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談交通》面臨全網下架和巨額賠償。”
一、基本事實
譚Sir,本名譚喬。1995年通過統招成為一名交警,兌現了自己少年時許下的志愿-通過維護交通安全保護更多的人免受交通事故的傷害。譚喬在2005年交管局與成都市廣播電視臺合作推出的交通執法節目《譚談交通》中嶄露頭角,通過在執法中與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人“多聊聊”的方式,塑造了幽默、接地氣、執法有溫度的交警譚Sir這一親民形象,為節目帶來收視率的同時也讓譚喬收獲市民觀眾的認可,榮獲“十佳交警”頭銜。2018年,譚喬離開《譚談交通》,為這檔持續了13年的節目畫上尾聲。2019年-2021年間,《譚談交通》被搬運至互聯網,“出圈”大火:不單原視頻備受歡迎,網絡平臺中更涌現出了基于原視頻創作的“二創作品”。2022年7月10日,經譚喬在微博披露,其于網絡發布的《譚談交通》系列視頻因被成都YS公司指控侵權而遭全網下架且個人還可能面臨上千萬的高額賠償,并可能面臨牢獄之災[1]。
譚喬是否如微博視頻中所述是《譚談交通》相關視頻的作者?將《譚談交通》上傳網絡的行為性質如何?上千萬的賠償金額又從何說起?本文將以《著作權法》為視角,從著作權權屬、譚喬相關使用行為是否侵權及賠償金額這三個方面對案件始末進行解讀。
二、《譚談交通》相關視頻系視聽作品
首先,在本案中只有當《譚談交通》相關視頻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時,它才會受到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視聽作品。(2022)京0108民初7172號案件判決中載明“涉案節目系根據節目腳本、分鏡頭劇本,通過鏡頭切換、畫面選擇拍攝、后期剪輯等過程完成,凝聚了制作、攝影、剪輯、合成等各部門的創造性勞動,其連續的畫面反映出制作者的構思,表達了個性化的思想內容,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另(2022)京0108民初7168號案件中,面對上訴人主張沒有劇本,涉案節目不構成法定作品,判決中則明確“關鍵在于其是否具備獨創性,對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特技、合成等創造性勞動的錄影屬于作品。”并最終認定涉案作品雖無劇本也仍構成作品。
《譚談交通》是成都市廣播電視臺作為制作單位推出的一檔《紅綠燈》節目中記錄交警執法的一個欄目。根據對譚喬本人的采訪,《譚談交通》的制作方式為:譚喬和一個編導、一個攝像記者組成拍攝團隊,早晨出發,下午三點多結束拍攝帶片子回去剪輯,就是這中間的幾個小時內完成對交通違法行為的尋找、執法和拍攝記錄[2]。可見,無論劇本有無,成都市廣播電視臺較為容易證明在編導的指導下,攝像選取構圖將譚喬的行為記錄下來,并將片子進行剪輯,最終才呈現為《譚談交通》相關視頻進行放送,故認定《譚談交通》相關視頻為視聽作品的可能性較大。
三、《譚談交通》相關視頻的作者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成都市廣播電視臺對維權一事已經作出了回應。在《版權聲明》中,成都市廣播電視臺聲明其擁有《平安成都》欄目、《紅綠燈》欄目及《譚談交通》板塊的全部著作權,且出現版權問題由其全權負責。而《授權書》則記載了成都市廣播電視臺將《紅綠燈》及《譚談交通》的著作權財產權、轉授權權利(含維權權利等)授予成都YS公司。至此,成都YS公司通過授權取得了相關權利。
(圖片來源:上游新聞微博[3])
綜上所述,成都YS公司經權利人成都市廣播電視臺授權,取得了起訴主體資格。
四、使用《譚談交通》相關視頻是否侵權
成都市廣播電視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能夠約束將作品上傳網絡,供網友在不特定時間地點獲取的行為。譚喬在未獲得成都市廣播電視臺許可的情形下,將《譚談交通》相關視頻上傳網絡,使網友可以隨時隨地在有聯網播放設備的條件下觀看該視頻,可能涉嫌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2014)三中民終字第03453號案件中,法院明確“作為演員根據廣告創意的腳本將自己的表演行為融入到聲音、場景畫面中,通過導演的拍攝形成了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一種獨立的作品形式,而該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制片人享有。因此,高健作為出演該作品的演員不能再單獨行使復制、發行等專有權利。”
五、關于賠償金額
