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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新的植物新品種權司法解釋(附全文)

   日期:2023-09-21 04:33:09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8    評論:0
核心提示: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以下簡稱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發布,自7月7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以下簡稱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發布,自7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

法釋〔2021〕14號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4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或者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的共有人對權利行使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張其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共有人單獨實施該品種權,其他共有人主張該實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證據證明其不具備實施能力或者實施條件的除外。

共有人之一許可他人實施該品種權,其他共有人主張收取的許可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品種權轉讓未經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登記、公告,受讓人以品種權人名義提起侵害品種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 受品種權保護的繁殖材料應當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稱的繁殖材料不限于以品種權申請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

第四條 以廣告、展陳等方式作出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銷售行為認定處理。

第五條  種植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生產、繁殖行為認定處理。

第六條  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合稱權利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有證據證明不屬于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構成假冒品種行為,并參照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有關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第七條  受托人、被許可人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或者區域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品種權人請求判令受托人、被許可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條  被訴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侵害品種權的行為,仍然提供收購、存儲、運輸、以繁殖為目的的加工處理等服務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認定為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九條  被訴侵權物既可以作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為收獲材料,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物系作為收獲材料用于消費而非用于生產、繁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十條  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經品種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權利人主張他人生產、繁殖、銷售該繁殖材料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對該繁殖材料生產、繁殖后獲得的繁殖材料進行生產、繁殖、銷售;

(二)為生產、繁殖目的將該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護該品種所屬植物屬或者種的國家或者地區。

第十一條  被訴侵權人主張對授權品種進行的下列生產、繁殖行為屬于科研活動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利用授權品種培育新品種;

(二)利用授權品種培育形成新品種后,為品種權申請、品種審定、品種登記需要而重復利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二條  農民在其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土地范圍內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權利人對此主張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行為,被訴侵權人主張其行為屬于種子法規定的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目的、規模、是否營利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  銷售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而售出的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且舉證證明具有合法來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判令其停止銷售并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對于前款所稱合法來源,銷售者一般應當舉證證明購貨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存在實際的具體供貨方、銷售行為符合相關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等。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侵害品種權的事實,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決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責令采取消滅活性等阻止被訴侵權物擴散、繁殖的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被訴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被訴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訴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第十六條  被訴侵權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轉移、毀損被保全物等舉證妨礙行為,致使案件相關事實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權利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除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以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品種權為業;

(三)偽造品種權證書;

(四)以無標識、標簽的包裝銷售授權品種;

(五)違反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

(六)拒不提供被訴侵權物的生產、繁殖、銷售和儲存地點。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的,在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可以按照計算基數的二倍以上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

第十八條  品種權終止后依法恢復權利,權利人要求實施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終止期間實施品種權的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  他人未經許可,自品種權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權利人對此主張追償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處理,并參照有關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該使用費數額。

前款規定的被訴行為延續到品種授權之后,權利人對品種權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權損害賠償均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但應當分別計算處理。

第二十條  侵害品種權糾紛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當事人在相關領域鑒定人名錄或者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推薦的鑒定人中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從中指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于沒有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的品種,可以采用行業通用方法對授權品種與被訴侵權物的特征、特性進行同一性判斷。

第二十二條  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未提出合理理由和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二十三條  通過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被訴侵權人主張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擴大檢測位點進行加測或者提取授權品種標準樣品進行測定等方法,并結合其他相關因素作出認定。

第二十四條  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答記者問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以下簡稱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發布,自7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專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制定的主要背景?

負責人: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我國已是世界種業大國,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種業自主創新,對于農業高質量發展和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基礎性、決定性的戰略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和種業問題。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要求,“打好種業翻身仗”和“加強育種領域知識產權保護”。5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南南陽考察期間強調,“要牢牢把住糧食安全主動權”“要堅持農業科技自立自強,加快推進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為人民法院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明了方向。植物新品種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勢在必行。近年來,種業市場品種同質化、仿冒、套牌等問題較為嚴重,侵權行為易發多發,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較為突出。司法實踐中,近年來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增幅較大,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亟需統一和規范;人民法院在案件審判中積累了豐富經驗。因此有必要進行歸納總結,出臺新的較為系統的司法解釋,回應司法需求。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的起草思路和堅持的原則?

