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雙11都可謂是廣大消費者與電商平臺間的一次大狂歡,“雙11”早就不再只是一個日期,儼然已經成為一個節日、符號和文化。
而圍繞“雙11”的糾紛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便受理了一起原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京東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阿里巴巴公司)針對“雙十一”商標的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
而圍繞“雙11”的糾紛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便受理了一起原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京東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阿里巴巴公司)針對“雙十一”商標的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
案情介紹
阿里巴巴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雙十一”商標。
阿里巴巴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雙十一”商標。

第10136470號訴爭商標
京東公司認為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間(簡稱指定期間),阿里巴巴公司未對涉案“雙十一”商標進行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連續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對“雙十一”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決定對其予以維持。
京東公司對該決定不服,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復審審查認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指定期間內,其通過設置活動規則、官方微博的宣傳,以及其它媒體對雙十一相關晚會及成交額的報道等,對“雙十一”商標進行了一定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可以通過前述方式知曉阿里巴巴公司的購物促銷活動,并通過其與相關品牌的合作、宣傳,對商品產生購買欲望,最終進行購物,訴爭的“雙十一”商標起到了為品牌合作方進行廣告宣傳、替其產品進行推銷的作用,故可以認定阿里巴巴公司的“雙十一”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使用,在前述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至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務,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并未體現訴爭商標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建議機構);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會計;尋找贊助”服務上的使用,故訴爭商標在前述服務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京東公司對該決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京東公司認為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間(簡稱指定期間),阿里巴巴公司未對涉案“雙十一”商標進行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連續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對“雙十一”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決定對其予以維持。
京東公司對該決定不服,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復審審查認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指定期間內,其通過設置活動規則、官方微博的宣傳,以及其它媒體對雙十一相關晚會及成交額的報道等,對“雙十一”商標進行了一定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可以通過前述方式知曉阿里巴巴公司的購物促銷活動,并通過其與相關品牌的合作、宣傳,對商品產生購買欲望,最終進行購物,訴爭的“雙十一”商標起到了為品牌合作方進行廣告宣傳、替其產品進行推銷的作用,故可以認定阿里巴巴公司的“雙十一”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使用,在前述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至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務,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并未體現訴爭商標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建議機構);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會計;尋找贊助”服務上的使用,故訴爭商標在前述服務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京東公司對該決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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