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計量比對管理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日。
《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充分利用計量比對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強化了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理,如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管總局將相關情況通報參加比對實驗室的相關主管部門或記入失信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二是更大力度放開搞活,激發計量比對活力。《辦法(征求意見稿)》打破了原辦法中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實驗室為依法設置或授權的技術機構的限制,將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確定為具有相應能力、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技術機構?!掇k法(征求意見稿)》合并了原辦法的11至16條,簡化了計量比對具體實施的過程描述和技術要求,規定計量比對具體實施應符合相應計量技術規范要求。
三是豐富計量比對內涵。《辦法(征求意見稿)》將計量比對由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者規定不確定度范圍內的“同種計量基準、計量標準之間所復現的量值”的比較調整為“測量儀器、標準物質復現的量值”的比較。同時,鼓勵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行業計量比對,進一步優化完善計量比對工作機制化格局。
四是增加了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的溯源性要求。《辦法(征求意見稿)》將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條件中的能夠提供穩定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調整為能夠提供具有計量溯源性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新增了對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或參考值的溯源性要求。
五是給予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和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更大自主權。《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原辦法中地方計量比對比照本辦法執行的規定,調整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地方計量比對管理辦法,鼓勵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將計量比對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手段,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本部門行業計量比對管理辦法。
詳情如下:
根據總局規章修改工作安排,現將《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lslz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計量司,郵政編碼:100088。信封上請注明“《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字樣。
附件:
1.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1月4日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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