負責人:在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廣泛征求農業林業界和法律界的意見,努力達成最大程度的共識。主要思路和原則是:一是嚴格依法解釋。根據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有關規定,在法律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權限范圍內作出解釋。始終堅持符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則和立法原意,對法律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作出解釋。二是突出保護種業自主創新。積極通過司法保護推動育種創新,以切實保護品種權人利益、嚴厲打擊侵權行為、促進種業自主創新為宗旨。圍繞保護范圍、幫助侵權、育種例外等,明確裁判規則,服務種業自主創新和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把黨中央關于糧食安全和種業自主創新等各項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執行到位。針對當前種業領域侵權套牌等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形成高壓嚴打態勢,切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在許諾銷售、幫助侵權、臨時保護期和權利終止期費用補償、懲罰性賠償、接近閾值認定等條文中,秉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司法理念,擴大育種創新成果法律保護范圍,提高損害賠償數額,適時轉移舉證責任,切實加大保護力度,營造有利于創新的市場環境、法治環境。在加強對品種權人保護的同時,注重保護科研機構、銷售者、農民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平衡。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實踐特點,切實增強司法保護的實際效果。突出實踐中急需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注意實效性,成熟一條起草一條。對于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且更適合由立法機關明確的問題,不作規定,如最終刪除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商業目的的規定。四是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銜接。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從行政執法、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等環節完善保護體系,加強協同配合,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起草過程中,與農業農村部聯合進行調研,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有效銜接,推進高質效合作。五是廣泛征求意見。在起草過程中,多次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人大農業農村委和司法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中央有關部門進行工作溝通。考慮種業知識產權地方特色較濃的特點,赴江蘇、湖南、海南等地進行實地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專門聽取育種專家的意見建議,先后走訪聽取袁隆平、鄧秀新等多位院士和專家的意見建議。在充分溝通和討論的基礎上,確保司法解釋兼收并蓄各方面意見,反映各方利益關切,做到穩妥可行。

記者:我們注意到本司法解釋的標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與之前的司法解釋是什么關系?

負責人:我院曾于2001年和2007年分別制定《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前者主要規定案由和管轄等程序性問題,后者主要規定品種權侵權判定問題。根據民法典出臺后相關司法解釋清理修訂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僅進行了適應性修改。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是在2007年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審判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侵害品種權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補充性、完善性的規定,保持了與2007年司法解釋名稱及內容的體系性和延續性。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施行后,原兩個司法解釋仍然有效。

記者:本次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有哪些亮點?

負責人: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涉及許多社會各界非常關注的內容,有五大亮點。

(一)擴展保護范圍。一是明確品種權保護對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第三條規定了品種權所保護的繁殖材料不限于申請品種權時申請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二是形成對侵權行為的全鏈條打擊。第四條將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實際上擴展到許諾銷售環節;第五條明確對種植行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生產或者繁殖行為,從而將種植環節納入法律規制范圍;第八條通過規定幫助侵權,將品種權保護明確延伸到為他人侵權提供收購、存儲、運輸、加工以及提供證明材料等幫助環節。由此,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構筑起對侵權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鏈條打擊,有效豐富和拓展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范圍,將我國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水平推到了一個新高度。

(二)提升保護力度。一是提升司法保護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為防止因訴訟周期過長導致品種權人合法權益受到進一步侵害,第十四條規定了先行判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采取消滅活性等阻止被訴侵權物擴散、繁殖等具體措施。二是形成對惡性侵權行為的強力威懾。第十七條列舉了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構成侵權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并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則進行細化,明確對于多數的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要在計算基數的二倍以上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實際的賠償總額最低是補償性賠償數額的三倍。三是明確對品種權人的全面利益補償。為全面保護品種權人的智力成果,確保其經濟利益得到充分補償,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分別規定品種權終止后又恢復權利的終止期實施費和臨時保護期補償費的計算方法,保障品種權人在權利終止期和臨時保護期內的利益亦能獲得合理補償。

(三)降低維權難度。一是適時轉移舉證責任,便利品種權人維權。對于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的情形,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屬于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將證明二者不屬于同一品種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訴侵權人。對于被訴侵權物既可以作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為收獲材料的情形,第九條規定,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物作為收獲材料用于消費而非用于生產、繁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于分子標記檢測方法得出極近似結論的情形,根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推定兩者屬于同一品種,將證明兩者特征特性不同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訴侵權人,由其提交證據證明兩者不屬于同一品種。二是充分運用文書提供命令和舉證妨礙制度,讓不誠信的被訴侵權人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第十五條規定被訴侵權人拒不遵守人民法院的文書提供命令,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大大降低了品種權人的賠償證明難度。為便于侵害品種權案件的證據固定和事實查明,第十六條規定,被訴侵權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轉移、毀損被保全物等妨礙證明行為,致使案件相關事實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權利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對于有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第十六條還明確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姑息。

