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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審計底稿

   日期:2025-05-05 07:49:32     來源: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29    評論:0
核心提示: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篇1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根據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規定,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可以根據

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篇1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

根據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規定,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減少15%的企業所得稅,有效期為3年。但是在審計署的抽查中揭露了高新技術企業的逃稅情況,這些高新資格所帶來的巨大利益讓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正確性空前的重要起來,在一定的程度上導致了國家稅款的流失。對于一部分的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尋求各種各樣的途徑去獲取高新科技企業的資格。所以如何避免此類的現象發生,中介機構的專項認定如何有效的發現虛假申報,已經成為人們將要思考的問題。

1.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的現狀

1.1技術領域難以認定

國家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在企業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種類中,能否得到技術支持很難認定。對于注冊的會計師,他們僅僅是財務專家并不是技術專家,在技術方面的認定已經超出了專業的能力。隨著近幾年高新技術申報機構日益增加,受到利益所驅使,輔導機構與企業聯合一起對申報材料中涉及的產品進行過分的包裝屢屢出現。這些情況的發生讓其專業意見的可靠性大大降低,增強了審計的風險。

1.2對于賬務的設置沒有規范

對于大多數的申報企業,他們的收入并沒有設置明細賬,同時對銷售的發票不夠規范,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產品與收入表中的名稱不一致。企業所提供的高新技術產品通常也無法與各項目收入相對應。所以審計人員就難以判斷高新技術產品是否匹配。

1.3核算的方法操作空間很大

對于利潤或者稅收方面,在核算的時候企業通常帶有主觀的因素,在財務運算過程當中帶有一定的偏向性。在這些客觀的條件下,審計人員對于正處于研發階段或者開發階段的劃分是否有著資本化的標準以及研發的經費用在資本化后的攤銷期限是否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是很難的。

1.4審計費用不夠深入

企業在核對于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都普遍存在著以下問題:第一,研究活動相關的記錄不夠完整;第二,研究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最后,財務人員對于相關的研究活動了解不夠深入等。對于研究活動的核算,企業財務人員僅僅停留在數據的表面,更多的關注于研發投入的比例是否能夠符合規定。然而審計人員對于費用研發的審計也存在著基本依賴實質性的審計程序化,主要的審查研發費用在形式上是符合規定的,但是對于費用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計不夠深入審查。下面從直接投入和人員人工這兩類研發費用的審計情況做出分析:

直接投入,它主要是對于研發材料的投入,在整個企業研發活動中材料費用一項占有很大的比例。在企業認定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們通過對收發存報表、領料單以及材料明細賬等資料進行檢查核實。在領料單上只要寫明是研發領料的,注明研發項目的名稱并且有研發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的,都計入研發經費當中。

人員人工,它主要是關注研究工作人員的名單以及他們的工資額度,通過對研發工作人員的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比例做出相應的審核,列入項目申報的名單與研發費用的名單是否統一、是否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的崗位是否是研發崗位、是否在全面累計的工作時間不大于183天,企業是否為這些研發工作人員繳納了社會保險、審核的工資列支資金是否跟個人所得稅、工資單系統保持一致等,用這些來確定研究工作人員人工金額的準確性。但是在實際上對于非研發工作人員與研發工作人員的真實身份很難確定其界限、相關的研發工作人員所參與的研發活動時間的測定等方面做得卻很少。然而企業大多數都會將非研發的工作人員混入到研發的人員名單當中、把研發工作人員未能全面從事研發活動的工資都計算到研發經費上,這些審計的時候會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

2.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中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和建議

對于提高相關的申報資料,要在研發項目立項表中細化,主要涉及的方面如下:第一,研發所需要的主要材料明細清單和價值;第二,參與各個研發項目所需要的時間以及研發人員的組成;第三,研發所需要投入的設備儀器清單以及使用的時間。上面內容要細化,對于有利于審計人員對實際發生的申報材料與研發費用進行對比,對產生差異的原因進行有效的核對分析。

對于各個級別的主管部門應該督促企業完善建立研發活動的內控制度,規范高新技術產品對研發費用的核算和收入。高新技術企業要嚴格的按照高新技術產品的收入申報項目建立核算所需要的明細賬單,產品的明細要分類與銷售清單、發票等內容一致,杜絕企業在申報時建立輔助賬目、賬目核算時不細分的情況發生,禁止企業在申報時假造數據的情況。企業要科學的合理的區分開發階段以及研究階段,采用合理的會計核對方法,真實有效的反映企業研究活動的投入情況。

成立專家審核機制,對各個企業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要事先組織相關的專家對國家重點支持的相關技術領域進行有效的評審,對研發項目立項明細表中相關的物力、人力上的投入要進行合理性的評價。

根據上述所訴說的優點有:首先,專家實現對企業評審有利于真實的申報,杜絕了企業經過第三方虛假申報的可能性;其次,將專家的評價結論與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結合到了一起,有效的解決了審計人員專業性的勝任能力問題,同時降低了審計風險。

3.相關的審計人員應該加強風險意識并且開拓審計想法

例如在研發材料的審計時,審計的人員除了要考核領料單以外,還要了解研發領用的材料,使其理論消耗與實際的消耗進行對比,檢查生產領料的研發經費是否實際情況,進一步的核算賬面領用數量的真實可靠性;在人員人工費的審計時,審計的人員要通過對相關人員座談以及檢查員工的履歷表等對研發人員進行“身份”確認,通過檢查活動記錄去核對研發人員的研發活動時間等,對員工人工支出的合理性進行相關的確認等。根據上述所說的,審計人員要結合被審計企業的具體情況,活靈活用各種審計方法,減少審計的風險。只有這樣,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才能夠成為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評審的重要依據。

結束語

隨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工作開展5年以來,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鼓勵和扶持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高新技術企業作為經濟轉型的重要升級力量,不但可以享有所得稅的優惠外,還享受土地稅以及房產稅等優惠,在減輕企業的稅收的同時,大大增強了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積極性,為推動企業向著高附加值產品做出轉變。但是隨著復審和認定的工作的經常化與參加其中的企業數量增多,一些政策的規定不夠完善,存在著虛假問題,所以希望本文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的工作有一些幫助。(作者單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南京分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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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建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問題的思考[J].中國注冊會計師,2009,08:76-78.

