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體系,根據市政府《關于推進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鹽政發〔2020〕3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庫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成立的居民企業;
(二)2008年以來未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三)未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四)擬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五)企業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條 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入庫培育,確保應報盡報。同時,要對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標準,指導入庫企業進行針對性補差,盡快達標申報。
第四條 入庫流程:
(一)啟動申報。企業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提交《鹽城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申請表》(見附件),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二)材料初審。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表進行審核,逐一核對企業填報數據,確保申請表真實、準確、完整,對符合條件且數據真實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出具推薦函;
(三)受理復核。市科技主管部門分批次受理企業入庫申請材料,并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四)發布名單。對符合入庫條件的企業,由市科技局主管部門發文公布名單。
第五條 入庫企業在庫培育期間發生與入庫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1個月內,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報告。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對入庫企業變化后的相關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報請市科技主管部門予以出庫,并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
第六條 入庫企業培育期為三年。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三年期滿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
第七條 地方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入庫企業的跟蹤與監督,對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及時報請市科技主管部門予以出庫。
第八條 對在庫企業首次達標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發放“高新技術企業服務券”。
達標申報條件:
(一)擁有1件以上I類專利或5件以上II類專利,且對高新技術產品起核心支持作用;
(二)年平均轉化科技成果數高于5件,且與高新技術產品相關;
(三)產學研合作協議有效;
(四)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推薦報省。
地方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在庫企業達標申報情況,并將達標企業清單行文報送至市科技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申請入庫企業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做出信用承諾,發現虛假承諾的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同時,企業要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監察,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庫培育資格:
(一)在入庫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培育期間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培育期間發生嚴重科研失信或嚴重社會失信行為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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