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對隨機抽取的23家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聯合開展了現場檢查,其中2家機構在管理和技術方面存在輕微問題,自行整改;13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8家機構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建議移交執法稽查部門處理。
關于江蘇省2021年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監督檢查結果的通報
蘇市監檢測〔2021〕227號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相關檢驗檢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要求,結合長三角市場體系一體化建設檢驗檢測領域專項工作,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促進檢驗檢測行業有序發展,根據《關于開展全省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的通知》(蘇市監檢測〔2021〕169號)部署,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對隨機抽取的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聯合開展了現場檢查,并邀請長三角地區監管領域專家共同參與檢查。現將檢查結果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此次檢查共分5個檢查組,隨機抽取25家機構,實際現場檢查了23家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1家由于疫情原因未能開展檢查,1家由于搬遷未能開展檢查,共抽查檢驗檢測報告250余份,發現124條問題,檢查結果均經檢查組和被檢查機構現場確認。檢查組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規范標準,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體系文件、變更、能力、證書標志和公章、現場過程、分包、人員、樣品、報告和原始記錄、實驗室安全管理等方面。重點檢查相關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持續保持資質認定的條件和要求;檢驗檢測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操作的合法性;檢驗檢測機構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并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1. 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通過本次監督檢查,發現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機構體系管理不規范。檢驗檢測機構存在內部管理不規范、質量控制不到位的情況。部分機構標識、標準公示等缺失;檔案管理不到位;標準物質過期等。
(二)依法變更辦理不及時。部分機構對法人、標準和方法發生變化的檢測項目等未按照資質認定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資質證書能力附表中的個別作廢標準未及時更新。
(三)儀器設備管理不規范。部分機構儀器設備到期未檢定或校準,檢定、校準后的儀器設備沒有經過計量確認或者確認錯誤即投入使用,缺少唯一性標識。
(四)設施及環境條件不符合要求。部分機構實驗室缺少排風設施和清洗設備,顯微鏡室內環境條件不符合要求,氣相色譜實驗室內溫度不符合要求等。
(五)報告及原始記錄信息不全。部分機構未嚴格按照標準編制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信息填寫不完整,表述不規范,原始記錄信息不全等情況。
經現場檢查和對檢查結果的集中分析研判,最終情況如下:2家機構在管理和技術方面存在輕微問題,自行整改;13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8家機構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建議移交執法稽查部門處理。
三、相關要求
(一)省市場監管局和省生態環境廳將開展檢查結果及相關證據資料移交工作。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對機構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函告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對機構數據失實和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處理(詳見附件),處理結果及時函告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涉嫌犯罪的,要加強行刑銜接,及時做好案件線索移交。
(二)各相關機構收到通報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不斷完善內部管理,規范檢驗檢測程序,強化質量體系運行,于10月30日前通過江蘇省檢驗檢測監管服務平臺(蘇檢通平臺)上報整改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
(三)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要運用好此次檢查結果,督促在本轄區內發現問題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法依規做好相關整改落實工作,對機構上報的整改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及時進行現場審核確認,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要對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根據檢查發現的區域性、行業性問題,加強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監管方法研究,為今后監管工作提供依據。同時,要積極探索建立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長效監管機制,通過定期檢查、隨機抽查、明察暗訪等方式綜合評價檢驗檢測機構工作質量,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不斷提升我省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水平。