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篇2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審計

1.引言

進入21世紀,經濟全球化進程明顯加快,世界新科技革命發展的勢頭更加迅猛,一系列新的重大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正在以更快的速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深刻改變著經濟社會的面貌。科學技術推動經濟發展和促進社會進步的主導作用更加凸顯,以技術創新為基礎的國際競爭更加激烈。在這種情況下,世界很多著名企業都把技術創新作為重要的發展戰略,把科技投入作為戰略性投入,把發展戰略技術作為實現跨越的重要突破口。由于R&D過程在技術創新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需要研究與開發費用的投入,因而人們對研究與開發費用的投入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尤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R&D投入不足的一個直接后果是企業缺乏創新能力,從而影響到企業的穩定與發展。因此,R&D投入對高新技術企業業績的影響,一直是國內外學者關注的主要問題,但會計界很少有對研發費用的審計有相對的研究,因此本文主要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審計方法進行探討。

2.新準則下研發費用的劃分及處理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將企業自行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區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兩個部分分別進行核算。

研究階段是指為獲取新的技術和知識等進行的有計劃的調查,其特點在于研究階段是計劃性的探索性的,其研究是否能在未來形成成果,即通過開發是否能形成無形資產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也無法證明其能夠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的存在,因此,研究階段的有關支出在發生時,應當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開發階段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其特點是具有針對性,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較大,應將這一階段的支出區分為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如果企業能證明其開發支出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及相關確認條件,則可將其開發支出確認為無形資產。

3.對研發費用實施審計的必要性

隨著企業對研發投入的力度加大,研發支出占用企業越來越多的資金,如果充分利用這些資金,形成研究成果,將其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會給企業帶來持續的經濟利益,成為企業持續發展的源泉;但如果不充分利用這些資金,不僅會造成企業現金資源的浪費,還會阻礙企業的發展,甚至導致企業破產。由于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中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劃分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實務工作中,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信息予以判斷,這很可能成為管理層操縱利潤的手段,管理層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控制研發費用的劃分、確認以及批露等。

3.1 出于節稅的目的

研發支出費用化具有降低應納稅所得,減少企業現金流出的作用。國家為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在稅收政策上對研發活動予以傾斜,特別是在我國新頒《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后,加大了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稅收鼓勵,準予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5年內結轉抵扣。管理層為了少納稅,故意延長研究期間,此外,還可能將一些不屬于研究費用的項目列為研究費用,例如將沒有參與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薪酬列入研發費用。

3.2 管理層處于自身利益的目的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財務報表中披露研發費用,但對研發費用作為一個獨立的費用項目單獨列示,而不將其歸入管理費用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對研發費用進行規范全面批露的企業并不多,而大多企業在批露研發費用時仍將其歸入管理費用綜合批露。這就使得管理層有了可趁之機,”私設金庫”將個人消費納入管理費用中的研發支出,偷梁換柱轉移資金。因此,更加強調了研發費用內部審計的重要性,加強對管理層的監督。

3.3 為增加企業價值將開發支出不正確的資本化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允許開發支出資本化的五項條件雖然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關于開發支出資本化條件的確認,但具體實施起來很難操作,均主要依靠財務人員的專業判斷,客觀上為企業利用此規定操縱利潤提供了便利。而大量實證研究證明,企業開發支出資本化金額與企業的價值呈正相關關系,因此,許多管理層出于提高企業價值,給投資者傳遞企業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的信息的目的,擴大企業資本化金額,粉飾企業業績。

4.對研發費用實施審計的建議

對研發費用的審計首先要認清企業的科研能力,企業是否具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科研人才以及其他資源支持,開發的項目形成無形資產的可能性有多大,形成的無形資產能否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其次要針對研發費用的主要的構成因素實施具體的審計。

4.1 對研發人員工資薪酬的審計

研發人員的錄用、辭退應經過研發項目相關負責人的審批,計入研發費用的工時數與考勤記錄的工時數相符,研發人數統計表中研發人數的認定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檢查管理層相關決議及相關支付記錄,核實與研發人員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同時取得股東大會決議及監管部門批復)與相關資料是否相符;要非常注意非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酬不得計入研發費用;若存在人工相關費用在各項研究開發項目之間的分攤,檢查分攤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期保持一致。要非常關注專門負責研發費用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酬以及獎金,看是否與公司規定相一致。

4.2 對研發材料等直接投入費用的審計

檢查開支范圍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有無將不屬于研發費用的支出納入研發費用,檢查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以及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是否與原始憑證相符;檢查是否存在為研究開發項目以外的項目而發生的采購費用、水電費、租賃費等列入直接投入的情形,如有,提請企業調整;檢查是否存在將達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確認標準的支出一次性計入直接投入的情形,如不符合規定,提請企業調整。

4.3 結合財務報表關于研發費用的批露進行審計

若財務報表對研發費用進行了規范全面的批露,首先要復核財務報表中的費用化金額和資本化金額是否與記賬憑證中金額一致。其次要核對研究階段的支出是否全部費用化,開發階段的支出是否有條件的資本化,并向管理層詢問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標準,以及有條件的資本化符合的條件有哪些。最后要注意財務報表關于研發費用批露數額之間的勾稽關系,管理費用中研發費用的金額應等于研究階段全部費用化金額與開發階段部分費用化金額之和。

若財務報表中沒有對研發費用進行批露,要詢問管理層原因,并將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進行核對,看研發費用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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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梁萊歆,熊艷.我國上市公司研發費用披露現狀及其改進建議[J].財務與會計,2005(10).

