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程序中,對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專利申請,文字記載很難描述具體特征,即使有了這些描述也存在得不到生物材料本身的可能性,生物材料公開不充分導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仍然不能實施發明,因此,提交生物材料保藏和存活證明對最終能否走向授權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如果不能克服新申請生物材料公開不充分問題,則專利將難以獲得授權。本文主要從生物材料保藏和未進行保藏兩個方面對撰寫新申請過程中生物材料公開不充分的常見問題進行分析,以提供相應的應對策略,提高授權成功率。
關鍵詞:生物保藏,公開不充分,專利申請的撰寫。
1、什么是“生物材料”
“生物材料”是指任何帶有遺傳信息并能夠自我復制或者能夠在生物系統中被復制的材料,如基因、質粒、微生物、動物和植物等。本文中主要從微生物保藏方面進行闡述。
生物材料包括已知的生物材料,新分離或新發現的生物材料,以及修飾已知的生物材料獲得的新的生物材料。
專利法意義上的已知生物材料是指如下三種情況:(1)公眾能從國內外商業渠道購買的生物材料,應當在說明書中注明購買的渠道,必要時,應提供申請日前公眾可以購買到該生物材料的證據(如生產廠家,產品目錄號,銷售發票等);(2)在各國專利局或國際專利組織承認的用于專利程序的保藏機構保藏的,并且在本申請日前已在專利公報中公布或已授權的生物材料(需要在說明書中引證公開該保藏情況的專利文獻號,記載保藏機構的名稱以及保藏號);(3)在申請日前已在非專利文獻中公開的,應當在說明書中注明了文獻的出處,說明公眾獲得該生物材料的途徑,并由專利申請人提供保證從申請日起20年內向公眾發放生物材料的證明。
2、未知微生物材料需要保藏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通常情況下,說明書應當通過文字記載充分公開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在生物技術這一特定的領域中,有時由于文字記載很難描述生物材料的具體特征,即使有了這些描述也得不到生物材料本身,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仍然不能實施發明。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且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涉及生物材料的發明僅僅按照說明書的文字描述很難實現,必須借助于保藏生物材料作為補充手段。該規定設立的初衷在于確保專利申請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能夠公開充分。
目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有3家:(1)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普通微生物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西路1號院3號)、(2)中國典型培養物保藏中心(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武漢大學校內)和(3)廣東省微生物菌種保藏中心(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院內)。
3、在撰寫新申請過程中對微生物保藏的應對策略
3.1對未知微生物進行保藏
以申請號為202111289355.3的專利一株解淀粉芽孢桿菌及其應用為例,說明在撰寫新的微生物保藏案件中的注意事項。
3.1.1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對于篩選分離且經過保藏的新微生物,通常先撰寫微生物本身產品權利要求。該案中權利要求1為“一株解淀粉芽孢桿菌,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淀粉芽孢桿菌命名為解淀粉芽孢桿菌(Bacillus amyloliquefaciens)G-7.保藏于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普通微生物菌種保藏中心,保藏編號為CGMCC No. 22851.”
對于此類權利要求,由于保藏號已經唯一限定了該微生物,為了使權利要求符合簡要的要求,可以不必在權利要求中再對微生物的性質特征進行限定。例如,不必撰寫下述權利要求“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解淀粉芽孢桿菌,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淀粉芽孢桿菌的形態特征為革蘭氏陽性菌,細胞形態為桿狀,呈乳白色不透明菌落,表面粗糙,有隆起,邊緣不規則,能在pH3~7之間正常生長繁殖,生長溫度為27~47℃”。
接著繼續撰寫其他產品、制備方法和應用的權利要求,如:
3.權利要求1所述解淀粉芽孢桿菌發酵得到的發酵液。
4.權利要求3所述發酵液的制備方法。
......