附件:江蘇省2021年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監督檢查結果.doc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江蘇省2021年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監督檢查結果
江蘇省2021年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監督檢查結果 | |||
序號 | 機構名稱 | 發現的主要問題 | 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條款 |
1 | 江蘇雁藍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 1 查揮發性有機物質等實驗室,發現實驗室中鋼瓶未完全固定。 | 自行整改后通過 |
2 查4樓現場室,冰箱中見開封“水質濁度標準物質”(編號為BY222-5)未標明開封時間。 | |||
3 查編號為(2021)環檢(綜)字第(W0062)的檢測報告(2021年2月2日簽發)中,發現其中非甲烷總烴的氣相色譜分析原始記錄表中標準曲線標準的濃度單位為(umol/mol),樣品濃度單位為(mg/m3),單位不一致,需要統一。 | |||
2 | 無錫創晨檢測有限公司 | 1 公司聲明自2020年9月7日至本檢查日未出具過帶CMA標志的檢驗檢測報告。 | 自行整改后通過 |
2 查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7月內審報告中審核依據采用了作廢了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內審檢查表4.2.6條審核記錄中描述“2017年制訂了人員培訓計劃5次”;4.4.3條審核記錄中描述“出示2017年儀器設備校準或檢定計劃,均已對儀器設備進行校準”。 | |||
3 機構未能提供危險化學品采購流程和記錄。 | |||
4 危險化學品(氫氣)在檢測現場使用,公司本部現場未見儲存、使用。 | |||
3 | 江蘇創盛環境監測技術有限公司 | 1 在其公司的網站的深層有公正性聲明,建議改放在網站醒目處或張貼,以便于客戶查閱。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六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四條進行處罰; |
2 能力表中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異丙苯檢測依據為《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11890-1989 未進行變更。 | 第2條問題涉嫌違反163號令十四條第四項,建議依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3 報告CST-2021TR-HW464(2021年7月28日簽發)(蘇州恒康材料有限公司)非甲烷總烴玻璃針筒中樣品在交接記錄中未記錄到具體時間;臭氣濃度只保存了嗅辨匯總表,沒有每個嗅辨員嗅辨的原始判定記錄。 | 第3-9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4 嗅辨室缺少排風裝置。 | |||
5 揮發性有機物與半揮發性有機物測定分析的儀器設備處于一間;石油類測定的紅外測油儀與pH等儀器處于一間實驗室,沒有有效的排風,僅有的一個吸風罩。 | |||
6 報告2101013(2021年1月13日簽發)(江蘇康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蘇州明基醫院有限公司)送樣檢測委托書中樣品保存勾選為常規(不符合HJ 505-200樣品0-4℃運輸保存和HJ 586-2010樣品冷藏運送要求),沒有對樣品有效性判斷信息。 | |||
7 報告CST-2021TR-HW152(2021年4月20日簽發)(蘇州新理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有組織廢氣采樣熱敏打印條復印件沒有采樣人員簽字。 | |||
8 五樓試劑室冰箱內氨氮標準貯備液配制于2021.8.4.自定保存期為2個月,超過HJ535-2009中要求保存一個月的要求。 | |||
9 恒溫恒濕室安裝有紫外燈,缺少安全防護措施。 | |||
4 | 中通服咨詢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 1 查機構能力附表發現作廢標準《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61-2001)、《醫用X射線CT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GBZ/T 180-2006)、《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測定規范》(GB/T 14583-1993)。 | 第1-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查編號為中通服設計檢(委)字第(2020158)號檢驗檢測報告(2020年10月17日簽發)資料,發現其后續進行修改,出具中通服設計檢(委)字第(2020158-G)號檢驗檢測報告,報告未按照程序文件所規定的使用報告控制程序中《檢測報告發放登記》。 | |||
5 | 江蘇玖清玖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1 查編號為(2020)蘇清環科(劑)字第(101)號檢測報告(2020年4月17日簽發),其中,個人累積劑量計測量原始記錄中儀器名稱為TLD熱釋光劑量測量系統(儀器型號 T360M,儀器編號J0817)與校準證書上出廠編號P/A-063無法對應。 | 第1-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查機構能力附表發現過期標準《架空送電線路可聽噪聲測量方法》(DL/T 501-1992)。 | |||