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篇3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專項審計 質量

毋庸置疑,高新技術企業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尤其在國家出臺諸多政策之后,高新技術企業更是得到了創新發展。然而,諸多“偽高新”企業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稅款減少,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繼2008年聯合頒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后,2016年對上述兩個文件做了重新修訂,明確申報資料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必須由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分別于2008年、2017年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規則(試行)》,對專項審計(鑒證)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影響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質量的因素

(一)審計環境的制約

眾所周知,審計環境是審計發展的重要保障,關系到審計職能能否實現,對審計質量的影響重大。現階段,影響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質量的環境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現在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由申報企業在申請時提供,即申報企業既是被審計對象,又是審計業務的委托人,是中介機構的“衣食父母”。這種情況下,從業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審計范圍受限、無法實施應有的審計程序等尷尬局面,難以做到客觀公正。與申報企業意見分歧時,堅持原則、不遷就客戶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解約,尤其是中小規模的事務所,之前因商事制度改革已失去很多法定業務,如果再失去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這個市場,生存空間就更小了。中介機構要先解決生存問題,才能談發展和質量。

第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相關政策推出后,計劃申報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中有很大一部分對政策不熟悉,紛紛通過尋求專業機構的輔導和服務來提高申報通過率,這樣就催生了一批為認定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中,有些就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提到的“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如果同一家中介機構同時為申報企業提供審計業務與咨詢業務,即使人員分開,在形式上建立了內部的“防火墻”,也不符合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要求。

第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申報企業提供的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除了專項審計(鑒證)報告外,還有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對會計師事務所來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年都出具,審計收費比較固定,而專項審計(鑒證)報告則是在申報年度(即每三年)出具一次。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會出現為避免常年客戶的流失而“被迫”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情形。

第四,目前我國審計市場存在著供過于求的局面,價格競爭激烈,由于審計收費過低,出于成本效益原則,很多事務所無法投入充足的審計資源和實施足夠的審計程序,無論是審計時間還是審計流程均予以簡化,從而影響審計質量。

第五,有些地方政府將高新技術企業的保有量及每年新增數量作為政府業績的考核指標,近幾年受經濟放緩的影響,很多企業成長性指標分值普遍較低,擬申報企業總量減少,這種情況下,中介機構就可能淪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鏈條上的一個受雇者,審計變成走過場、流于形式,不可能發揮監督的職能。

(二)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執業能力

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會直接影響到審計質量的高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專業性強,而從業人員中懂一般財務審計的多,熟悉技術創新過程、掌握一定科技知識的人才較少,傳統財務觀念比較濃,習慣于單純的會計思維,綜合分析能力較差。受此限制,執業過程中只看表面不見實質,一般僅局限在財務核算資料的審計鑒證,很少關注其是否符合研究開發活動的規律,即合理性。另外,有的中介機構人員流動頻繁,從業人員良莠不齊、缺乏執業經驗;有的中介機構對員工缺乏足夠的后續教育,專業勝任能力不足,這些因素直接影響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的質量。

二、新時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的改善對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當前的發展趨勢下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存在諸多問題,這對其質量有所影響,面對這一發展趨勢,筆者試從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計專項審計的整體現狀出發,提出改善對策。

(一)建立科學的申報流程

科學制度的建設能有效降低風險,促進行業發展。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中,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由申報企業在申請時提供,明確上述報告必須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并在專家評審環節增設財務專家。這種安排表面上看是設置了雙重監督,即中介機構和財務專家,但從實際執行的效果來看,存在不少問題,筆者認為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具專項報告的中介機構在整個流程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無法發揮其獨立性和監督作用。設想將申報流程改為:申報企業自評認定機構初評委托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公示審計部門抽查,將中介機構的審計(鑒證)由企I自評階段改為初評之后,委托方(同時也是審計費用的支付方)由申報企業改為認定機構。這種流程的優點首先表現在中介機構與申報企業之間無經濟利益,從制度上保證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獨立性和誠信品質;其次通過招標程序優選中介機構,能有效抑制低價競爭引起的質量低下。

當然還需要制定配套細則,如明確專項審計業務與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咨詢業務應由不同的中介機構承接,由于申報企業提供的資料中還包括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前者明確需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后者沒做規定,一般是企業自主申報,但可以通過與稅務申報系統中的歷史數據比對一致以證實真實性,相當于專項報告、年度財務報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由不同單位(中介機構或稅局)背書,并互相制約,如果多份報告的數據存在很大的差異,應要求申報企業提供說明,由財務專家認定是否合理。再如建立獎懲制度,對嚴重違規的中介機構設置行業禁入,增加中介機構的違規成本,以嚴格的懲罰措施倒逼中介機構提高風險意識。

(二)專項審計需要引入技術專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專業性較強,中介機構應優化審計人員業務操作,有針對性地強化業務培訓,引導從業人員嚴格按行業協會制定的審計指引和業務規則執業。由于申報企業涉及不同行業,從業人員沒有相關的專業背景,對判斷申報企業領用的材料是否真正用于研究開發項目以及高新產品的認定難度很大,使得申報企業將非研發材料成本計入研發直接投入以及人為擴大高新產品范圍的操作空間很大,如何利用好專家的工作對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結語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正日益成為推動社會發展的主要力量,在高新技術企業的有序發展中,部分“偽高新”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的有效性產生影響。針對現狀,設計通過改進申報流程,用制度來制衡、創造良好的審計環境,并借助技術專家的力量提高專項審計質量,如此才能保障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有序開展,才能讓國家的各類優惠政策真正惠及相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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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篇4

一、風險導向審計相關理論發展

審計模式的發展共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詳細審閱財務報表和憑證,核實賬表關系的賬項基礎審計;二是根據內部控制評價進行實質性測試的制度基礎審計;三是根據全面的風險評估制定審計策略,使用分析程序作為輔助,對審計風險進行控制的風險導向審計。1933年,美國做出審計人員有舉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頒布了《證券法》,法律風險的日益增高催生了風險導向型審計的誕生。蒙哥馬利審計學(第八版)在1957年首次將風險引入審計程序的設計過程,這是審計風險與方法研究的融合。上世紀60年代之后,資本市場的審計失敗案例不斷增加,公司管理層發生舞弊的案件層出不窮,風險導向審計更多地開始強調對風險的分析。

