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上訴人深圳信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煒公司)、莫某某、劉某某與被上訴人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敦泰公司)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六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涉案發明創造均為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歸研發企業敦泰公司所有,依法支持企業創新發展,保護企業產權。
圖1:庭審照片(來源于庭審視頻截圖)
六案所涉專利技術均與近年來十分熱門的指紋識別技術相關,其中四項涉及電容式指紋傳感技術,兩項涉及應用在指紋識別領域的多芯片封裝技術。2013年,原告敦泰公司開始對指紋識別技術進行系統研發,被告莫某某作為敦泰公司高級副總經理,主管公司的技術研發,主持、參與指紋識別技術相關項目研發。2014年底,敦泰公司基本完成芯片設計,并決定進行“流片”(即集成電路領域設計完成后為測試設計成功與否而進行試生產)。期間,莫某某將其在敦泰公司所掌握的多項技術交由其大學同學即本案第三人劉某某,并以劉某某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其后,劉某某將上述多項技術轉讓給與莫某某存在利益關系的案外人深圳市亞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耕公司)。2014年7月,莫某某與敦泰公司簽訂離職競業限制協議。2015年3月,莫某某自敦泰公司離職。2015年8月至10月,亞耕公司將涉案專利(申請)陸續轉讓給由莫某某創設并控制的被告信煒公司。敦泰公司以涉案專利(申請)為莫某某的職務發明創造、相關權益應歸屬于敦泰公司為由,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之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某某并非涉案6項專利(申請)的實際發明人,涉案6項專利(申請)系莫某某在敦泰公司任職期間或離職后1年內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故判決涉案6項專利(申請)權屬于敦泰公司。
信煒公司、莫某某、劉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定:(1)莫某某任職敦泰公司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包括負責研發涉及涉案發明創造的指紋識別技術;(2)涉案專利(申請)的電容式傳感技術、多芯片封裝技術與莫某某任職敦泰公司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具有較強的關聯性;(3)劉某某不是涉案專利(申請)的實際發明人,莫某某以其作為發明人提交多項專利申請是為了規避法律。因此,應認定涉案專利(申請)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相關權益應歸屬于敦泰公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2:涉案技術成果研發、流轉示意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實踐中,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升,無論企業或個人,都越來越重視創新技術的價值,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數量快速增長,企業利益保護與員工擇業自由之間的利益平衡成為司法保護的關注點。本6案中,公司高管在離職前即已預謀侵占公司技術成果,其將利益關聯者登記為發明人,并通過層層流轉,最終將企業的研發技術占為己有,意圖規避職務發明創造的相關法律規定,隱蔽性極強。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案件審理中,通過理順技術成果的流轉路徑,查清各環節主體間的利益關系,查明最終受益人,揭開了離職高管將研發企業的技術成果“化公為私”的全過程,依法維護研發企業的創新利益,保護社會的創新熱情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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