6 | 鎮江市丹徒區環境監測站 | 1 查能力附表發現,標準GB11890-1989《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2020年3月24日以后在環境監測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實施中停止使用。 | 第1-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查編號為(2020)環監(水)字第(083)號的監測報告(2020年8月26日簽發),發現其廢水采樣記錄中中使用儀器編號為DT193的時間為14:10分與儀器使用記錄中的2020年8月24日9:00--11:10分的記錄不符。 | |||
7 |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 | 1顯微鏡室內環境條件不符合要求;氣相色譜實驗室內溫度不符合要求,氣瓶未固定,房間內無抽氣裝置。 | 第1-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2021年8月31日土壤樣品交接記錄不完整。 | |||
8 | 蘇州市建科潔凈技術有限公司 | 1 未在網站或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公正性等。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六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四條進行處罰; |
2 報告檢(2021)潔凈字JC00022號(2021年1月18日簽發)(啟動蓋天力藥業有限公司)懸浮粒子檢測原始記錄(第二頁)中沒有所用儀器的信息記錄。 | 第2-5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3 報告檢(2021)潔凈字JC00066號(2021年3月3日簽發)(天津康邁德醫用包裝技術有限公司)中浮游菌和沉降菌的原始記錄中沒有勾選使用的方法、儀器設備,空白對照沒有記錄。 | |||
4 實驗室不能提供無菌實驗室的期間核查計劃及記錄。 | |||
5 報告 檢(2021)潔凈字JC00066號(2021年3月3日簽發)(天津康邁德醫用包裝技術有限公司)中檢測依據引入了《無菌醫療器具生產管理規范》等判定標準,檢測委托書沒有約定判定的依據或規則。 | |||
9 | 無錫市中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 1 WXEPD210314343032CS中硫酸霧樣品未按要求進行冷藏運輸。 | 第1-3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精密天平ES-E120BII有灰塵,JNVN低濃度稱量恒溫恒濕設備放置不應留存樣品。 | |||
3 冰箱內發現過期標準物質。 | |||
10 | 江蘇國恒檢測有限公司 | 1 2020JSGHEL2020560號報告(2020年9月25日簽發)的原始記錄缺少唯一標識號。報告、原始記錄匯編沒有騎縫章。原始記錄中樣品的pH值測定記錄不全。濁度的福爾馬肼懸濁液的配制記錄不全。檢驗報告未描述樣品狀態。 | 第1-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JSGHEL2020837報告(2021年1月10日簽發)中,降塵采樣天數為26天,GB/T 15265-1994中要求為30 +/- 2天。JSGHEL2021246報告中,氨氮采樣日期為2021年3月26日,分析日期為3月29日,根據HJ 535-2009要求,樣品可2-5攝氏度冷藏保存7天,但未見樣品冷藏記錄。 | |||
11 | 江蘇高研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 1 GYSC(環)字第2020091101號報告(2020年9月21日簽發)中樣品狀態內容描述不完整,苯胺類檢測原始記錄缺少檢測地點,原始記錄的唯一標識號不全不連續,低濃度顆粒物記錄缺少溫度的記錄,硫化物原始記錄中的標準曲線繪制日期為8月21日但檢測日期為9月15日。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12 | 江蘇國潤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 1 報告編號GRJC20023001(2020年9月23日簽發)采(送)樣日期不明確,采(送)樣人員不明確,采樣記錄中缺前一天的天氣情況,采樣地點的情況信息內容不全,樣品保存和輸送記錄不全,委托提取的時間不具體,委托檢測協議書中缺少檢測依據,樣品凈化記錄內容不全,原始記錄缺頁碼。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報告編號GRJC20051501(2021年3月5日簽發)無現場調查記錄,采樣記錄未見熱敏紙原件,合同未與報告一起存檔。 | |||
13 | 江蘇徐海環境監測有限公司 | 1 (2021)環監(氣)字第(127)號報告(2021年4月10日簽發),空氣中多環芳烴分析記錄格式缺少樣品濃縮體積、稀釋因子等計算過程參數。 | 第1-4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2021)環監(綜合)字第(024)號報告(2021年1月27日簽發),監測點位示意圖未標明周圍建筑、敏感區域情況;非甲烷總烴采樣未填寫采樣儀器名稱與型號、儀器資產編號、保存方式等信息。 | |||
3 (2021)環監(綜合)字第(069)號報告(2021年3月12日簽發),嗅辨人員原始記錄未受控;顆粒物稱重記錄未能提供每批樣品的具體稱重時間。 | |||
4 (2021)環監(綜合)字第(055)號報告(2021年3月1日簽發),采樣現場記錄和分析記錄pH項目未見具體采樣時間和保存條件、分析時間。 | |||
14 | 連云港智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1 連智檢(2021)第094號報告(2021年3月18日簽發),甲醛分析項目復核人未簽字,字跡簽名未識別;BOD5不同稀釋比記錄未體現在原始記錄上。 | 第1-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連智檢(2021)第261號報告(2021年8月9日簽發),固定污染源有組織廢氣采樣原始記錄中,非甲烷總烴未標注采集時間點。 | |||
15 | 江蘇方露檢測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 1 蘇方檢(委)字第(2104037)號報告(2021年4月14日簽發),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檢測記錄中未按GB12348-2008要求提供主要聲源信息。 | 第1-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蘇方檢(委)字第(2103048)號報告(2021年3月16日簽發)。現場檢測方案中未編寫:采樣要求、保存條件、樣品重量等內容;固體廢物采樣現場記錄未按HJ/T 298-2019要求提供樣品采集、包裝、運輸和保存信息;樣品加標未按照樣品分析全流程處理;查尤建勛(建議修改為尤某某)固體廢物前處理(HJ 299-2007)的自認定材料,取樣量體積錯誤;實驗室有專用危廢收集區域,但缺少危廢收集記錄和臺賬;查《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程序》,危化品采購只提及負責購置科室,未提供具體流程。 | |||
