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哪些福利性補貼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企業工資薪金和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為便于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企業哪些福利性補貼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明確了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的確認條件,第三條規定了職工福利費的范圍。企業的福利性補貼,如果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關于工資薪金的規定,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如何在稅前扣除?
考慮到很多企業12月份的工資薪金都是在當年預提出來,次年1月份發放,如果嚴格要求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結束前支付的工資薪金才能計入本年度,則企業每年都需要對此進行納稅調整,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加大了稅收管理負擔,也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費用,一般可區分為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兩種情況處理。對于根據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企業應作為勞務費支出;對于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關于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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