關于審計風險模型的描述最早是在1981年的美國第39號審計準則中涉及的。在1983年,美國注協最早提出了風險導向審計,認為審計風險是由檢查、控制、固有風險構成的。2001年,Wallage和Elilifen以畢馬威的一個商業銀行客戶作為研究對象,分析了項目小組的審計人員組成、項目管理情況、審計風險評估過程、審計證據的收集和整理,得出了現階段風險評估時會更注重被審單位的經營戰略和風險,審計過程更多地考慮行業化、專業化的結論。2002年,審計風險委員會成立,開會討論了新的審計風險模型。2001年10月,國際審計準則出新,規定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該做出更加深入的風險評估,將審計風險模型中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放在一起,稱之為重大錯報風險。

我國對于風險導向審計的研究開始得比較晚,在21世紀前后才開展。1994—1999年頒布的35項以及2012年修訂的多項準則中都有風險導向審計相關的要求。我國2006年了推行風險導向審計的新的審計準則,這是一個技術方法的重大創新。安曉蓉(2010)指出,風險審計的指導思想是強調經營戰略的戰略觀。風險導向審計與前兩個階段的審計模式的區別在于,需要更多的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來判斷、降低重大錯報風險;需要對被審計的企業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來確定風險因素、評估風險的等級;審計策略的制定、審計程序的實施都是以風險水平的評價結果為基礎的。鄭子遠(2011)指出,經營風險是風險導向審計的重點,通過風險分析來確定審計重點,會改善原有的審計模式只評估內控而不考慮環境因素對財務報表的影響的缺陷。

楊欣、田蓉(2011)根據實習經驗和研究分析得出,風險導向審計的施行存在很多不足:審計項目相關的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能力水平不夠高,對于風險審計的相關方法缺乏了解應用;被審計的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整;事務所缺乏相關行業或公司的數據資料統計信息;審計法規不完善導致風險審計缺乏應用指導;審計工作的輔助軟件不能將風險評估的相關因素很好地聯系在一起,電子版的制式底稿不能很好地應用于審計工作,增加了人工導入數據的繁瑣操作,降低了審計效率等。

風險導向審計需要審計工作人員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被審單位的情況、制定相對應的審計程序。羅星(2013)研究了審計人員的職業謹慎相關的問題,風險導向審計運用的風評方法多種多樣,審計程序需要審計人員主觀的根據風評結果進行設計,重大錯報的評判需要注冊會計師有一些經驗判斷的因素,這些都要求,審計人員要有一定的職業謹慎性才能夠很好地實現。施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需要被審計的企業具備全面風險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方敏(2014)在研究中指出,風險導向審計應該以分析模型為基礎,對企業日常的經營進行分析和評估。企業的全面風險管理需要明確一個清晰的思路,對風險的偏好程度和承受能力都應該有一些限定水平,對于公司層面的風險因素進行有效的辨別,定時對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系統檢測評估,及時發現問題。

二、審計風險模型相關研究

為了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實踐過程中總結經驗提出了有關審計證據的三方印證理論、經營風險的計量程序等觀點。在具體的業務操作過程中,風險評估很容易被形式化,忽略報表、認定層次的影響,從而導致審計過程的不連貫,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測試程序,難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陳雪梅、石勇(2010)利用層次分析、德爾菲、模糊數學相結合的方法,將風險元素拆分成目標層、準則層以及方案層3個層次,結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對風險量化評價。重大錯報風險的概念提出之后,部分事務所不能完全執行2006版準則中規定的相關內容,依舊按照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風險類別進行認定。郭巧玲(2011)研究了事務所進行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相關問題,總結出了注會在對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評估的實際操作中面臨的操作問題:綜合評價重大錯報風險需要考慮的因素更為復雜,操作難度加大;重大錯報風險(單個因素)比控制和固有風險(兩個因素)評價的結果可比性降低,注會的職業素質高低不一,評價結果客觀性降低。

隨著風險評估的方法不斷發展,數學知識和統計學知識也被運用到風險量化評價的領域之中,提升了評估的科學性。模糊綜合評價法得出的評價結果較分析性審核法、風險因素分析法得出的結論更為公允、精確。王風華、梁星(2012)根據模糊綜

合評價的方法,建立數學模型,通過對風險因素的區分,再進一步判斷因素的權重,劃分不同的重要性等級,解決了審計風險的模糊性問題。米寧(2014)在研究中總結出,風險導向審計有內容的廣泛性、風險性、建設性、客觀性、獨立性、合法性以及真實性等特點。作者總結了關于風險評估的方法,包括定性的方法和定量的方法。其中,定性的評估方法包括分析性復核的方法、德爾菲(專家意見)法、故障樹分析法(FTA)、內部控制評價法;定量的分析方法包括模糊層次綜合評價法(FAHP)、模糊綜合評價法(FCE)、數據包絡分析(DEA)、神經網絡分析法、灰色關聯分析法等。董麗虹(2014)指出,根據目標對風險進行識別,梳理風險點、類型、環節等,利用概率論的相關知識,將標準差作為測量指標的方法可以使風險評估的結果更為可靠。作者以概率作為出發點,對于風險因素的權重進行重新評估,同時根據審計經驗進行修正,得出更為貼切的評估結果。 三、高新技術審計相關研究

高新企業對我國經濟轉型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政府的扶持會推動企業研發的積極性,推動企業研發更多的附加值比較高的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在這良好的社會背景下,財政部發現,高新認定的虛假情況也時有發生。徐勇慧(2010)對收入的專項審計進行了研究,發現企業將改造的傳統項目工藝生產的產品歸類于高新技術產品,計入高新收入;某些企業對于有混合銷售(高新與非高新產品搭配銷售)行為,在進行高新收入核算的時候沒有扣除非高新產品的收入額。戴立波(2013)在研究高新企業的審計情況的文章中指出,高新收入的技術領域認定比較困難,企業的收入賬戶未按照申報要求設置明確的明細賬,研發項目的費用核算存在很大的人為操作的空間和可能性,對于研發費用的審計不夠深入具體等情況。