譚喬在7月10日視頻中指出索賠金額可能高達數千萬元。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未經許可上傳視頻的行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實踐中,如(2017)京0108民初15648號判決中所記載,原告對所主張的賠償數額負有證明責任。當舉證不能時,由法院根據如下情節酌定做出裁判:(1)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從許可使用費及各平臺播放量估算);(2)涉案侵權行為發生期間對權利人的影響(如上傳時是否處在涉案作品的熱播期,侵權規模是否隨著播放進度增長);(3)涉案鏈接的條數以及持續傳播的時間(持續時間長,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大);(4)對于因未及時斷開部分涉案鏈接,未屏蔽分享鏈接措施,以及未及時對侵權用戶采取限制使用功能、停止服務而導致的相應侵權損害的產生和擴大部分,平臺應當承擔責任。且法院還在判決時考慮:“按照優酷公司主張的平均每條涉案鏈接的訪問量為2000次到3000次進行統計,同時參考涉案作品對外許可的使用費金額以及各授權平臺的播放數量,所能推算出的損失金額也遠遠難以達到該公司主張的2900萬元。”
而在另一起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2019)京0491民初20864號案的判決中,法院指出對于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由于雙方當事人均不能舉證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故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商業價值、上映時間、未經授權播出時間及九江博達公司的過錯程度等情況酌情確定。最終由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與最初原告所主張的114萬元相差懸殊。不過侵權行為一旦被認定為故意侵犯著作權且情節嚴重,原告就可以主張啟用懲罰性賠償機制,在(2017)京73民終1259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騰訊公司在涉案作品播出前,曾特意告知暴風集團公司采取措施,避免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騰訊公司播出涉案作品后不久,國家版權局亦公布了包含涉案作品的重點影視作品預警名單,要求包括暴風集團公司在內的相關網站采取措施。綜合上述情況,暴風集團公司的傳播行為顯屬明知故犯,且系進行大規模侵權,行為性質惡劣。”且“侵權期間持續長達一個月以上,且上述侵權期間恰好處于涉案節目的熱播期間,話題度、點擊率均處于較高水平,由此可見暴風集團公司的侵權行為給深圳騰訊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最終認定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明顯超出法定賠償上限,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在現有信息的基礎上,千萬級別的賠償是否能夠切實被法院支持還有待商榷,還需進一步結合證據和主張判斷。
六、結語&建議
綜上所述,譚喬未經權利人成都市廣播電視臺的許可將《譚談交通》相關視頻上傳網絡涉嫌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基于現有信息,因成都YS公司的主張和證據尚未明確,故面臨的賠償額仍不能直接以7月10日視頻所述作為當然的參考。本文在此提出建議如下:
(1)搜集證據。建議確認最初在《譚談交通》項目啟動時,負責的交管部門和成都市廣播電視臺是否簽訂過協議、協議的內容是否包含免費使用等條款。
(2)一般而言,若成都YS公司未明確舉證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則一般法院會適用法定賠償。建議譚喬警官在收到成都YS公司證據后,結合證據從視頻已下架、主觀不存在惡意等角度進行抗辯。
參考:
[1]譚喬微博主頁:《<譚談交通>被投訴 譚喬恐面臨數千萬元賠款》;鏈接:http://m.weibo.cn/u/1805524974
[2]新京報:《交警譚喬:在主流之外》;鏈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21-05/13/content_802589.htm?div=5
[3]上游新聞微博;鏈接:http://weibo.com/n/%E4%B8%8A%E6%B8%B8%E6%96%B0%E9%97%BB?layerid=4790048173590065
(原標題:《譚談交通》恐面臨千萬索償,知產律師齊大圣談談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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