16 | 南京優尼特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 1 查機構營業執照和資質認定證書,發現機構整體于2020年6月22日已從南京市鼓樓區搬遷至南京市棲霞區,未依法及時變更。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163號令第十四條第一項,建議依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查編號為NJUT2019082402的檢測報告(2019年8月27日簽發),未提供樣品UT2019082402-1至UT2019082402-5的苯系物項目譜圖,核查儀器的電子記錄,未發現苯系物項目的原始譜圖。 | 第2-3條問題涉嫌違反《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九條,建議依據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 ||
3 查編號為NJUT2019082801的檢測報告,其室內環境空氣現場采樣原始記錄中,大氣采樣儀(型號QC-2A、編號UNT027)的設備未見2019年檢定證書。查2019年度儀器設備檢定校準確認表也未見該儀器設備。 | |||
17 | 青山綠水(蘇州)檢驗檢測有限公司 | 1 能力表中苯系物檢測依據為《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11890-1989 未進行變更;氯苯類檢測依據為《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39-1999.未進行變更。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163號令第十四條第四項,建議依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報告QSWT2106030(2021年6月16日簽發)(蘇州鼎和家具有限公司)中有組織廢氣苯系物采用HJ734-2014.樣品交接單采用吸附管類型為Tenax,實際使用為標準中的組合3.沒有按照正式監測時使用組合1的要求實施。 | 第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三條第三項,建議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第3-6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處罰。 | |||
3 QSWT2011046(2021年4月12日簽發)(蘇州雅式噴涂有限公司)樣品處理信息單無被處理樣品編號 。 | |||
4 實驗室不能提供實驗室用水驗收的詳細作業指導書。 | |||
5 在實驗室普通試劑柜中有使用一半的硝酸鉀固體試劑,不符合易制爆化學品管理要求。 | |||
6 分光光度計使用間與高錳酸鹽指數分析測定共用,房間內有水浴鍋。 | |||
18 | 江蘇炯測環保技術有限公司 | 1 經現場核查,原用于土壤晾干等前處理實驗室,已被用于紫外測油室,相應檢測人員也離職,建議該公司撤銷附表中土壤一大類(13個項目)。2020年9月14日搬遷以來尚未發現出具土壤類檢測報告。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163號令第十四條第三項,建議依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機構能力表pH值檢測依據《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6920-1986在環境類檢測已作廢,沒有進行變更;報告E20080011(南通利華農化有限公司)廢水pH值的檢測依據采用《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中3.1.6.2便攜式測定方法,也應同時變更。 | 第2條問題涉嫌違反163號令第十四條第四項,建議依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3 報告E20080011(2020年10月4日簽發)(南通利華農化有限公司)無組織采樣原始記錄(非甲烷總烴)在上下風向四個點采集均為同一臺設備(AF-004-1),采樣時間間隔最短1分鐘;有組織廢氣采樣原始記錄使用同一臺設備采集非甲烷總烴(AF-009-1),尾氣處理設施進、出口在同一個時間點采樣(記錄時間為14:12、14:32);現場采樣人員均以蓋章形式簽名.。 | 第3-4條問題涉嫌違反《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九條,建議依據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 ||
4 報告2104783(2021年5月26日簽發)(張家港迪克汽車化學品有限公司)無組織采樣原始記錄(非甲烷總烴)在上下風向四個點采集為兩臺設備(AF-JS-006-01和AF-JS-006-02),采樣時間記錄每個樣品采集1小時,每臺儀器在同個小時時段采集10個樣品;有組織廢氣甲醇采集時間為2小時20分鐘,記錄采樣體積為20L,沒有記錄采樣流量;現場采樣人員均以蓋章形式簽名;低濃度顆粒物分析原始記錄中涂改未簽字。 | |||
19 | 無錫晨熙環境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 1 《投訴處理程序》CX-CX-07中未有人員回避的規定。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六條,建議依據第二十四條進行處罰; |
2 實驗現場未見溫度濕度控制記錄。 | 第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3 CX20210113001報告樣品FS210113001010103氨氮報告數據與原始記錄不符,原始記錄數據為1.65.報告為4.65. | 第3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三條第四項,建議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20 | 江蘇蘇環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 | 1 在走廊處粘貼公正性聲明,但被貨架遮擋。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六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
