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是一種標識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與其他同類商品相比,以地理標志標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且其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
地理標志是一種標識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與其他同類商品相比,以地理標志標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且其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
01、案情簡介
冬凌草是一種中草藥藥材。根據《中國藥典2020年版》記載,冬凌草具有清熱解毒、活血止痛的功能,用于治療咽喉腫痛、癥瘕痞塊、蛇蟲咬傷。
原告濟源市王屋山冬凌草研究所在第5類藥用冬凌草商品上申請注冊“濟源冬凌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濟源冬凌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使用管理規則”)以及《“濟源冬凌草”介紹》未明確說明該地域自然因素與該地理標志產品特定品質之間的必然聯系,以及該地理標志產品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定品質(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故對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0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經審理認為
首先,關于原告提交的商標申請書件是否能夠說明濟源冬凌草地理標志商品具有區別于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品質。根據濟源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作出的《檢驗報告》載明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規定冬凌草甲素的含量標準為:“按干燥品計算,含冬凌草甲素(C20H28O6)不得少于0.25%。”原告提交的使用管理規則第六條載明:“理化指標:冬凌草甲素(C20H28O6)≥0.5%,水分≤12.0%,迷迭香酸≥0.8%,水溶性浸出物≥30.0%。”原告提交的《“濟源冬凌草”介紹》載明:“冬凌草的主要藥用成份為甲素(C20H28O6),濟源冬凌草甲素含量≥0.5%,《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制定的冬凌草甲素標準值為0.25%,濟源冬凌草甲素含量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標準值高50%以上……”因此,原告提交的商標申請書件能夠明確說明濟源冬凌草在冬凌草甲素含量這一理化指標上具有區別于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品質。
其次,關于原告提交的商標申請書件是否能夠明確說明濟源冬凌草商品的特定品質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原告提交的使用管理規則第五條載明:“該區域春暖而干旱、夏熱而多雨、秋清而氣爽,非常利于冬凌草甲素、乙素等有效成份的積累;尤其是該區域冬冷而少雪,非常利于根系活力強的濟源冬凌草冬季冰凌的凝結,從而形成濟源冬凌草獨特的自然現象……速效鉀含量極高,平均值為143.5 mg/kg,達到I級,屬極高水平。尤其是濟源冬凌草生長區域,速效鉀含量最高值達155.49 mg/kg,其對冬凌草甲素的積累作用非常明顯,造就了濟源冬凌草甲素含量明顯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規定的標準值。”根據上述說明,濟源冬凌草中較高的冬凌草甲素含量主要是由當地獨特的氣候條件以及土壤中高含量的速效鉀元素決定的。因此,原告提交的商標申請書件能夠明確說明濟源冬凌草商品的特定品質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所決定。
因此,原告提交的訴爭商標申請書件能夠明確說明“濟源冬凌草”地理標志商品具有區別于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品質,且其特定品質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所決定,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由被告重新作出決定。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03、法官提示
地理標志是一種標識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與其他同類商品相比,以地理標志標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且其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
根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商標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一)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三)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商標申請人應當證明其地理標志商品具有區別于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品質,包括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標。其中,理化指標包括所述商品的族、種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堿度等物理特征,以及水分、蛋白質、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學特征。
商標申請人還應當證明其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主要由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其中,自然因素包括來源地的氣候條件、地貌特征、土壤、植被、水源等;對于加工品而言,還包括原材料、影響加工方法的其他地域特征等。人文因素主要是指能夠影響地理標志商品特定品質的生產加工方法等。
法條鏈接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原標題:地理標志申請注冊商標,需要證明哪些內容?“濟源冬凌草”案帶你一探究竟!|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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