9.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解淀粉芽孢桿菌或權利要求3所述的發酵液在拮抗串珠鐮刀菌中的應用。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解淀粉芽孢桿菌或權利要求3所述的發酵液在降解伏馬毒素中的應用。
3.1.2說明書的撰寫
專利說明書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結構、技術要點、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紹,包含發明名稱、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法等項目。
發明名稱應當清楚、簡要、全面地反應要求保護的發明的主題和類型,一般不超過25個字,可撰寫成“一株解淀粉芽孢桿菌及其應用”。
技術領域應當是要求保護的發明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下位的技術領域或者發明本身,可撰寫成“本發明涉及一株解淀粉芽孢桿菌”,而不宜撰寫成“一種芽孢桿菌”或“一株解淀粉芽孢桿菌G7”。
背景技術部分應寫明對發明的理解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根據需要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客觀地指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在可能的情況下說明存在這種問題和缺點的原因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時曾經遇到的困難。
發明內容部分應當包括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三部分內容:
a.客觀撰寫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可進一步說明其技術效果,如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株解淀粉芽孢桿菌,具有拮抗串珠鐮刀菌、降解伏馬毒素的作用。
b.應當清楚、完整的撰寫發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對首次出現的微生物名稱,還應當寫明保藏日期、保藏單位全稱及簡稱和保藏編號等內容。
c.應清楚、客觀的寫明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是確定發明是否具備顯著進步的重要依據。
附圖說明部分應當寫明各附圖的圖名,并且對圖示內容作簡要說明。
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對于發明的充分公開、創造性以及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均極為重要。該部分的描述應當詳細具體,使所述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對于涉及微生物的發明,給出該微生物的篩選、鑒定特征和技術效果的實施例是有必要的,有助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區分本發明微生物和現有技術已知微生物提供有利信息。該案的篩選如實施例1解淀粉芽孢桿菌(Bacillus amyloliquefaciens)G-7的篩選;鑒定特征如實施例2菌株的種屬鑒定及生理生化指標鑒定和實施例3菌株特性研究(菌株最適pH值、溫度);技術效果如實施例4菌株降解伏馬毒素的特性研究。
3.2未知微生物未進行保藏
對于篩選分離、未經過保藏且未在文獻中公開的新微生物,需要在說明書中具體寫明該微生物的來源以及獲得方式,以申請號為202210984691.8的專利一種纖毛蟲病的生物防治方法為例,在該說明書中具體寫明了貪食纖口蟲(Chaenea vorax)PJ13002和海洋尾絲蟲(Uronema marinum)PJ20101A的原始來源和直接來源(本發明貪食纖口蟲PJ13002和海洋尾絲蟲PJ20101A可通過https://iemb.ouc.edu.cn/19028/list.htm網站獲得),并由專利申請人提供了保證從申請日起20年內向公眾發放生物材料的證明。通過上述在說明書中具體說明微生物的來源和獲得方式的方法,可以使公眾能夠得知獲得該生物材料的渠道,保證了微生物的充分公開,使之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該微生物未保藏,其本身則得不到專利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在撰寫權利要求時一般保護該微生物的應用或利用該微生物的方法,如該案的權利要求1可撰寫為“一種貪食纖口蟲攝食纖毛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養殖池中投放貪食纖口蟲,對纖毛蟲進行攝食,降低纖毛蟲的數量;所述貪食纖口蟲包括貪食纖口蟲PJ13002”。
其他撰寫部分詳見3.1.1和3.1.2.
4、小結
對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專利局認可的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而導致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情況,目前法律框架內能夠允許的救濟手段非常有限。一旦錯失生物材料保藏和存活證明提交期限或權利要求恢復期限,往往很難通過后續補交生物材料保藏和存活證明來彌補。對于涉及新的微生物材料的發明,在撰寫新申請時可通過提交微生物保藏或在說明書中寫明微生物的來源、獲得方式以及向公眾發放生物材料的證明,以保證微生物材料的充分公開,使說明書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而提高專利的授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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