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阿拉善盟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內黨發〔2020〕17號)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科技興蒙”行動在阿拉善盟落實落地,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作用,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動阿拉善盟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創新主體
(一)推進重點領域技術創新。著力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聚焦阿拉善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整合和優化創新資源要素配置,形成科技創新合力。聚焦氫能、大規模儲能、石墨烯、碳捕集封存等領域,圍繞現代能源經濟、綠色農牧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特色生態產業等,開展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和“卡脖子”技術攻關。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重大項目并予以配套支持。
(二)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全面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普惠政策。建立企業研發費用投入后補助機制,在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同時,按企業自行申報后稅務部門核查確認的企業研發投入總額5%給予企業研發經費后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
(三)培育科技型企業。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培育力度,對科技型企業從制度、資金、人才和土地供給等方面,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給予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支持,幫助企業快速成長。對首次通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萬元研發經費支持;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重新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研發經費支持。
(四)加快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鼓勵企業與國內外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行業龍頭企業、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合作,對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并共同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給予支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依托高校、科研機構建立的盟級企業研發中心,經認定給予一次性2萬元研發經費支持。
(五)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建立政府與金融機構溝通協調機制,搭建銀企對接合作平臺,鼓勵銀行開展科技信貸特色服務,重點扶持初創科技型企業。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補;對在自治區股權交易市場科創板掛牌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補。
二、加強創新平臺載體建設
(六)支持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圍繞阿拉善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戰略需求,擇優擇需搭建一批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300萬元、50萬元支持,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萬元支持,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2萬元支持,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農業科技園區和盟級農牧業科技園區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萬元、2萬元研發經費支持,用于開展研發活動。對新認定的內蒙古自治區院士專家工作站按照《阿拉善盟人才引進和流動管理實施辦法》給予一次性50萬元經費支持。
(七)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大力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打造高新技術產業集聚發展的核心載體,引導科技型企業向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集聚,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對新獲批的國家級、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
(八)大力培育新型研發機構。鼓勵探索建立形式多樣、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模式,依規在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保障、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投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3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
(九)加強科技創業孵育載體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2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2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后補助資金用于為在孵企業提供專業化、精準化、個性化的高質量服務。鼓勵已有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優質企業,所培育的企業3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補助資金3萬元/家;3年內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補助資金1萬元/家,后補助資金用于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
三、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十)構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體系。探索建設阿拉善盟科技大市場,經科技廳認定后,每年給予50萬元的運營經費支持,連續支持5年。對新獲批的國家級、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運營經費支持;對新獲批的國家級、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和服務平臺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運營經費支持。促進先進實用科技成果向基層引進、示范和推廣,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給予一次性2萬元研發經費支持。
(十一)大力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阿拉善盟注冊成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0萬元的運營經費支持。對促成國內外高校院所、企業科技成果向阿拉善盟企業轉讓轉化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技術合同實際交易額的3%給予后補助,每個技術合同補助不超過10萬元。
(十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交易。充分發揮盟本級科技經費的示范引導作用,對企業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作為買方或賣方進行技術合同交易并經評估達到標準的,按技術合同實際交易額的3%給予后補助,每個合同買方或賣方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十三)科技創新成果獎勵。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國家獎金額度1∶1的比例予以研發經費支持和獎勵;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自治區獎金額度1∶0.5的比例予以研發經費支持和獎勵。
四、提高開放交流水平
(十四)建立合作共贏機制。落實自治區“4+8+N”科技合作機制,加強與發達地區和知名高校、重點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在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創新平臺載體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全方位科技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在阿拉善盟建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并實際運營的,給予研發經費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阿拉善盟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地方經濟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研發機構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十五)加強國際科技合作交流。加強與發達國家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科技合作。根據阿拉善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針對行業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積極開展國外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促進引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加大對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平臺載體的支持力度,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10萬元經費支持。
(十六)深入推進區域交流合作。加快構建全方位開放格局,不斷深化科技務實合作,引導企業、科研機構主動承接技術轉移轉化、參與產業和研發分工,吸引更多人才、技術和資金落地阿拉善盟。
(十七)擴大科技計劃項目對外開放。綜合運用擇優委托、揭榜掛帥等方式,拓展科技計劃項目來源。支持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牽頭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由項目合同各方約定成果歸屬和分享方式。依規建立盟財政科研資金跨區使用機制,允許跨境聯合項目資金按有關規定撥付至國(境)外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
五、加大人才引進培養力度
(十八)大力引進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對符合高層次人才標準的科技人才,按照《阿拉善盟人才引進和流動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在科研項目、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獎勵。
六、深化科研體制機制改革
(十九)賦予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調整科研團隊,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主管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備案。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按有關規定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二十)改進項目資金撥付方式。優化各級財政科研專項資金撥付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各類科技專項轉移支付指標文件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單位,不得滯留、截留、挪用。允許預算單位將承擔的科研項目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
(二十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大膽實踐、勇于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等因素未實現預期目標或失敗的盟級科研項目,經專家評議確有重大探索價值且項目承擔人員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繼續支持其開展研究。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先行先試、無意過失導致的偏差失誤,科研人員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強化組織保障。各旗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科技創新工作,及時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督促工作落實,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各級各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十三)加大資金投入。盟、旗區要深入實施研發投入攻堅行動,把加大研發投入作為硬任務,進一步提高財政科學技術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比重。探索建立社會多渠道投入激勵機制,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金融資本和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本文所提有關資金支持,依規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十四)加強督促考核。加強對各旗區各有關部門推進“科技興蒙”情況的督促檢查。加強科技創新考核,將地方財政科技投入、全社會研發投入強度、高新技術企業新增數量納入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健全完善考核評價體系。
上述各項措施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我盟現行相關政策與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執行。國家、自治區后續出臺新政策的,遵照國家、自治區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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