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的支撐能力日益凸顯之時,成果轉化難、論文至上、缺乏容錯機制、薪酬待遇低等四大桎梏仍在束縛科創成果的涌現。
多位一線科研人員表示,種種捆綁、桎梏和“雷區”,難以讓科研人員安心“沉”下去,讓科創成果更多“浮”上來。
1、轉化桎梏
“不賣是一張廢紙,賣了可能是資產流失”
長期以來,我國科學技術轉化成生產力邁過“最后一公里”不易,科技成果轉化率低始終是我國科研的短板之一。
科技部科技評估中心發布的《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19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顯示,3200家高校院所中,共有688家設立技術轉移機構,且只有307家認為技術轉移機構在成果轉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這意味著,作為產出科研成果的高校院所,還并未形成一套完善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鏈條。
究其原因,科技成果轉化面臨的政策風險是制約因素之一。例如限于市場約束,科技成果轉化價值難以認定,還被要求“保值增值”。浙江某高校一位學院負責人說,一個成果企業愿出10萬元,但如果有關部門認為這個至少該值50萬元,那就有國有資產流失的嫌疑,大家不能放心大膽做轉化。
“不賣是一張廢紙,賣了可能是資產流失。”北京某高校一名科研人員表示,我國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同時有關文件也明確提出,將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由國家下放到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事業單位。成果轉化直接與高校學術聲譽綁定,這使各單位出臺的細化政策更嚴格,不利于科研成果高效轉化。
多位受訪者建議,科技成果屬于難以量化的無形資產,只有進入市場之后才能實現價值。其產業化過程中既可能轉化成功,也可能轉化失敗,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和風險,應當根據專利等科技成果的特點,交給市場去判定價值,同時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風險防控機制,確保高校科研人員守緊底線、不踩“紅線”。

2
論文桎梏
“帽子”及論文追求造成浮躁心態
長期以來,科研領域唯論文、唯“帽子”、唯獎項的問題比較突出,科研人員為追求指標數量及相關福利待遇,科研浮躁、功利現象層出不窮,扭曲了科研活動的真正目標和價值。
浙江大學醫學院教授劉偉說,目前國內很多科研的出發點和目的并不是基于真正的研究和突破,而是為了發論文、拿“帽子”。因為發了論文才能爭取項目、有了“帽子”才能去拿下一個“帽子”,這樣一來,一些科研人員為了論文和“帽子”,往往會選擇一些能夠很快出成果的方向,放棄那些很有潛力但需要長期投入的研究。
西湖大學副校長仇旻說:“論文也好,‘帽子’也罷,我們希望這是一個正循環。工作做得好所以拿到更多的資源從而取得更大成就,而不是通過一些手段拿到資源然后招了很多人才做了一些小事情。”
此外,西湖大學科技合作部副主任丁元勝建議,對技術研發來說,要加快建立以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不能只看發表了多少論文;對基礎研究來說,要結合研究者的個人興趣和專長,避免任務攤派、任務導向。“而且基礎科研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不宜短期考核、頻繁考核。”丁元勝說。

3、薪酬桎梏
有壓力缺激勵阻礙創新
一位科研人員向記者講述了他的幾位師弟和學生從科研機構跳槽的故事:國內最頂尖高校博士畢業,到傳統科研機構工作每年工資也就十幾萬元。“激勵少壓力不小,給人感覺自己就是個可有可無的螺絲釘,體會不到個人奮斗的價值和意義。”該科研人員說。
從薪酬保障及人員管理體制看,傳統高校和科研機構對科研人員,特別是年輕科研人員束縛較多,加之任務重、壓力大等因素,人才加速流失,阻礙了創新發展。
當前,新型科研機構正進一步解放體制捆綁、釋放生產力,薪酬體系比傳統高校等有了更大彈性,但市場高度競爭,新型研發機構跟科技公司相比,受到的約束還是多,在引才時增加的競爭力有限。
從省域吸引力來說,浙江省科技廳辦公室主任嚴明潮坦承,浙江與廣東、上海等省市在高端人才引進政策和配套服務上還存在差距。除了高端人才稅收政策不如粵港澳大灣區的“洼地”紅利,在子女上學、老人就醫等方面,浙江的配套措施也仍不及高端人才預期。
受訪專家建議,在薪酬保障及人才管理方式上,要勇于革新、激發科研人員動力,努力實現科研人員價值創造與所獲報酬相匹配。
4、容錯桎梏
“四不像”新型科研機構尤需容錯
近段時間以來,全國多地涌現了不少像事業單位非事業單位、像公司非公司的“四不像”新型科研機構,它們既結合了體制內優勢又集聚了市場資源,如西湖大學、之江實驗室、長三角柔性電子技術協同創新中心等,對于這類探索中的新生事物,更需要法律保障和容錯免責。
之江實驗室主任朱世強說,新型科研機構兼具政府、高校、市場屬性,目的是集成各方優勢形成靈活機制,實現成果最大化,“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很多事情我們不知道邊界在哪里。”
一些科研工作者認為,科研創新及成果轉化具有較高風險,沒人能保證百分之百成功,如果因失敗被追責,會打擊科研人員積極性。他們建議為改革者提供容錯機制,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不踩“紅線”,就應該允許試錯,給予糾偏的機會。
朱世強建議,要充分發揮省級人大立法職能,為新型科研機構劃定法律許可范圍,列出“負面清單”,用法律法規對職務行為提供保障,進一步解放“四不像”機構的生產力。
除了法律保障,受訪專家還提出出臺的政策要有穩定性和延續性。“現在科研人員創業也屬于探索和創新,我們會擔心政策變動或者領導變動,導致對同一個政策的解讀會有所不同,造成后續困擾。”浙江寧波一名科研工作者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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