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如何核算
為了規范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披露,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該準則不涉及債務豁免與所得稅的減免。
概念及分類
準則指出“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政府補助按其經濟內容的不同,可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前者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和其他方式形成的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后者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政府補助。
確認與計量
一、確認條件
準則規定政府補助能否確認,取決于以下兩項條件:
1.企業能否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2.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同時企業還需滿足政府提供補助的其他附加條件。
二、補助計量
1.初始計量
應根據政府向企業提供補助的性質、補助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如政府撥款等,應按照收到的和應收的金額計量,即按照確認資產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即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等的公允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貸記“遞延收益”、“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2.后續計量
由于政府向企業提供的政府補助既有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也有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1)企業收到與資產相關的后續政府補助。根據準則的規定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2)企業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根據準則規定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的,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需要返還的政府補助。根據準則規定己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處理:1)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應沖減相關收益的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2)不存在相關的遞延收益的,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賬務處理
一、賬務處理方法
關于政府補助的賬務處理有資本法與收益法兩種:
1.資本法。它是將政府補貼直接貸記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增加企業的資本公積。
2.收益法。它是指將政府補助直接計入利潤表中補助收入,增加企業收入。
二、核算實例
1.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例1]**公司收到政府通知,將向企業提供治理污水設備一套,用以提高環境治理。該設備公允價值54萬元。公司在安裝設備中投入材料費用8000元、發生人工費3000元。假如不考慮其他因素。
收到設備進行安裝時:
借:在建工程540000
貸:遞延收益540000
安裝中領用材料、支付人工費時:
借:在建工程12360
貸:庫存材料8000
應付工資3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1360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553360
貸:在建工程553360
設備投入使用后預計使用壽命5年,預計殘值收入16000元,預計支付處置清理費8640元,采用年限使用法計提折舊,每年應計提109200[(553360+8640-16000)/5]元。
借:遞延收益108000
管理費用1200
貸:累計折舊109200
待5年后設備報廢處置時,按固定資產清理處理。
2.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例2]某化工廠為治理環境污染與某公司簽定治理協議,需支付60萬元治理費用,其中政府補助40萬元。
按協議支付款項時:
借:管理費用600000
貸:銀行存款600000
收到政府撥來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400000
貸:管理費用400000
3.需要返還政府補助
[例3]甲公司根據原簽訂政府補助的條款,企業應在兩年后返還政府補助5萬元(如果公司留有相關收益)。
借:遞延收益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如甲公司返還時不存在相關收益時:
借:營業外支出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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