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穗番市監處字[2020]1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廣州市歐誠技術檢測有限公司被處罰款26萬元。詳情如下:

詳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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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變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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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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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市監處字[2020]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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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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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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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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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歐誠技術檢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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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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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1100052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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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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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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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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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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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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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罰款金額:26.000000萬元人民幣,沒收金額:0.000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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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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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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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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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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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番市監處字[2020]184號
2020年5月至7月上旬,本局收到關于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開展認證活動、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8份案件線索移送函。本局于2020年5月11日、18日兩次對當事人位于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鐘韻路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電腦存有以當事人名義(“OCT”)出具的CE證書等資料。本局于2020年5月21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2020年5月18日至7月8日期間,本局多次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進行問話調查。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經本局調查,當事人營業執照住所為廣州市海珠區江南大道,實際經營場所于2019年底搬遷至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鐘韻路。當事人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間接受委托,通過廣州某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中間人鄭某某,為廣州某勞保用品有限公司、廣州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廣西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繡花有限公司、Guangzhou Youte Plastic Product Co., Ltd、中山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紹興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服飾有限公司、廣東某有限公司、肇慶某科技有限公司、廣東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辦理ECM或Celab公司簽發的個人防護口罩、防護服、隔離衣、護目鏡等防疫用品認證證書,并收取了認證服務費用。當事人在收到ECM或Celab簽發的認證證書之前,以自己的名義(OCT)分別向廣州某勞保用品有限公司、廣州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廣西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繡花有限公司、Guangzhou Youte Plastic Product Co., Ltd等公司出具了CE證書。當事人收取的認證服務費用為辦理ECM或Celab簽發認證證書的費用,未另外收取以自己名義出具CE證書的費用。
上述事實,主要有現場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認證證書、案件線索移送材料、詢問筆錄等為證。
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一:當事人以自己名義(OCT)出具口罩CE證書的行為屬于未經批準從事認證活動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取得認證機構相關資質,以自己名義(OCT)向廣州某勞保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CE符合性證書,證明廣州某勞保用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防護口罩符合歐盟相關技術規范標準“EN149:2001+A1:2009”要求,證明河南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的醫用滅菌口罩符合歐盟相關技術規范標準“EN14683:2005”要求,并提供部分檢測報告。當事人上述合格評定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認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的規定,屬于未經批準從事認證活動的違法行為。本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二:當事人為客戶辦理ECM、Celab個人防護裝備(PPE)的認證證書的行為屬于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行為。 當事人收取認證服務費用,通過廣州某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中間人鄭某某為廣州某勞保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辦理ECM 、Celab簽發的個人防護口罩、防護服等防疫用品的認證證書,并從中謀取利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規定,屬于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違法行為。本局應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當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實施未經批準從事防疫用品認證活動、非法買賣防疫用品認證證書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退還了部分認證服務費用。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穗番市監聽告字〔2020〕44018號)。2020年7月13日,本局收到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書,當事人請求對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行為免于處罰。
經復核,本局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存在未經批準開展認證活動、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行為,并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關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情形,本局不予采納。 當事人未經批準從事認證活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鑒于當事人并非主要從事未經批準的認證活動,且以自己名義出具認證證書未牟取違法所得,本局不取締當事人,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行為,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詳見《繳款通知書》)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電話:020-85590146)或番禺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捷進中路9號3座401室,電話:020-84636756)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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