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場監管總局官網消息,為規范我國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及相關活動的管理,確保代表我國加入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的認證和檢驗檢測機構、其他關聯技術機構及其人員規范、有序地參與體系活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范我國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及相關活動的管理,確保代表我國加入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的認證和檢驗檢測機構、其他關聯技術機構及其人員規范、有序地參與體系活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5月24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cncaintl@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郵編:10008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4月26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
合格評定體系的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總則] 為規范我國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以下簡稱IEC合格評定體系)及相關活動的管理,確保代表我國加入IEC合格評定體系的認證和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合格評定機構)、其他關聯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機構)及其人員規范、有序地參與體系活動,提高參與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IEC合格評定體系規則、國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涉外事務管理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范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我國參與IEC合格評定體系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并依據法律法規對代表我國參與IEC合格評定體系的合格評定機構、其他機構及其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受市場監管總局推薦或確認代表我國參與IEC合格評定體系活動的合格評定機構、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IEC合格評定體系規則以及本規定要求,依法履行相應職責、行使相應權利。
第三條[職責] 市場監管總局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認監委)的名義參與IEC合格評定體系活動。認監委作為國家成員機構,代表中國依法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
第四條[論證] 市場監管總局采取公開征詢意見的方式對擬加入和參與IEC合格評定體系活動的相關政策、原則、范圍等進行論證,對符合國家開放發展政策及平等互利原則的,予以積極推動。
第五條[基本原則] 參與IEC合格評定體系國際互認(以下簡稱IEC互認體系)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外交外貿政策;
(二)便利國際經濟與貿易;
(三)助推國內產業發展;
(四)促進資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 IEC合格評定體系的加入
第六條[鼓勵原則] 鼓勵合格評定機構、其他機構及其人員加入并參與對應領域IEC合格評定體系,并能夠有效維護互認機制運行、積極推廣應用、貢獻技術方案。
第七條[推薦條件] 有意愿加入IEC合格評定互認體系的合格評定機構應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申請(申請樣表見附件1.其他申請資料及要求詳見相應IEC合格評定體系網站),根據《條例》及IEC合格評定體系規則,市場監管總局通過組織國內專家預評審等方式,在初步確認能夠符合以下條件后向IEC合格評定體系對應秘書處予以推薦:
(一)依法設立;
(二)認證機構應獲得在國內開展所申請領域業務的行政審批,并能夠符合所需GB/27065(或等效ISO/IEC 17065)或GB/27021(或等效ISO/IEC 17021)標準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能夠分別符合GB/T 27020、GB/T 27025(或等效ISO/IEC 17020、ISO/IEC 17025)標準要求;鼓勵相關機構通過CNAS(或ILAC成員機構)認可;
(三)符合相應IEC互認體系及所申請項目對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的要求;
(四)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
(五)承諾能夠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聲譽;
(六)其他依據IEC互認體系加入政策所提要求。
第八條[義務條款] 合格評定機構經IEC互認體系評審并獲準加入后,應與市場監管總局簽署有關對權利義務的約定,以承諾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IEC互認體系規則以及本規定要求,組織對產品、過程、服務、體系、人員等進行評價,做出合格評定結論、頒發相應證書,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頒發證書或報告的信息。
第九條[違規處理] 對違反約定承諾的合格評定機構,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和IEC互認體系規則做出相應處理,包括向該IEC互認體系提出撤銷對該機構的推薦。
第十條[敏感問題處置] 合格評定機構、其他機構及其人員在開展合格評定工作、參與IEC合格評定體系會議等活動中,如有涉及國家、主權利益和安全等敏感問題,應及時提出應對預案和對外表態口徑,并按程序向市場監管總局報批。如屬突發情況,也應及時采取有效方式向市場監管總局進行請示并獲得相應授權后方可做出處置,并在處置后整理書面材料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第三章 IEC合格評定體系任職
