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關于印發《南京市創新產品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北新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南京市創新產品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
2022年4月29日
南京市創新產品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引領性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進一步規范創新產品評價管理工作,明確創新產品申請評價條件和程序,加快創新產品推廣和產業化,打造“南京創造”系列產品和品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產品是指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標準、新設計、新服務等研發或生產的,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先進,產權明晰,質量可靠,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的產品。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牽頭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建委、市水務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生態環境局組成南京市創新產品評價小組(以下簡稱“評價小組”),負責創新產品評價管理工作。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評價小組各組成部門、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開發區)作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或視情召開,通報創新產品評價管理和推廣應用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研究下一階段工作。
第四條??創新產品評價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進行評價。通過評價的創新產品,列入《南京市創新產品應用示范推薦目錄》(以下簡稱《推薦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牽頭評價小組成員單位及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列入《推薦目錄》的創新產品予以支持推廣,鼓勵各區(開發區)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
第六條??生物醫藥和醫療器械創新產品、首(臺)套重大裝備、首版次軟件統一納入南京市創新產品工作推進體系管理,具體分別參照江蘇省《關于促進全省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南京市現有支持政策、《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認定管理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省市重點領域首版次軟件產品工作文件等執行。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材料
第七條? 創新產品評價申請具體形式和注意事項以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申請單位和申請產品應分別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單位依法在本市注冊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記錄良好,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2.擁有較高水平的研究開發機構、部門或人才團隊;
3.申請單位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萬元以上;
4.申請單位或產品符合南京“4+4+1”主導產業方向,重點支持軟件和信息服務、智能電網、集成電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車、未來產業等“2+2+2+X”創新型產業體系創新成果;
5.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培育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創新型領軍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及其孵化引進企業。
(二)申請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產品或其核心技術具有獲得授權的有效發明專利,其權利人為申請單位且權益狀況明確;
2.產品必須在南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研發或生產,為近五年內首次研制成功。產品必須來自申請單位,或者產品的關鍵部件、核心技術、注冊商標、整體設計等必須來自申請單位;
3.產品的技術水平在同類產品中達到國際先進或處于國內領先,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突破國際國內關鍵核心技術;
(2)屬于自主研究和開發;
(3)對現有產品實現了工藝、結構、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進;
4.產品功能完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要求。屬于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應具有產品生產許可;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5.產品生產工藝、生產過程環境友好,安全環保性能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環保技術規范;
6.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社會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能夠顯著降低生產成本或能替代進口;
7.產品上年度有一定數量的銷售。對于首次或首批生產的填補國內市場空白的新產品,不受銷售收入的限制,但需提供用戶使用(試用)報告。
第九條? 從納稅、營業收入、參與社會治理、技術引領等角度對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和起到重要支撐作用的重點企業,申請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申請和評價程序
第十條? 創新產品評價工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具體安排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申請和評價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按申報通知要求提出線上初步申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審核通過后準備具體申請材料。
(二)區級審核。各區(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分別對申請材料和申請單位進行形式審查,或者按照具體通知要求開展產品初審,凡不符合申請條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請單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不得推薦上報;審核通過后,簽署意見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
(三)市級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對各區(開發區)上報的申請材料和申請單位分別進行形式審查、信用審查,必要時征求評價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凡不符合申請條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請單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其他負面問題的,一律淘汰不予評審。
(四)專家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牽頭組織專家答辯評審。
(五)現場核查。各區(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答辯通過的產品全部組織現場核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牽頭評價小組成員單位、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進行抽查。
(六)部門聯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對通過現場核查的產品,征求評價小組成員單位、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完成部門聯審,確定擬入選名單。
(七)對外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將擬評價入選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有異議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受理,并牽頭核實調查。
(八)行文報批。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產品,報市政府審定同意。
(九)發文公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發文對外公布《推薦目錄》,同時在南京市創新產品應用推廣平臺、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南京市政府采購網等平臺予以公告。
第四章 推廣支持
第十二條? 通過資金引導、宣傳推廣、協助對接市場和提供相關要素保障等方式加大對創新產品的支持力度。在南京市創新產品應用推廣平臺上集中展示創新成果;不定期組織開展創新產品供需對接、路演推介、競賽等活動形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支持創新產品擴大社會影響力和品牌知曉度,加快創新產品推廣和產業化,打造“南京創造”系列產品和品牌;加強創新產品與高校院所專家的對接,為產品進一步升級改造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三條??鼓勵我市國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優先采購列入《推薦目錄》中的產品。對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試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可以進行首購或訂購。
第十四條? 充分調動我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國有企業以及龍頭企業等各方積極性,在教育、交通、消費、社會治理、民生保障、公共安全、醫療健康等領域,推動對創新產品等有廣泛應用需求的各類應用場景建設,通過開放應用場景,加速培育我市創新產品市場。
第十五條? 鼓勵我市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化采購中優先使用《推薦目錄》中的產品,多措并舉支持創新產品推廣應用。
第十六條? 生物醫藥創新產品參照南京市現有支持政策,重點支持國家一類新藥產業化項目和特別通道審批的三類醫療器械產業化項目。對整機性能或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同類裝備先進水平的首臺(套)高端裝備,優先推薦參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認定。對我市技術水平先進、應用前景廣闊的“首版次”高端軟件,加強宣傳推廣,支持列入重點領域首版次軟件產品應用推廣指導目錄,推動在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企業試點應用,并給予研制企業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跟蹤評估
第十七條? 通過評價的創新產品,其有效期一般為兩年,到期后其評價資格自動失效,需再次提交評價申請;同一產品進入《推薦目錄》不得超過四年;四年期滿后,同一產品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八條? 建立創新產品使用意見反饋機制。創新產品生產單位應及時向產品使用單位了解產品的應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不斷對產品加以改進和完善。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每年開展一次創新產品跟蹤評估。通過公開征集用戶反饋意見、隨機調查、信用審查、征求政府主管部門意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等方式對進入《推薦目錄》滿一年的創新產品進行跟蹤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動態更新目錄,形成合理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對申請產品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等問題或申請單位產生嚴重失信行為等情形的,將取消其創新產品資格,從《推薦目錄》中刪除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當承諾申請產品符合國家及省市相關要求,并對其產品質量、安全等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創新產品申請評價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創新產品資格的,一經發現,將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列入《推薦目錄》的,從《推薦目錄》中刪除并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將列入限報名單,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對《推薦目錄》申請的全過程開展信用管理。申請階段實行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記錄申請單位在申請等各階段的失信行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創新產品推廣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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