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格麗作為意大利知名的奢侈品珠寶品牌,一直受到世界各國時尚達人的熱烈追捧,尤其在皮包等商品上的蛇頭型裝飾物一度成為寶格麗品牌的獨特標識,受到購買者的青睞,但隨著蛇頭裝飾物的流行,許多仿冒者亦蠢蠢欲動,更有甚者將蛇頭圖形注冊成為商標。
↑ 寶格麗蛇頭裝飾物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蛇頭”圖形商標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北京知產法院一審認定第三人劉某注冊的第15911982號圖形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侵害了原告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格麗公司)享有的美術作品著作權,因此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88366號關于第15911982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訴爭商標:第15911982號圖形商標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為寶格麗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享有“蛇頭”圖形的著作權,故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寶格麗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寶格麗公司所主張的涉案作品為蛇頭圖形,具有一定審美意義,其表現形式具備美術作品應當具備的法律意義上的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其次,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寶格麗公司從2011年開始在時裝L'officiel、紅秀、嘉人、ELLE世界時尚裝苑、Vogue服飾與美容、時尚芭莎等雜志上對標有涉案作品的商品進行宣傳推廣,再結合其于2013年對帶有涉案作品的商品的銷售記錄,可以證明寶格麗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合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或為該涉案作品的利害關系人。
第三,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寶格麗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對涉案作品在“包”等商品上進行了宣傳和使用,且第三人陳述其亦曾進行過“包”商品的經營,雙方經營范圍存在重合部分,故劉某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最后,將訴爭商標與涉案作品進行比較,二者均是以蛇頭為原型的圖形,且在整體外觀輪廓、圖形基本構成、視覺效果等方面的表達方式相近,獨創性較低,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劉某對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段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有誤。
裁判結果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原告寶格麗公司的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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