2 蘇環 字(2021)第W0003(2021年4月5日簽發)(康奈可(海門)車用空調壓縮機有限公司):氨氮取樣體積為25.0ml,HJ 535-2009標準中規定為取50ml經處理的樣品)。 | 第2-5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三條第一項,建議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第6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三條第四項,建議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3 蘇環 字(2021)第W0018(2021年7月24日簽發)(昆山市新誠五金廠司)化學需氧量檢測依據(HJ 604-2017)錯誤;氨氮取樣體積為25.0ml,HJ 535-2009標準中規定為取50ml經處理的樣品);化學需氧量分析缺少氯離子初判記錄。 | 第7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4 蘇環 字(2021)第W0009(2021年5月6日簽發)(碧雯圖拉(蘇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采樣點位標識不明,分時段采樣未表明采樣時間點 | 第8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四條第二項,建議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進行處罰。 | ||
5 蘇環 字(2021)第N0012(2021年6月26日簽發)(塑能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采樣點位標識不明,分時段采樣未表明采樣時間點;噪聲監測無示意圖,噪聲監測熱敏打印條沒有復印。 | |||
6 蘇環 字(2021)第W0010(2021年5月17日簽發)(昆山瑞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化學需氧量檢測依據(GB/T 11914-1989)為過期標準。 | |||
7 冰箱中存放玻璃容量瓶,其中放置氟標準溶液。 | |||
8 蘇環 字(2020)第G0005號(2021年6月12日簽發)(蘇州市吳中中意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非甲烷總烴檢測原始記錄中沒有按照HJ38-2017標準規定給出氧峰測定信息,引用2019年11月4日的校準曲線進行計算,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樣品采集未標注采樣容器材質。 | |||
21 | 南京白云環境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1(2021)寧白環檢字第202107266號(分包)(2021年7月30日簽發)EH21662001001五瓶水采樣不符合規范。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021)寧白環監(水)字第202104224號報告(2021年4月23日簽發)中對樣品狀態描述不規范。 | 第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三條第四項,建議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2021)寧白環監(綜)字第202101022號(2021年1月8日簽發)噪聲布點未標注主要噪聲源。 | |||
2(2021)寧白環檢(氣)字第2021059017號(2021年5月24日簽發)中平行樣品的譜圖時間與原始記錄不一致,分析人員自行調整譜圖時間,未按要求保存記錄或數據。 | |||
22 | 泰州市科岺輻射防護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 1 報告科岺檢字第2021-010號未填聯系人信息,現場監測點未填寫任務編號,現場檢測點位圖未見詳細信息。 | 第1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科岺檢字第2021-501號報告(2021年3月29日簽發)編號變更為科岺檢字第2021-004號報告(2021年1月18日簽發),未按結果報告控制程序更改及存檔,缺少委托方對于布點特殊條件的描述。 | 第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三條第四項,建議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23 | 宿遷市工大檢測有限公司 | 1 GD2001502601報告(2021年2月9日簽發),2021.01.08水質采樣原始記錄表,實驗室記錄復核人員未簽字。天平使用記錄未簽字,用鉛筆記錄. | 第1-2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2 GD20015035報告(2021年6月10號簽發),BOD5原始記錄中有CODcr結果,CODcr分析記錄過程在非受控記錄文件上記錄數據,且編號唯一性標識和BOD5不能對應。 | 第3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三條第四項,建議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 ||
3 GD2000400601\GD2000400602報告(2021年1月6日簽發)中有組織廢氣,氨氣采樣有采樣圖片,但在現場記錄和分析記錄中未標明吸收液體積,計算結果錯誤。 | 第4條問題涉嫌違反39號令第十條第二款,建議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進行處罰。 | ||
4 GD2101300201(2021年4月23號簽發),受檢機構未確認分包內容。 | |||
24 | 揚州市江都區水生動物預防控制中心(揚州市江都區漁業環境監測站) | 由于疫情原因未能開展檢查 | |
25 | 南通市水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南通市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南通市食品安全檢測中心水產品檢驗所) | 由于機構搬遷原因未能開展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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