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探索|這個地方試點技術經紀(經理)人備案制,將采用積分制考核
近日,南通市2020年度(首批)具備技術經紀人掛靠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及掛靠的技術經紀(經理)人備案名單出爐。本次備案的技術經紀(經理)人均持有江蘇省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或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東部中心)或江蘇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江蘇省經紀人協會或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生產力促進中心頒發的培訓證書中的一種或多種,接受過技術轉移基礎知識、技術轉移相關政策以及服務規范、技術轉移過程中知識產權、商業分析、法律風險防控等內容的培訓,并接受積分制考核。
為確保《南通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補助實施細則》(通科發〔2020〕124號)的相關支持政策落實落地,經單位申報、資料審核和網上公示等環節,南通市2020年度(首批)具備技術經紀人掛靠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及掛靠的技術經紀(經理)人備案名單近日出爐。南通高新技術創業中心有限公司、南通大學技術轉移中心和37名技術經紀(經理)人名列其中。
技術轉移機構是以促進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
技術經紀(經理)人是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以個人名義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總、科技鎮長團成員等。
本次備案的技術經紀(經理)人均持有江蘇省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或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東部中心)或江蘇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江蘇省經紀人協會或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生產力促進中心頒發的培訓證書中的一種或多種,接受過技術轉移基礎知識、技術轉移相關政策以及服務規范、技術轉移過程中知識產權、商業分析、法律風險防控等內容的培訓,并接受積分制考核。
附:
2020年度(首批)南通市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紀(經理)人備案公示
根據《關于開展全市2020年度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紀(經理)人備案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對申請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紀(經理)人備案的申報材料進行了認真審核,擬對2020年度(首批)2家具備技術經紀人掛靠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及掛靠的37名技術經紀(經理)人進行備案,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1年3月8日至3月14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請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單位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并注明有效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材料上簽署(不能打印)真實姓名并注明有效聯系電話。匿名異議和超出公示期限的異議不予受理。
地址:南通市崇川路58號南通產研院1號樓307室
郵政編碼:226019
聯系電話:0513-55018862
附件:1. 2020年度南通市技術轉移機構備案名單
2. 2020年度南通市技術經紀(經理)人備案名單
南通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3月8日
附件1:
附件2:
附:
南通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獎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進一步加速創新要 素集聚和推動我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推 進全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73號)、《江蘇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實施細則(試行)》(蘇財教〔2018〕152號)、《關于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通政發〔2018〕50號)、《關于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通政發〔2019]10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技術轉移及其相關活動。南通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吸納科技成果的企業補助、輸出科技成果的單位補助、技術經紀(經理)人補助、技術轉移機構補助。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技術轉移輸出方和技術轉移吸納方是指市內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獨立法人單位;
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是指經省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備案,負責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機構;
本細則所稱技術轉移機構是指在南通市內注冊,以促進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技術轉移機構須列入南通市科技服務業統計名錄并按《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要求填報數據。
本細則所稱技術經紀(經理)人是指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以個人名義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總、科技鎮長團成員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 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在江蘇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審核,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
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成交額是指當事人之間所簽訂技術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總金額。
本細則所稱技術交易額是指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成交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后的金額。
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財務實際到賬的技術交易金額。
第五條 對科技成果吸納方補助。
企業通過產學研合作途徑從高校院所獲取科技成果與技術進行轉移轉化和應用的項目,經市、區科技部門備案、認定后,按實際技術交易額的5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補助。
企業向非關聯方企業購買國內、外領先技術的,經市、區科技部門備案、認定后,按實際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20萬元補助,每家企業單一年度累計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
第六條 對科技成果輸出方補助。
鼓勵本地高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轉移轉化,對輸出科技成果和技術到市內企業(關聯企業除外)的,按照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勵,每個技術輸出方每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與省級獎勵不重復享受。
第七條 對技術經紀(經理)人獎勵。
對開展技術轉移活動、促成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技術經紀(經理)人,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1%給予獎補,同一合同只獎補一位技術經紀(經理)人。
鼓勵科技鎮長團成員、各類技術人員兼職依法從事技術轉移活動,備案掛靠后,享受技術經紀(經理)人政策(公務員除外)。
第八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獎勵。
支持技術轉移中介機構開展技術交易服務。各類技術轉移機構為我市企事業單位引進轉化成果的,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2%給予獎補,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萬元。關聯企業間技術轉移 活動除外。
鼓勵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社區等創新創業載體拓展和優化技術轉移轉化功能,對其促成的技術轉移轉化視同技術轉移機構給予獎勵。
對經科技部門備案承擔技術經紀(經理)人掛靠的技術轉移機構,每增加掛靠一名且該經紀(經理)人當年度完成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達100萬元以上的,給予2萬元補助,每年最高給予20萬元。負責掛靠人員的業務學習交流和獎補申報發放。
第九條 鼓勵引進建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
對科技部門按協議招引的技術轉移服務企業,按照三個年度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分別不低于300萬、400萬、500萬元的考 核任務,給予每年20萬元的運行補貼。
第十條 對承擔江蘇省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南通分中心職責,從事技術產權交易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單位,給予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負責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獎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申報主體根據年度申報通知提出申請,由所在區科技、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推薦,市科技局組織形式審查、專家咨詢等環節,公示無異議后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引進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采取事后補助方式,原則上在項目合同執行結束方可申請補助。對技術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上的重大產學研合作成果轉移轉化項目,項目備案后可先撥付不超過已支付額的50%、需補助經費的30%;項目執行結束,且無經濟、法律糾紛,一次性撥付剩余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及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 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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