸款擔保。其中,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限額為20萬元;微型企業擔保貸款最高限額為100萬元;小型企業擔保貸款最高限額為200萬元。
(三)培訓與社保補貼政策
6.職業培訓補貼。為創業者開展創業培訓或為小微企業新招用職工開展崗前培訓,經市人社部門認定后,培訓費用給予全額補貼。
7.個體工商戶社保補貼。對經營滿一年的個體工商戶(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冊的),能夠正常納稅、足額繳納養老、醫療社會保險費的,按所繳納的上述兩項社會保險費統籌部分之和的50%計算,市、縣區(經濟區)財政按7:3比例給予創業者本人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8.初創小微企業社保補貼。對經營滿一年的初創小微企業(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冊的),能夠正常納稅、與企業新錄用職工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為職工及本人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社會保險費的,按所繳納的上述三項社會保險費統籌部分之和的50%計算,市、縣區(經濟區)財政按7:3比例給予初創小微企業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四)獎勵政策
9.支持小微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并實現融資的小微企業一次性獎勵130萬元,市、縣區(經濟區)按1:1的比例配備。
10.支持小微企業進入遼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對成功在遼寧股權交易中心融資交易板掛牌的小微企業,一次性獎勵60萬元,市、縣區(經濟區)按1:1的比例配備。
11.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升級。個體工商戶轉型公司制企業的,在不影響其他企業名稱權、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其繼續使用原名稱、保留原榮譽稱號和使用原審批文件。同時享受本政策規定的其他涉及給予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的具體條款。
(五)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政策
12.支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對于各縣區(經濟區)設立的創業孵化基地,經市人社部門審核認定后,每年補貼60萬元,市、縣區(經濟區)按2:1的比例配備。
13.支持設立鄉鎮(街道)基層創業服務中心。對于基層創業服務中心每扶持一名成功創業者并經營一年以上的,經市人社部門審核認定后,于當年年末對基層創業服務中心給予500元的補貼。
14.支持設立小微企業創業園。對政府設立的小微企業創業園每年按每新增一戶以新興產業為重點的小微企業給予創業園1萬元、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補貼;對企業及社會組織新建的社會化創業園區,3年內按創業園管理機構年度新增上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給予管理機構等值補貼。
15.支持大企業設立小微企業加盟連鎖創業平臺。對大型批零、餐飲服務企業建立的面向鄉村直接配送貨的小微餐飲、零售企業連鎖創業平臺,以及大型物流倉儲企業建立的面向小微物流企業提供配貨信息、集中停車及倉儲等服務的物流服務創業平臺,在3年內按平臺年度新增上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給予平臺投資單位等值補貼。
16.支持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對高校、科研機構及專業設計機構在本市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服務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年度服務本市小微企業合同額的1%給予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
(六)維權政策
17.完善小微企業法律維權體系。指導企業健全風險防控機制,組織法律服務機構為創業者和小微企業提供法律咨詢、訴訟指導等服務。
18.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盤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附件
名詞解釋
1.小微企業:在盤錦市境內依法設立的,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的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公司制企業;或在盤錦市境內新設立的注冊資本金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公司制企業。
2.小微企業創業園:由各級政府設立的辦公樓宇或標準廠房,通過“企業集中、要素集聚、土地集約”的方式,為小微企業提供的經營場所。
3.“新三板”: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俗稱,是繼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后,由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監會統一監管的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其法律屬性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可以公開轉讓,股東可以超200人。
4.遼寧股權交易中心:由遼寧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為遼寧省非上市企業提供股權、債權轉讓和融資等服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平臺。遼寧股權交易中心融資交易板是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將其股權在遼寧股權交易中心托管、登記,并掛牌交易的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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