楊建安(2011)指出,2009年審計署對高新企業稅收的抽查結果令人吃驚,116家被抽查的企業有85家不符合要求。有些高新企業因為沒有進行有效的研發,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研發費用的比例沒有符合《辦法》的規定,從而造成申請失敗或者復核失敗。《辦法》對于企業僥幸通過認定、逃避繳稅的行為起到了抑制作用。陳素珍(2012)對高新企業的特點進行分析,得出研發項目成果有先進性、無形資產比例較大、市場風險大、同業競爭比較激烈、經費審計流程比較復雜等結論。韓麗娜(2013)總結出,針對高新企業的審計,我們應該有應對措施:審計時要關注宏觀政策的側重點、相關行業情況,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高新產品的規定和要求;獲取投資活動相關的信息,查閱研發項目有關的儀器設備的折舊是否正確地歸入研發費用科目;獲取研發人員的分布信息,判斷研發人員的工資歸集情況是否正確,判斷外部單位接受委托開發的研發項目相關的費用是否剔除;獲取相關批復、記錄、資格性文件,以審核研發項目的步驟完整;借助專業人員的意見,核定知識產權的核心程度,規避風險。熊玉婷(2014)研究了在風險投資項目中,高新企業的管理層舞弊的相關問題,概括了舞弊的相關理論、風險投資項目的相關審計方法。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產品有很高的科技含量、生命周期比較短;企業所處的產業競爭都比較激烈、風險比較大。高新技術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和內容相對比較復雜,產品的附加值比較高,存貨的保值能力較弱。

喬文暢(2015)對研發項目核算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做出了分析,對研發費用的高效管理提出了一些意見:相關企業要以良好的內部管理制度作為支撐,財務部門和研發部門要進行聯合性的管理,對項目的每一個環節都應進行嚴格細致的管控,及早發現與預算的差異,及時進行調整。

四、結語

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篇5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審計 現狀 風險控制

一、前言

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明確指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持續進行研究開發和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與傳統企業相比,高新技術企業屬于技術密集型企業,是實現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因此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政策優惠,減輕企業負擔。不過從目前來看,在高新技術企業審計工作中,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現狀

在我國,由于政府的扶持,高新技術企業能夠享受許多政策和稅收方面的優惠,與其他企業相比,能夠有效降低企業負擔和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企業都開始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也使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審計工作出現了一些問題:

(一)技術領域認定難

在當前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對于審計人員而言,想要對企業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進行認定,是非常困難的。畢竟,審計人員的專業屬于財務管理,只是財務方面的專家,在技術領域屬于外行人員,要實現對于技術領域的認定,明顯是一種強人所難的行為。同時,在利益的趨勢下,一些高新技術申報輔助機構往往會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處理,對其中涉及的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進行進一步的包裝,使得輔助機構提出的專業意見缺乏可靠性和真實性,在無形之中增加了審計工作面臨的風險。

(二)企業收入認定難

事實上,許多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并沒有對收入設置明細賬,或者明細賬的設置與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的申報名稱不匹配,開具的銷售發票缺乏規范性,給收入的認定工作帶來很大困難。例如,在開具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發票時,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填寫,導致發票中的項目名稱與所申報的產品或服務收入表中PS項目的名稱不一致,所提供的輔助臺賬也無法與PS項目收入一一對應。這些不規范因素的存在,導致了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的收入認定變得十分困難。

(三)研發費用審計不深

當前,許多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在管理層面上缺乏規范性,在產品和服務的研發方面同樣缺乏規范性。企業不僅缺乏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相關記錄,內部財務管理人員對于研發活動同樣缺乏專業深入的了解和認識,僅僅是針對研發活動的數據進行核算,而沒有更加深入的進行分析。審計人員對于研發活動的審計同樣停留在表面,對于各類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重視不足,往往都是淺嘗輒止。

三、高新技術企業審計風險控制措施

上述問題的存在,給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風險,需要得到高度重視,對審計工作中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一)充分重視審計工作

要想確保審計工作的有效進行,企業的重視是非常關鍵的。只有企業的領導人員充分重視起來,認識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將其作為一項常態機制,在企業內部創設良好的審計氛圍,為審計工作的有效展開提供相應的保障;只有審計人員充分重視起來,對自身的工作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樹立起相應的責任意識,才能夠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進行,對市場經濟環境下各類資金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同時,企業各部門管理人員在認識到審計工作的重要性之后,才能主動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確保內部審計的有效展開,保證審計的效果。

(二)強化審計人員素質

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對于審計工作的成效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促進其綜合素質的不斷提高。審計人員不僅需要具備過硬的專業技術,還必須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職業道德,做到遇事不亂,冷靜面對困難和問題,對工作認真負責,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對于企業而言,應該立足自身的實際情況,加快審計人員隊伍建設,定期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和業務能力考核,確保其能夠勝任審計工作。同時,企業可以適當提高審計人員的福利待遇,調動其對于工作的積極性。例如,對于表現優秀的審計人員,可以為其提供升遷機會,或者幫助其改善工作環境,提高薪資待遇等。

(三)優化審計技術與理論方法

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帶動下,會計電算化和網絡化已經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因此,在審計工作中,應該積極引入先進的審計技術和理論方法,利用計算機技術、互聯網技術等,對審計工作進行輔助,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更應該立足時展背景,進行相應的革新。例如,在思想層面上,應該對傳統的審計觀念進行轉變,積極學習先進的審計理論知識;在行動上,應該進一步擴大審計規模,利用審計結果,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發展建議,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推動企業的健康發展。

(四)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審計人員應該積極學習新的審計方法和審計策略,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對審計模式進行改進,促進工作效率的提高。例如,在對員工人工費進行審計時,不僅需要查看其工資單,還需要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和交流,對其履歷表進行查閱,以確定其是否屬于研發人員;在對員工參與研發活動的時間進行審計時,可以對其研發活動記錄表進行查詢,通過這樣的方式,對研發活動時間進行明確,確保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在對各類研發材料進行審計時,不僅可以對領料單進行核實,還可以事先了解某一種研發材料能夠應用于哪些產品的生產,然后了解該產品的產量,對材料的理論單耗與實際單耗進行對比,從其一致性分析賬目領用數量的真實性。

四、結語

總而言之,在當前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背景下,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實現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各種政策的支持在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同時,也給其審計工作帶來了一些問題。因此,企業應該從自身的發展實際出發,充分重視審計工作,針對審計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處理,實現對于風險的有效控制,推動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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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根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中介審計問題[J].浙江經濟,2011,(22):151-152.

