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在與企業相關的“認定條件與程序”、“監督管理”的兩個方面,新管理辦法均做出了很大調整:一是放寬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條件,讓更多科技企業受惠于國家政策,在科研人員比例、研發費用占比等核心條件上放寬標準;二是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彈性,更加符合實際;三是明顯強化后續監督力度,提高對企業合規性的要求,違規成本增大。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新的政策,對比如下:
一、認定條件方面


二、認定的程序性和監督管理方面事項
對于2016年32號文件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性和監督管理事項,應關注以下幾點:
1、申請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新增“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以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審查認定的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減少至10個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3、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享受的起始和終止時間:
(1)起始時間: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2)終止時間:
①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復核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而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②對于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故而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稅務機關可追繳其自發生相關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4、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申報事項: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2008年172號文件曾規定發生上述情況時,需于15日內向認定機構報告,2016年32號文件報告時限放寬,更有利于納稅人。
新增“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被取消高新資格。”
5、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延續問題:
(1)企業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的,資格繼續有效;
(2)企業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認定;
6、應注意企業存在偷、騙稅行為的,不再作為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情形之一。
7、新增了監督檢查方式,即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8、2016年32號文件取消了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規定。意味著到期以后,企業應該重新申請認定認定。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新的政策,對比如下:
一、認定條件方面


二、認定的程序性和監督管理方面事項
對于2016年32號文件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性和監督管理事項,應關注以下幾點:
1、申請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新增“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以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審查認定的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減少至10個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3、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享受的起始和終止時間:
(1)起始時間: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2)終止時間:
①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復核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而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②對于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故而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稅務機關可追繳其自發生相關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4、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申報事項: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2008年172號文件曾規定發生上述情況時,需于15日內向認定機構報告,2016年32號文件報告時限放寬,更有利于納稅人。
新增“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被取消高新資格。”
5、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延續問題:
(1)企業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的,資格繼續有效;
(2)企業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認定;
6、應注意企業存在偷、騙稅行為的,不再作為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情形之一。
7、新增了監督檢查方式,即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8、2016年32號文件取消了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規定。意味著到期以后,企業應該重新申請認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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