第十一條[原則] 鼓勵合格評定機構、其他機構、企業等相關方人員在IEC合格評定體系中任職。
第十二條[任職] 市場監管總局通過組織建立國際合作人才庫,統籌協調IEC合格評定體系內任職工作。
根據國內所對應合格評定業務發展需要,選派合適人選擔任或競選IEC合格評定體系管理層職務(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等)。
第十三條[技術職務任職條件]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申請任職人員的所在單位申請(申請樣表見附件2),擇優向IEC合格評定體系推薦符合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申請IEC合格評定體系技術職務的人員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對應領域的合格評定工作;
(二)具有較強的英語聽、說、讀、寫能力;
(三)國內工作職責和職位級別與IEC合格評定體系職位相匹配;
(四)列入國際合作人才庫名單;
(五)具備與擔任技術職務相匹配的國際標準、體系規則培訓經歷及從業經驗。
第十四條[例外情況] 擬競爭工作組召集人等職務的人員,因會議現場臨時動議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提前申請的,可在會議現場向IEC合格評定體系表達任職意向。會議結束后5日內,申請任職人員的所在單位應向市場監管總局補交申請及相關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變更和增補] IEC合格評定體系任職人員變更、增補等情況,也需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要求辦理。
擬自愿放棄IEC合格評定體系任職的人員,應通過原申請單位提前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相關情況說明,并由市場監管總局向對應體系進行通報。因IEC合格評定體系自身運行情況不再設立相應職務的,任職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相關情況說明。
第十六條[履職] 市場監管總局定期組織評估IEC合格評定體系任職人員履職情況,對于不履職任職人員做出提醒履職、撤銷推薦等處理措施。
第四章 參加IEC合格評定體系會議
第十七條[會議類別] 參加IEC合格評定體系管理類會議(一般為需以認監委名義報名參加的會議)時,合格評定機構應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報名,經市場監管總局確認后方可參會。涉及多個合格評定機構參加同一會議時,由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外事計劃統一部署并協調參會機構代表。
只限成員參加的IEC合格評定體系會議(官員會、工作組會議等),原則上由經市場監管總局推薦任職人員本人參加,任職人員確實無法參加的,在IEC合格評定體系規則允許的情況下,可考慮派其他人員代為參加并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無成員限制的IEC合格評定體系會議,應根據會議內容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參加,參加重點專業會議要相對固定參會人員,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參會人員需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參會前準備] 參加IEC合格評定體系會議的人員應在參會前充分研究會議議題、程序及相關文件。
對會議所涉及的重要政策性議題,參會人員應提前提出參加會議預案及對外表態口徑,并報市場監管總局確認。對會議所涉及有關技術性問題,參會人員可結合會議實際情況依授權開展研討和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參會后總結] 參加IEC合格評定體系會議后,參會人員應及時總結會議情況,參會人員所在單位應在其參會后20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所對應參會內容的總結報告。
第五章 在華舉辦IEC合格評定體系國際會議
第二十條[承辦申請] 在華舉辦IEC合格評定體系管理類會議,承辦單位應提前至少6個月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申請,申請主要內容包括:目的及意義、對我國認證認可工作影響、會議方案及程序、經費預算及主要來源、承辦單位及會議背景材料、涉臺問題等。由市場監管總局審核后統一向IEC合格評定體系提出承辦申請。
承辦IEC合格評定體系工作組會議等技術類會議,承辦單位應獲得本單位外事管理部門批準,并提前1個月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相關會議籌備材料。
第二十一條[會議總結] 在華舉辦的IEC合格評定體系國際會議結束后,承辦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辦會總結。
第六章 IEC合格評定體系國內運行機制
第二十二條[機制職能] 市場監管總局建立IEC合格評定體系國內運行機制,合理利用IEC合格評定體系規則,引導合格評定機構協同開展國際合作,推動合格評定結果全面、有效互認,服務國際貿易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三條[聯盟] 鼓勵合格評定機構聯合組建IEC合格評定體系國內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建立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條[承擔IEC秘書處] 鼓勵聯盟或其成員單位承擔IEC合格評定體系各類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秘書處應按照IEC合格評定體系要求,有效履行職責,并按年度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工作情況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施行時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認監委發布的國際合作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管理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解釋權] 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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