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篇6

對客戶提供的研究開發項目,所從事的活動是否屬于研究開發項目,中介機構在進行審核的過程中是否需要進行職業判斷,目前有不同的意見,大致可以歸納為2種。第一種觀點認為,中介機構是對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收入進行鑒證,不需要對企業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屬于研究開發活動進行判斷,認可企業提供的研究項目都屬于研究開發活動,這樣能夠縮小審計,也減少了審計風險。第二種觀點則認為,中介機構有必要對企業提供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屬于研究開發活動進行職業判斷,必要時還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 業務性質的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要求中介機構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因此,該業務屬于基于責任方認定的鑒證業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應當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等相關規定。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和《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等相關規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是按照有關規定如實編制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以及有關編制說明。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發表審計意見。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業務時,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復核和評價審計證據及由此得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依據。這需要我們在審核過程中,取得研究開發活動的項目立項書,并對研究開發費用發生的動因“研究開發活動”作必要的判斷。

(二) 企業通常存在的情況

從目前很多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實踐來看,很多企業對“研究開發活動”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存在的幾點誤區:一,把承接或受托的業務作為研究活動;二,把對外提供產品或服務,產品的生產過程和服務的提供過程,認定為研究開發活動,進而把發生的本來應該歸屬于成本的費用,卻歸集到了研究開發費用。因此,如果不對開發項目按《工作指引》的要求,作必要地判斷,就會存在很大的執業風險。

所以,被審計單位研究開發費用明細表是否公允反映其研究開發費用情況,審計的第一步應該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來判斷其從事的活動是否屬于研究開發活動,其賬面列支的費用是否可以歸集到研究開發費用。第二步,審核其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計量、確認、記錄和列報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目前,我們的實踐中往往對第一步缺乏很好的認識,甚至根本沒有執行。

《工作指引》給我們判斷研究開發活動提供了以下三種方法:

(1)行業標準判斷法。若國家有關部門、全國(世界)性行業協會等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了測定科技“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和服務”等技術參數(標準),則優先按此參數(標準)來判斷企業所進行項目是否為研究開發活動。

(2)專家判斷法。如果企業所在行業中沒有公認的研發活動測度標準,則通過專家進行判斷。專家判斷的原則是:新知識的產生、創造性的運用以及技術的實質改進不應是較小的或常規的升級,應當是該技術領域內公認或認可的真正的、有價值的進步。

(3)目標或結果判定法(輔助標準)。檢查研發活動(項目)的立項及預算報告,重點了解進行研發活動的目的(創新性)、計劃投入資源(預算);研發活動是否形成了最終成果或中間性成果,如專利等知識產權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和專家判斷法不易判斷企業是否發生了研發活動時,以本方法作為輔助。

對于第(1)種方法,對注冊會計師來說覺得比較抽象,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領域較多,而且注冊會計師往往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因此,不容易操作。即使企業能提供這方面的資料,往往也不能作出判斷;

對于第(2)種方法,要求注冊會計師不能作出合理判斷的時候,須咨詢專家的意見;這和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是一致的。

對于第(3)種方法,是簡潔、可靠的方法,但實踐中,企業的研究項目不一定取得知識產權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如,研究開發活動可能失敗,就不能表現為成果。

因此,我們有必要結合《工作指引》給我們提供的三種方法,尋求其他思維模式來判斷研究開發活動的真實性。筆者認為研究開發活動投入產出邏輯圖可以給我們提供一個很好的判斷模式。

從研究開發活動投入產出邏輯圖中,我們可以看到,高新技術產業化一般需要3個階段:技術研究和開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工業化生產階段,這3個階段依次連接,環環相扣,有時也難以區分。第一個階段是研發活動到技術成果,我們稱為基礎研究階段;第二個階段是技術成果到產品或服用的應用轉化階段,我們稱為轉化應用研究。因此,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基本上發生在以上兩個階段,同時也有可能發生在對外提供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但是這些費用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是否符合政策精神鼓勵的開發費用,我們需要進行認真分析。

第一、要正確理解研究開發活動的含義。

《認定辦法》規定,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和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活動。

《工作指引》對研究開發活動的解釋: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和服務不應是較小的或常規的升級,而應是至少對本地區(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相關行業具有顯著改進的、有價值的進步,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而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活動,包括采用新的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不能算作重大改進,因而不屬于研究開發活動。

按照以上定義和解釋我們可以看出:

(一)研究開發活動內包括科學研究活動與技術開發活動兩大部分。科學研究活動是指為獲得科學技術的新知識、創造性地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探索技術的重大改進而從事的有計劃的調查、分析和實驗活動。一般情況下,科學研究活動成功的話就取得技術成果,表現為著作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等成果。因此,我們可以運用《工作指引》中方法(3)來進行判斷,可以認為是研究開發活動,期間發生的研究費用符合高新認定的要求,歸集為研究開發費用是沒有疑問的。如果研究失敗,發生的費用是否符合高新認定的要求,可以歸集為研究開發費用呢?筆者認為,研究開發活動本來就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如果企業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也是符合高新認定的要求,可以歸集為研究開發費用。

