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四百四十四條。
條文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解讀
知識產權質權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出質人與質權人的知識產權質押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質權要辦理出質登記才設立。知識產權依法設立質權后,原權利的許可和轉讓均受到限制,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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