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必須進行注冊才能確保其收到法律保護。”
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存在一處灰色地帶,無論是著作權還是外觀設計專利,這兩類知識產權有著不同的保護標準。
主要區別之一是,作品無需登記即可獲得著作權保護,而外觀設計必須進行注冊才能確保其受到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智力作品(藝術或文學)是源于人類智慧的創造性工作成果的外在表達。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包括由線條、輪廓、色彩、形狀、產品自身和/或其裝飾物的紋理和/或材料等特征所產生的整個產品或者其一部分產品的外觀。
盡管新穎性和獨特性是歐盟和中國立法對外觀設計專利注冊的要求,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盟知識產權局并不對此要求進行實質審查以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僅在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程序中才會審查這些要求。
由于特定作品或產品可能同時擁有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兩類知識產權,因此,一件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能成為歐盟外觀設計無效的依據,因已注冊的歐盟外觀設計專利侵犯了該件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基于侵犯著作權的外觀設計無效宣告申請
根據歐盟理事會《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第(EC)6/2002號第25條(1)款(f)項的規定,歐盟外觀設計無效宣告申請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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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為在先著作權作品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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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申請人為在先著作權作品的持有人的證據[《共同體外觀設計實施條例》第28條(1)款(b)(iii)項]——該作品在歐盟外觀設計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已在申請人名下使用或公開,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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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著作權作品的表象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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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援引的、保護該著作權作品的本國法律的規定,若有必要,可包含法院裁判文書和/或學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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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申請人欲申請著作權所屬國的國內法律的細節規定,若有必要,可包含法院裁判文書和/或學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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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申請人符合該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的詳細信息,以憑借其在先著作權使歐盟外觀設計無效或受到禁用。
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專利無效審查部,將結合這些因素,分析無效宣告的申請人是否為所援引的著作權持有人,以及是否受成員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經授權被使用的侵權事實已經發生,以該成員國法院的認定為準。如確認兩種情況都存在,則專利無效審查部應宣告歐盟外觀設計無效。
基于侵犯著作權為由宣告歐盟外觀設計無效的申請,并不適用歐盟外觀設計專利的所有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尤其是無效申請人的基本論點是歐盟外觀設計專利并非是由注冊持有人所創造,而是由無效申請人或其雇員所創造。
應注意的是,《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如果設計是由雇員在其工作過程中完成或者遵照其雇主的指示而完成的情形下,獲得共同體設計的權利屬于雇主,除非另有其他的約定或者在國內法中另有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歐盟知識產權局 (EUIPO)并沒有管轄權來確定哪一方是有爭議的歐盟外觀設計的合法所有人,因為歸各國法院專屬管轄。
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亦可基于侵犯著作權為由而宣告無效,因為中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根據中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應理解為一種合法權利。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專利制度正逐步與其他司法管轄區趨同,如歐盟、美國、日本、韓國以及相關國際條約締約國。
受著作權保護的產品
在著作權和外觀設計權之間權利沖突的問題上,應注意的是,根據歐盟的審判案例的認定,產品的美學效果本身并不能確定該產品是否構成反映其作者個性化選擇的智力創作,從而滿足著作權的獨創性/創造性要求。
根據近幾年的中國審判案例,要求至少存在替代性保護的對象,如果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客體存在爭議,則采用外觀設計保護,以表達更高的創造性,將該類作品于受替代性保護對象(如設計專利)區分開來。
然而,這種極高的獨創性要求已經變得緩和,特別是在2020年《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案中有所體現,該修正案的第3條對作品定義的規定,任何“智力成果”今后都可以作為作品受到保護,這一術語比之前的“創作品”更廣泛,現在更清楚的是任何符合智力勞動的作品都可以獲得保護,而不必達到一定的藝術水平。在這一更寬泛的定義下,更多的創作作品將被歸入“受保護作品”之下,而且被指控的侵權人對否認作品的特征將會變得更難,這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對文化和創作自由的限制。
中國《著作權》立法盡管有些接近著作權傳統,但是堅持作者權傳統,因為它以作品的作者為中心,所以最終成為一種混合制度。
關于作者權傳統下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基于對歐洲審判案例十幾年來確定的解釋,需要強調的是,著作權對作品的法律保護源于符合人類智力創造、創造力和外在表達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6月11日歐盟聯邦法院 (CJEU) 第五法庭審理的英國 Brompton公司自行車一案所作出的相關判決。
該裁決確定著作權保護適用于產品(折疊自行車),“該產品是由智力創作產生的原創作品,其外觀或者至少其中部分外觀是為實現技術考量所必需的,通過該產品外觀,充分反映出作者的個性、以及表達其自由、具有創造性的選擇。考慮到訴訟中爭議的所有相關因素,所在國法院對此進行了核實。”
從這個意義上講,滿足獨創性要求的客體可從著作權的保護中受益,即使保護的實現是由技術考慮所決定的,前提是該決定并未影響作者通過自由、創造性的選擇在客體中反映其個性。
綜上所述,本文得出的結論是,盡管中國與歐盟的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但中國知識產權制度正在逐步趨向與歐盟知識產權制度協調發展,在外觀設計制度方面,甚至與美國、日本、韓國及其相關國際條約締約國趨同發展。
在中歐背景下,由歐盟委員會指導并由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實施的“IP Key China”項目脫穎而出,該項目可為中國和歐盟之間涉及的各類知識產權問題提供咨詢。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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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úlia Alves Coutinho
Júlia Alves Coutinho商標與專利律師,目前就職于英聞達國際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主要負責處理與歐盟商標、歐盟外觀設計專利以及歐盟著作權相關的知識產權事宜。
電子郵箱:jcoutinho@inventa.com
·律所簡介·
英聞達國際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Inventa IP Law Firm)
英聞達是一家領先的國際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71年,總部位于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在非洲國家安哥拉、莫桑比克、尼日利亞、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設立分所,并在東帝汶和中國澳門設立代表處。英聞達致力于為全球客戶提供專業和優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業務范圍涵蓋商標、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版權和域名等領域。英聞達憑借其在歐盟地區和非洲各國50多年豐富的知識產權實務經驗,為全球成千上萬的企業、代理合作所以及從事研發的實體機構提供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客戶行業包括食品飲料、通信、IT、航空、制藥、制造業、石油和天然氣、金融機構和商業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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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論中歐背景下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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