技術開發活動是指為了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和服務,將科研成果轉化為質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創新性的產品、材料、裝置、工藝和服務的系統性活動。

(二)研究開發活動所取得的成果需要在一定范圍內具有影響力。定義中所說的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是指企業在技術、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進步,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能就需要運用方法(1)、方法(3)或綜合運用以上方法來判斷其研究開發項目的性質。

(三)不包括企業從事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對于注冊會計師來判斷企業從事的活動是否是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難度就比較大。如果所從事的項目是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則發生的費用就不符合《指引》的要求,不能歸集到研究開發項目。例如,某公司承接一個項目,公司為完成這個項目,成立了研發小組,并立項研發,最終完成任務,但主要是應用原來的技術成果,并沒有對技術作出實質性提高,也沒有產生其他的技術成果。研發小組發生的一系列費用,筆者認為這些費用就不能歸集為研究開發項目,只能歸入承接業務發生的成本費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可能需要運用方法(1)、方法(3)或綜合運用以上方法來判斷其研究開發項目的性質。

第二、鼓勵企業持續不斷地創新。

《管理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是終身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我們可以知道,高新政策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導向,是在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激勵上,鼓勵的是在技術或成果上有持續不斷地創新的企業,而不鼓勵“吃老本”企業。

如果一家高新技術企業,雖然過去通過自主研發,取得了多項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在若干年中,對外提供了很多產品或服務,取得高新技術收入,但對自身的技術再也沒有實質性或重大提高。筆者認為,若干年后,這樣的企業重新認定高新技術資格并不符合要求。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是工作量大、政策性強的一個新業務。在審計實踐中必須要注重風險導向。對企業提供的項目是否屬于研究開發活動進行必要的職業判斷,必要時咨詢專家的意見。筆者認為,研究開發活動投入產出邏輯圖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判斷思維模式。

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篇7

安徽銅陵華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上海財大、上海國家會計學院“會計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協會“資深會員”,在《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資產評估》、《財會學習》、《中國稅務》等期刊上多篇。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規定: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應提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以及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工作指引》引入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制度,其目的顯而易見,中介機構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實施專項審計,并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審計結果應當成為評判申報企業是否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關鍵性證據。為了指導、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業務,確保執業質量,降低執業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為此專門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遺憾的是:從審計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116戶企業,竟有85戶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這些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36.31億元。一方面,這些“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直接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也造成企業之間不公平性競爭;另一方面,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引入“專項審計”制度出發點是好的,但未能有效地防止虛假的高新技術企業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中介機構難辭其咎,發人深思。

一、高新技術企業在認定過程中“專項審計”制度形同虛設

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存在著巨大利益沖動,企業一旦通過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可以在三年內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從而獲得一筆現實的或潛在的稅收收益;另一方面,企業冠以“高新技術”的頭銜,也是一種無形資產,它將會給企業帶來其他的經濟利益,如廣告效應、地方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資金扶持等。一部分企業在這種多重利益驅動下,將不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經過人為包裝,讓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從而加大了審計的風險。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專項審計”業務競爭異常激烈,中介機構為了爭取這項業務,一方面不惜犧牲執業質量,低價競爭;另一方面中介機構一味地迎合客戶要求,對于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在專項審計過程中睜一眼閉一眼,不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不足為奇了。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門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為了完成當地考核目標任務,以及地區之間相互攀比,這些政府主管部門縱容或默許一些不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企業通過人為調整數據,讓其達到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各項指標。由于上述主觀、客觀上的原因造成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的“專項審計”制度形同虛設,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工作只不過是走過場,完成必要的程序,為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一種必備材料。

二、中介機構在實施專項審計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一)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非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劃分缺乏標準和必要依據,注冊會計師難以準確做出劃分

目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沒有明確的一一對應產權關系,各地還沒有建立一套高新產品(服務)認證管理辦法。注冊會計師要對企業申報的高新技術以及高新產品(服務)的性能、特征、技術特點、應用的領域等全面了解、掌握,做出專業判斷,在某種程度上超出了注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如何判斷申報企業的產品(服務)能夠歸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也是個難題。注冊會計師只能依賴于某些領域的專家,而這些特殊領域的專家往往來自于申報企業。

另外,部分申報企業收入核算不夠明細,企業未專門設置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賬,一些高新產品技術(服務)收入與非高新產品技術產品(服務)存在相互交叉,如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生產技術或工藝改變了,產品(服務)沒有明顯改變,這類產品(服務)收入是否屬于高新產品(服務)收入?在專項審計過程中,申報企業將產品(服務)收入分為高新產品(服務)與非高新產品(服務),人為因素較大。

(二)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分配不規范,人為調節因素過大

由于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大部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也有部分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對“研發費用”歸集內容、分配方法不盡相同,特別是“研發費用”資本化條件、內容區別相當大;《小企業會計制度》沒有相關“研發費用”歸集、分配規定,因此,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采用會計制度不盡相同,從財務核算上講,“研發費用”歸集內容、分配方法無法有統一的標準。

《工作指引》要求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目核算,并提供《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歸集明細表》及相關憑證。注冊會計師在研發費用專項審計過程中發現:大部分企業財務上通過“研發費用”科目歸集的研發費用支出與企業申報的研發費用支出差異很大,且前者遠遠小于后者。申報企業“研發費用”輔助賬目所反映研發費用支出是從“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中剝離出來,且將其分攤到每個研發項目上(研發項目少的有6個,多的有13個以上),申報企業在研發費用剝離、分攤過程中,人為因素難以避免。注冊會計師在審核輔助賬目核算“研發費用”剝離、分攤時,無法與財務上“研發費用”歸集、分配結果相互核對,且很難反證,其歸集、分攤缺乏合理性、準確性。

申報企業財務上通過“研發費用”科目核算發生額(包括費用化和資本化研發費用),與“研發費用”輔助賬目核算發生額存在重大差異,主要表現以下幾方面:

1.研發人員工資、薪金在整個研發費用中占有較大比重,且財務上與輔助賬上差異較大

高新技術企業審計篇8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自主創新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0-0041-02