(四)完善法律制度。一是明確科研例外,鼓勵育種創新。借鑒專利法上的科研例外原則,第十一條對于育種領域的科研例外作出規定,明確利用授權品種培育新品種以及利用授權品種培育形成新品種后為品種權申請、品種審定、品種登記需要而重復利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便利育種科研和改進創新。二是規定權利用盡原則和合法來源抗辯,穩定市場交易秩序。參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公約)1991年文本的規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以及我國民法典的侵權損害賠償過錯責任原則,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權利用盡原則和合法來源抗辯及其適用條件,并特別強調證明種子銷售合法來源時除了要符合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和來源清楚等一般要求以外,銷售者自身還需符合相關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有效保護交易安全。三是既依法保護農民自繁自用的權利,又防止濫用“農民特權”實施侵權行為。第十二條第一款對典型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作出界定,凡是農民在其家庭農村承包經營土地范圍內的自繁自用行為,均屬于侵權例外;第二款對典型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以外的行為作出原則性指引,明確了應當綜合考慮目的、規模以及是否營利等因素予以認定。

(五)規范鑒定程序。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明確了鑒定人、鑒定方法的選擇以及重新鑒定的條件等。第二十條對實務中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推薦鑒定人的做法予以認可。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沒有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的品種,可以采用行業通用方法進行鑒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須有合理的理由才能申請復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防止拖延訴訟。

記者: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在第十三條中規定合法來源抗辯,出于何種考慮?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掌握?

負責人:合法來源抗辯是知識產權領域常見的抗辯事由。雖然品種權糾紛中的合法來源抗辯尚未通過立法形式得以確立,但已得到大量審判實踐的認可。合法來源抗辯的法律基礎是民法典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其旨在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市場交易過程中善意的交易相對人,降低交易成本,維護交易秩序。對符合合法來源構成要件的善意銷售者免除賠償責任,是損害賠償過錯責任原則的必然結果,符合民法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神。合法來源抗辯有助于引導銷售者規范經營,引導品種權人溯源維權,進而打擊真正的侵權源頭。如果不規定合法來源抗辯,反而會迫使銷售者成為真正侵權者也就是生產、繁殖者的“馬甲”,致使生產、繁殖者逃脫侵權源頭責任。《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第44條也為善意銷售者免責留下了空間,合法來源抗辯符合TRIPS協定的要求。

司法實務中對合法來源抗辯在植物品種權領域能否適用及其適用條件長期存在不同認識,第十三條統一了裁判尺度。具體適用時,需要充分注意第十三條針對植物新品種領域的特點對合法來源抗辯限定的具體條件。首先,合法來源抗辯主體只能是銷售者。其次,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銷售者仍然要承擔停止銷售以及賠償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等民事責任。最后,判斷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時,如前所述,不僅要求銷售者證明購貨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和來源清楚等一般要求以外,銷售者自身還需符合相關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鑒于種子領域存在比較完善的行政管理規定,適用合法來源抗辯更具實操性,銷售者理應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卻無證經營的,原則上應認定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

記者:對于農民自繁自用的行為,業界有著各種不同的認識和聲音,對此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基于哪些考慮?

負責人: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民群體龐大。作為一種反哺機制,我國保留了農民對種子自繁自用的權利。隨著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推進和深化,逐漸出現了新型農民承包大戶,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主體作侵權掩護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既要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正當權益,又要防止濫用“農民特權”實施侵權行為,如何實現農民與品種權人的利益平衡,至關重要。我們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意見,形成了第十二條的規定,力圖在制度層面平衡農民自繁自用的生存權益、農民代繁侵權繁殖材料的經濟權益和品種權人的利益。第十二條第一款對典型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作出界定,凡是農民在其家庭農村承包經營土地范圍內的自繁自用行為,均屬于侵權例外;第二款對典型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以外的行為作出原則性指引,明確了應當綜合考慮的各種具體因素,即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目的、規模以及是否營利等因素予以認定。其中,目的因素主要要考慮為商業目的還是為私人或者家庭目的;規模因素主要要考慮土地范圍、被訴侵權物數量等;是否營利因素主要要考慮是否從中獲得利益。當然,對于這一條款的適用,還需要在實踐中逐步積累經驗。

