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的通知
QFGD-2020-27005
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社會事務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貴州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市場監管局
2020年7月20日
貴州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持續推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知識產權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是指從省級財政安排的支持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中,統籌用于支持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促進的資金,資助資金管理按照《貴州省支持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使用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堅持“效益優先、注重質量、重點支持、兼顧公平、事后資助、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 資助對象為貴州省行政轄區內登記注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以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為貴州省內的自然人,且知識產權成果納入貴州統計范圍。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公告、撥付。
第二章 資助類別、范圍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 資助類別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
第七條 一般資助范圍包括:
(一)國內發明專利授權。
(二)國內發明專利維持。
(三)國(境)外申請受理、授權確權的知識產權。
(四)地理標志確權、授權。
(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
(六)植物新品種權。
第八條 專項資助范圍包括:
(一)知識產權運用項目資助。主要用于資助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知識產權運用轉化等。
(二)知識產權服務項目資助。主要用于資助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執業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師、國家級知識產權專家(人才)等。
(三)知識產權發展資助。主要用于資助國家知識產權試點或示范城市(園區);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強縣工程;國家知識產權優勢或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或科研機構;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等國家級知識產權項目;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貴州省高價值專利、縣域經濟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地理標志產品產業化促進以及省委、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 申請資助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資助對象知識產權權屬清晰、合法有效;
(二)資助對象近三年內無失信記錄,無行政處罰記錄;
(三)資助對象實際經營地址與登記或注冊地址相符;
(四)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知識產權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申請。
申請一般資助的知識產權不包括通過轉讓獲得的知識產權。
第三章 一般資助標準及辦理程序
第一節 一般資助標準
第十條 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資助3000元。
第十一條 國(境)外申請受理和確權授權的知識產權資助標準為:
(一)向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申請并獲得確權、授權的知識產權,每件一次性資助5000元;
(二)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向國外申請知識產權進入國家受理階段的,每項一次性資助5000元;獲得確權、授權的,每件再資助1萬元,每件知識產權資助不超過3個國家或地區;通過逐一國家申請國外知識產權受理的,每件一次性資助5000元;獲得確權、授權的,每件再資助1萬元。
第十二條 對已滿6年的授權發明專利,自繳納第6年年費之日,半年內提出申請,每件一次性資助3000元。
第十三條 其他知識產權資助標準:
(一)對不同渠道獲得確權、授權的地理標志,每件一次性資助2萬元,不重復資助。
(二)對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5000元。
(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授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2000元。
第二節 一般資助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一般資助應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資助申請表;
(二)資助對象資格證明材料;
(三)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四)證明可以獲得資助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節 一般資助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資助對象應當自知識產權確權、授權或者向國外申請知識產權進入國家受理階段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資助對象逾期未提交資助申請的,視為放棄。
辦理資助可以登陸“貴州政務服務網”選擇“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網上申報,審核通過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紙質件以郵寄或窗口遞交方式報送至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市場監管局服務窗口,逾期不報,視為放棄申請資助。
第十六條 審核。省市場監管局對申請資料于每年1月、7月進行2次集中審核,審核時可以要求資助對象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逾期不提供的,資助申請審核不予通過。
第十七條 公告。經審核通過的資助名單在省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資金撥付。資助對象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加蓋財務專用章收款收據和銀行開戶許可證及開戶銀行行號,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資助。
第四章 專項資助標準及辦理程序
第一節 專項資助標準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資助標準。資助對象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的,一次性資助3萬元。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運用轉化資助標準:
(一)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保費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一次性資助3000元。
(二)向銀行機構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給予貼息資助,每個資助對象最高資助20萬元,提前還本付息的,以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為基數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資助。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資助標準: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在貴州設立滿3年、擁有2名以上在貴州省備案執業的專利代理師、上年度代理貴州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15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授權50件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貴州設立的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2萬元,不重復資助。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成立滿3年,并且在代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中上年度被核準的商標注冊500件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2萬元,不重復資助。
(三)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并首次在貴州省內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貴州設立的分支機構)執業滿1年的專利代理師,給予一次性資助2000元。
(四)對獲得知識產權師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級知識產權人才、受聘為國家級知識產權專家的自然人,給予一次性資助2000元。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發展資助標準:
(一)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示范縣、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知識產權示范高校、科研機構、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等國家級項目,以及貴州省高價值專利項目、貴州省地理標志產品產業化促進項目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二)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城市、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縣、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國家知識產權試點高校、科研機構、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等國家級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
(三)對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縣域經濟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第二節 專項資助申請資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助的資助對象應當按照第十四條規定提交基本材料,同時還應當根據專項資助的不同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資助應當提交:
(一)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二)有效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同于發明專利) 3件及以上,或者有效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30件及以上,或者有效注冊商標30件及以上或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量達到50件及以上的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知識產權運用轉化資助應當提交:
(一)申請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資助的,還應提交保險合同復印件及購買保險票據等。
(二)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資助的,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商標權質押登記證明材料;銀行機構出具的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合同;已償還銀行機構貸款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的證明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資助應當提交:
(一)申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資助的,應提交相應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材料、知識產權代理業務證據支撐材料、稅務部門出具的在貴州納稅憑證等。
(二)申請專利代理師資格資助的,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明材料;從業代理機構證明;社保繳納情況等。
(三)申請知識產權師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級知識產權人才、受聘為國家級知識產權專家的,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知識產權師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材料、國家局認定文件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資格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縣域經濟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資助應當提交: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縣域申請材料、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工作方案,市(州)市場監管局出具的初審意見;
(二)知識產權擁有量及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擁有量的證明材料;
(三)推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申請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資助應當提交:
(一)企業近三年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情況的材料;
(二)證明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的材料;
(三)其他能夠證明企業具有知識產權優勢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遴選貴州省高價值專利資助應當提交:
(一)證明該專利技術在同行業、國內、國際先進性的材料;
(二)證明該專利技術產品經濟價值的材料;
(三)證明該專利技術產品質量、產品安全性的材料;
(四)其他能夠證明該專利具有高價值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申請貴州省地理標志產品產業化促進資助應當提交:
(一)市(州)市場監管局出具的初審意見;
(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證書等;
(三)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貫徹實施、專用標志使用、宣傳推介、監督管理等情況及證明材料;
(四)近三年支持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的地方規劃、政策文件和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的情況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五)其他能夠證明推進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的相關材料。
第三節 專項資助辦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 申請。申請時間和范圍以省市場監管局當年下發通知時間為準。專項資助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發展方向,每年申請一次。
第三十二條 審核。為保證項目公平、公正,省市場監管局可以委托第三方對相關項目進行篩查、專家評審等,省市場監管局對第三方評估結果進行審核,保障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 公告和資金撥付參照一般資助的程序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資助對象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須將申請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對提供虛假材料及以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辦理資助的工作人員在資助受理、審查、核實資金撥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可以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植物新品種權資助申請管理暫行辦法》(黔知發〔2007〕57號)、《貴州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辦法》(黔知發〔2012〕19號)、《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實施方案》(黔知發〔2012〕27號)、《關于組織開展縣域經濟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的通知》(黔知發〔2013〕28號)《貴州省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補助管理辦法》(黔知發〔2014〕74號)、《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遴選辦法(試行)》(黔知發〔2018〕36號)同時廢止。
來源:貴州省市場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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