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2021年度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租金補貼申報指南(第一批)
申報時間
05-19/06-01
支持方式
一、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首次購置辦公用房自用的機構,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
(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扶持資金分3年平均發放。
(二)未經認定為前海總部企業的其他重點機構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扶持資金分3年平均發放。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租賃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辦公樓宇內的辦公用房自用,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賃期限內未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的機構,按下列情形予以租金扶持:
(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給予租金扶持,連續扶持3個年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中產業類型的其他機構,按照2021年入駐的機構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駐的機構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駐的機構20元/平方米•月,連續扶持3個年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申報主體
(一)申請購置補貼的主體條件
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首次購置辦公用房自用的機構,符合《集聚補貼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的扶持對象,其中第九條提及的其他重點機構為《集聚補貼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規定的機構。
(二)申請租金補貼的主體條件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原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承租或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區承租符合《集聚補貼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的扶持對象。
申報單位所入駐的辦公樓宇已通過前海管理局產業載體認定(詳見附件5),申報單位所入駐的辦公樓宇尚未通過前海管理局產業載體認定的,待完成相關認定程序后另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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