記者:對于無性繁殖品種的品種權人,比較關心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種植行為是否為侵權行為的認定,能否簡單介紹一下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負責人: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品種權侵權行為包括生產、繁殖、銷售行為,不包括使用行為。植物種植后的生長期間內,無性繁殖品種可以自我復制和自我繁殖直接形成新個體,如何認定種植行為的性質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對于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權方往往以其屬于使用行為而非生產或者繁殖行為為由提出不侵權抗辯。如果一律支持這一抗辯,則不利于植物新品種特別是無性繁殖品種的保護。同時,由于種子法沒有將“商業目的”作為認定生產、繁殖或者銷售這三類侵權行為的條件,也沒有規定UPOV公約1991年文本中的“私人非商業性行為”這一侵權例外。如果簡單地將種植行為一律認定為生產、繁殖行為,又會導致打擊面過大。為此,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五條在原則上明確了對種植行為可以通過認定為生產、繁殖行為進而認定為侵權行為,至于如何具體把握,未來可以通過實踐案例來進一步明確。在具體個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借鑒UPOV公約1991年文本關于“私人非商業性行為”例外的精神,考慮種植行為的規模、是否屬于私人非商業性行為、是否營利等因素作出判定。

記者:對于受托人、被許可人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范圍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何理解?

負責人:根據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受托人、被許可人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或者區域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超出與約定的規模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品種權人對此主張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條沒有規定超出約定區域的銷售行為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主要考慮在于:首先,將超區域銷售行為認定為侵權與權利用盡制度不相協調。根據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十條對權利用盡的規定,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合法售出后,他人符合特定條件的后續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該行為的這一法律屬性原則上不因是否違反區域限定而有所不同。其次,將超區域銷售行為認定為侵權與反壟斷法不相協調。限制銷售區域可能涉嫌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協議,將超出約定區域銷售的行為直接作為侵權行為處理,與反壟斷法難以協調。出于競爭法的考慮,應當減少對商品銷售流通環節的限制。再次,不將超區域銷售行為作為侵權行為處理,并不影響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品種權人仍可通過違約之訴尋求救濟。最后,不將超區域銷售行為作為侵權行為處理,不影響行政機關依照相關種子經營管理制度開展行政執法。

記者: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規定了權利用盡原則。權利用盡原則在其他知識產權領域亦有規定,該原則在品種權侵權領域中的適用有何特點?

負責人:種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未規定權利用盡問題。在司法解釋起草調研中,許多法院反映當事人往往會主張權利用盡進行不侵權抗辯,有關法院在不少個案中支持了這一抗辯。各方面普遍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權利用盡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得到普遍適用,UPOV公約1991年文本對此亦有明確規定。權利用盡原則既合理保護了品種權人利益,又維護了交易安全、促進市場流通。如果不規定權利用盡原則,則品種權人對于其合法售出且已經獲得合理利益回報的繁殖材料,仍可以對后續合法獲得該繁殖材料的銷售者任意主張權利,既對銷售者不公平,又妨礙了商品的正常市場流通。考慮上述理由,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十條明確肯定了權利用盡原則。

品種權制度通過保護繁殖材料來保護品種權人利益,而品種權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因此,與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領域相比,植物新品種領域的權利用盡原則要受到更多限制,避免出現新品種一經合法售出則可以無限繁殖、嚴重影響品種權人利益的后果。為此,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十條特別規定了兩個例外:一是,對經權利人許可合法售出的繁殖材料生產、繁殖后獲得的繁殖材料,不再適用權利用盡,他人再進行生產、繁殖、銷售的,構成侵權,從而防止以權利用盡為名進行多代繁殖;二是,為生產、繁殖目的將該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護該品種所屬植物屬或者種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行為,亦不適用權利用盡。

記者:實踐中,若出現田間觀察檢測結論與分子標記檢測結論不同的情況,應以哪一個結論為準?此外,在已經存在一份鑒定意見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還可以再次申請鑒定,實務中爭議也較大,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不同檢測結論的證明力大小。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這是因為分子標記檢測所采取的核心引物(位點)與田間觀察測試的性狀特征之間并不具有絕對的對應性,考慮到品種權的審批機關對申請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進行實質審查所依據的是田間種植測試,作為活體的繁殖材料,其特征特性應當依據田間種植測試所確定的性狀特征為準。因此,如果田間觀察測試與分子標記檢測結論相互矛盾,則應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

我們調研發現,實踐中確實存在只要有分子鑒定報告則不允許當事人進行再次鑒定的情況。雖然該做法有助于糾紛及時解決,但如果鑒定報告有實質性缺陷,不進行再次鑒定,亦不利于查清侵權事實。為此,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作了相應規定,要求申請復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必須有合理的理由,防止拖延訴訟,引導合理復檢,縮短鑒定周期。如存在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對照樣品來源不明、鑒定方法明顯依據不足等情況,且申請人提供了相應證據的,原則上應認為有合理理由,可以復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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