為了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上述規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聯合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進行了規范。截至2010年底,全國各地認定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突破了3萬家,發揮了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的導向和推動作用,有效地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化。但是,在實際運行中,現行認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或加以改進。

一、主要產品(服務)的概念不清晰

《認定辦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第一個條件是: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但是,以什么樣的標準來界定主要產品,定性還是定量,《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并沒有明確。在具體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執行尺度也就不一樣。一方面,有的地方認為主要產品應該是占企業銷售收入比重最大的產品,那么在認定中,企業只有對占銷售收入比重最大的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符合條件。如果企業只是對占銷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對占銷售收入比重最大的產品的核心技術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則不符合條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則認為不需要這么嚴格,既然國家沒有規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業的產品就可以認定為主要產品。那么在認定中,只要企業對自己的任意一款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就符合條件,而不管該產品占銷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兩種理解存在較大差異,從而導致在認定中不同省市認定口徑或執行尺度不一樣,同樣情況的企業,在不同的地方,有的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有的則沒有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這嚴重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平性。

筆者認為,關于主要產品的界定問題,既要達到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目的,又要保持口徑一致、保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平。從便于操作和科學地角度出發,以產品占銷售收入的比重作為衡量標準是可行的。

具體來說,以產品銷售收入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的產品作為主要產品是最準確的說法,但是這樣掌握過于嚴厲或教條。考慮目前企業的產品可能多種多樣的經營實際,可以按照產品銷售收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重最大的產品作為主要產品,再寬松一點掌握,可以按照企業應用了自主知識產權的若干種產品的合計銷售收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重最大的若干種產品作為主要產品。總的來說,不管是按哪種方法或口徑掌握主要產品的界定標準,最關鍵的是全國要統一口徑,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體的認定中執行尺度差異過大,人為造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不公平,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此盡早明確。

二、自主知識產權的規定不合理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有自主知識產權,但是對企業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比較寬松,無論是企業自主研發獲得的,還是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的,甚至通過五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的,都可以視為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

在《工作指引》中關于自主知識產權的具體評價方法中,沒有將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得方式作為評價指標,僅僅按照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評價,對企業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并沒有任何鼓勵措施。企業為了盡快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往往通過受讓、受贈、并購、五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快速獲得自主知識產權,實際上這些自主知識產權可能對企業發展沒有實質性幫助作用,與企業主營業務也沒有太大關系。

企業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這樣的政策導向不利于企業加強自主研發,不能真正達到刺激和促進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目的。

我們要清醒地看到,只引進而不注重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勢必削弱自主研究開發的能力,拉大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事實也告訴我們,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關鍵領域,真正的核心技術是買不來的。因此,筆者建議,為了鼓勵企業自主研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一是在具體認定過程中,對于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和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識產權應該區別對待,在對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賦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初次認定通過后,應要求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在三年后的復核中,對這類企業應要求企業有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從而督促企業提高自主研發能力。

三、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條件剛性不足

雖然《工作指引》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均進行了具體的定義,但是在實踐中仍然無法準確衡量,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口徑彈性較大,企業和認定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爭議。如,《工作指引》中規定研發人員包括的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熟練技工。企業在申報時有的為了湊夠數量,將一些不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也作為了輔助人員,有時候甚至輔助人員的數量遠遠超過了研發人員,而認定部門在具體審核時既無法把握技工參與研發活動達到什么程度算參與,也無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參與了研究開發活動。在具體實踐中,能夠作為抓手的只有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因此,只要這些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和企業簽訂了合同并且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就可以了,這樣就造成了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和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條件的剛性不足。

筆者建議:有關部門應對進一步細化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口徑,如,可以考慮將專職研發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作為認定條件,同時降低10%的比例要求,這樣可以提高認定條件的剛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勵企業增加專職研發人員、從而提高研發實力。

四、中介機構鑒證和專家評審制度的約束機制不健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僅是中國一項重大的產業政策,而且還影響著數以百億計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關系重大。為保證質量,《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機構鑒證和專家評審制度,但是對中介機構鑒證和專家評審的質量如何進行監督和約束規定得不夠全面。

(一)中介機構管理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部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關于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既沒有統一格式,也缺乏對審計質量的監督。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通知》(會協[2008]83號),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應該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規定格式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但是國家有關部門并沒有明確要求中介機構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時采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統一格式。在缺乏統一要求的情況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中介機構關于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格式混亂,審計質量參差不齊。在利益驅動下,有的中介機構在審計證據受限的情況下,仍然會出具標準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甚至幫助企業弄虛作假。

筆者建議:一是統一審計規范和格式。國家有關部門應明確規定中介機構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規定格式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二是完善對中介機構審計質量的監督制度。國家有關部門應出臺相應的監督制度,要求各地認定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如聘請財務專家或其他機構對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應該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介機構資格,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同時由企業重新聘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鑒證。

(二)專家評審制度

為了保證認定的公平性,國家有關部門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中引入了盲審制度,即認定機構在將企業的有關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時,要在電子材料中將企業身份信息隱去。

但是由于多種原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全國專家庫至今尚未建立,再加上網絡工作系統建設問題,盲審制度一直沒有實施。目前,各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還是由本省專家進行評定,且在認定過程中多數沒有實行盲審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專家數量、研究領域等原因,在專家評審階段可能存在問題,如,可能導致認定受少數專家的影響,而且有些專家可能與企業之間因為在某些研發項目上有過接觸而存在影響客觀公正的因素,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從約束機制來說,據筆者了解,多數省市沒有建立對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復審制度,導致專家的評審意見無人監督。

筆者建議:一是科技部要盡快建立全國專家庫,提高評審專家的隨機性,增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認定網站,加緊推行專家盲審制度,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獨立性;三是建立對專家評審意見的復審制度,形成對專家評審意見的有效監督。

參考文獻:

[1] 姚和平,徐紅.談改進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9,(11).

[2] 陳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仍存在不足[J].浙江經濟,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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