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業上云資助項目實施細則
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業上云資助項目實施細則
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業上云資助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小微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助力中小微企業防控疫情、復工復產、可持續發展,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23號)和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計劃2020年中小微企業上云資助項目定點云平臺的遴選以及企業上云補貼的申報、兌付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2020年中小微企業上云資助項目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審定、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資助對象和資助標準
第四條 獲得2020年中小微企業上云資助項目補貼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小和微型企業法人;
(二)在定點云平臺首次購買云服務。
第五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在定點云平臺首次購買云服務產生的費用給予資助。資助標準為在單個定點云平臺購買云服務實際費用的50%,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
第三章 定點云平臺遴選
第六條 定點云平臺申報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經電信運營商總部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國內公有云服務行業領先、服務功能完善、安全性高,在本市具有較大市場規模、帶動本地生態能力強;
(三)根據本市中小微企業需求,自愿提供云服務產品優惠、知識技能培訓、上云診斷咨詢等公益性服務;
(四)承諾完成一定數量的2020年本市新增企業上云任務,并自愿協助中小微企業上云資助補貼發放工作;
(五)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七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本實施細則發布定點云平臺遴選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辦理流程等事項。申報單位應當按照遴選通知要求,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提交書面申請書及電子文件。
第八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單位組織專家評審,從市場基礎、產品能力、服務能力、生態能力等四個方面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分,根據評分結果從高到低進行排序,擬定定點云平臺入選單位。
第九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將定點云平臺擬入選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書面提出,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調查。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重新審定,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異議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定點云平臺入選單位分別與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簽訂服務協議。
第四章 資助申請和兌付程序
第十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本實施細則發布申請指南,企業根據申請指南在首次購買定點云平臺云服務產品同時提出資助申請。定點云平臺在企業支付費用時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資助標準給予扣減,企業直接獲得補貼。
第十一條 資助資金實行“先分散減補、后集中兌付”。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本實施細則分別于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發布資助資金中期和末期兌付通知。定點云平臺入選單位應當按照兌付通知要求,通過指定的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并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提交書面申請書。
第十二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受理的定點云平臺兌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初審。對形式初審合格的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將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兌付資金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 各定點云平臺在2020年底前,如完成服務協議中新增上云企業數量承諾目標,可兌付協議兌付總額的100%。中期兌付時,定點云平臺如完成協議承諾目標的60%或以上,可兌付協議兌付總額的50%,否則失去中期兌付資格。末期兌付時如未完成協議承諾目標,則失去末期兌付資格,中期兌付已撥付金額無需追回。如兩期兌付均未達標,則失去所有兌付資格。
第十四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擬定資助資金兌付方案,并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書面提出,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調查。
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重新審定,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異議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下達資助計劃。定點云平臺入選單位按要求辦理請款手續后,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安排資金撥付。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編報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六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跟蹤監控和后期管理并開展績效自評,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企業及定點云平臺入選單位應當如實申報,并自覺接受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企業或定點云平臺入選單位在申報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3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并將相關失信信息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等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在資金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業上云資助項目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背景
為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23號)和有關文件要求,推進中小微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助力中小微企業防控疫情、復工復產、可持續發展,對我市中小微企業給予上云費用補貼。
二、主要內容
(一)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并在定點云平臺首次購買云服務的中、小和微型企業。
(二)資助標準。
對中小微企業在定點云平臺首次購買云服務費用給予補貼。每家企業在單個定點云平臺上獲得資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資助標準為云服務實際費用的50%。
(三)定點云平臺遴選。
采用公開遴選、自愿申報的方式,通過專家評審、綜合評分,擇優選取國內領先、服務功能完善、安全性高、市場規模較大、帶動本地生態能力強的公有云平臺作為定點云平臺。
定點云平臺申報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或經電信運營商總部授權分支機構;
2.在國內公有云服務行業領先、服務功能完善、安全性高,在本市具有較大市場規模、帶動本地生態能力強;
3.根據本市中小微企業需求,自愿提供云服務產品優惠、知識技能培訓、上云診斷咨詢等公益性服務;
4.承諾完成一定數量的2020年本市新增企業上云任務,并自愿協助中小微企業上云資助補貼發放工作。
(四)實施方式。
資助資金實行“先分散減補、后集中兌付”。中小微企業在首次購買定點云平臺云服務產品同時提出資助申請、聲明單位責任,定點云平臺在企業支付費用時按照資助標準直接給予扣減。中小微企業無需另行申報。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辦公室2020年4月30日印發
定點云平臺分別于本項目中期和末期兩次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申請集中兌付資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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