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單位的房款補貼如何處理
房款補貼是單位給予員工的一項福利,對于夫妻來說如果是在離婚之前也是個人財產,反則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情況。那么,應當如何進行分配?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資料,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一、離婚時單位的房款補貼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民事政策的意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勞動所得的收入”對于單位職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資外,還應包括各類獎金、補貼、單位分發贈與的實物等福利及八小時以外的勞動收入,當然也包括單位為職工購房所給的補貼。因此,處理離婚時,不僅要對夫妻購買商品房的優惠價進行分割,還需要對差額補貼部分進行平等分配。
例如:一對夫妻,丈夫是某行政單位職工,妻子是司法部門職工,2003年,妻子所在單位向職工出售價值70萬元的商品房一套,單位補貼30萬元,夫妻倆出資40萬元購得此房,后因妻子單位支付了巨額購房補貼,每年獎金就少了,基本不發獎金,而丈夫單位未行房補,獎金可觀,成為夫妻儲蓄的主要來源。嗣后,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離婚,一審法院判決家庭存款各占一半,房子判歸女方所有,女方補償男方購房款的一半20萬元,男方因未對單位補貼30萬元進行分割而提出上訴,顯然上訴是有理由的,女方單位給的購房補貼與男方單位發的獎金是同一屬性的,理應一視同仁。
二、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非專屬個人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指定一方繼承,贈與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的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以下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其住房公積金可根據《婚姻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房款補貼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應當對房屋補貼款視做共同財產進行平等分配的原則,對其進行分配。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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