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尼西亞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
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總局(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DGIP),隸屬于印度尼西亞法律和人權事務部(the 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負責管理所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審批和行政管理事務。
DGIP也是集中處理所有著作權登記、轉讓和許可方面行政事宜的機構。DGIP內下設的著作權及工業設計署專責處理著作權事宜,其職責包括:負責政策的起草和實施;提供技術支持和監督;評估和報告著作權、鄰接權和工業設計的申請、出版、審查、認證、文件編制和提供客戶服務的情況。
二、印度尼西亞加入的著作權保護國際條約
印度尼西亞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國,目前加入的與著作權相關的國際公約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三、印度尼西亞著作權法律制度概況
印度尼西亞現行著作權法是2014年第28號著作權法令(Law Number 28 of 2014 on Copyright),該法令于2014年10月16日起生效。
1、受保護的作品類型及保護期限
根據印度尼西亞《著作權法》,著作權保護科學、藝術和文學領域的任何作品。具體受保護的作品類型包括以下幾類:
1.書籍、小冊子、排版設計(即文學作品的構圖和形態中的藝術性部分),以及所有其他文學作品;
2.公開發言、講座、演講及其他類似作品;
3.為教育和科學目的制作的視覺教具;
4.有或沒有歌詞的歌曲和音樂;
5.戲劇作品、音樂劇、舞蹈、編舞、木偶劇、啞劇;
6.繪畫、素描、版畫、書法、雕塑、雕像或拼貼畫等各種形式的美術作品;
7.應用藝術作品;
8.建筑作品
9.地圖;
10.蠟染藝術作品或其他圖案型和主題型藝術作品;
11.攝影作品;
12.肖像;
13.電影攝影術作品;
14.翻譯、解釋、修改、選集、數據庫、改編、排列、修改及其他由一種變換產生的作品;
15.對傳統文化表達的翻譯、改編、排列、變換或修改;
16.作品或數據的匯編,其格式可由計算機程序或其他任何媒介讀取;
17.構成原創作品的傳統文化表達的匯編;
18.視頻游戲;和
19.計算機程序。
印度尼西亞《著作權法》同樣遵守保護表達而非思想的基本原則,尚未以具體形式表現的作品或通常被認為是思想層面的想法、方法概念、技術方案或實用功能等均不受著作權保護。
印度尼西亞《著作權法》中對于數字作品并沒有做單獨的特別規定,應當適用關于著作權的一般規定。對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印度尼西亞則采取單獨立法模式予以相關保護。
與此同時,就各類作品保護期限而言,2014年《著作權法》的規定如下:上述前10類作品(除第7類應用藝術作品外)的保護期限區分單一作者(作者死后70年)、多個作者(最后一位作者死后70年)和非自然人作者(首次發表后50年);而第8-19類作品的保護期限為首次發布之日起50年,第7類應用藝術作品則僅為首發之日起25年。
2、著作權人
根據印度尼西亞《著作權法》,作品署名者或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證(包括著作權登記記錄中以及DGIP出具的著作權登記函中)的作者是默認的著作權人。
3、受保護的著作權利
在印度尼西亞《著作權法》下,受保護的著作權利主要分為三種: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鄰接權。
人身權利是作品創作者的固有權利,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修改其作品以及針對任何損毀作者名譽的行為進行維權的權利。
財產權利是指創作者或著作權人通過出版、公布、展出、復制、翻譯、改編、分銷、出租等行為從其作品中獲得財產性利益的專有權利。
而鄰接權是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的人身和財產性專有權、錄音制作者和廣播機構的財產性專有權。具體而言:
(1)表演者享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表演者的人身權利是其固有權利,不受相應的財產性權利轉讓的影響,具體包括署名、保護作者名譽不因作品遭篡改而受損害的權利。而表演者的財產性權利包括廣播或傳播其表演,固定其表演(在某種載體上)以及復制、發行、出租、向公眾提供其固定后的表演的權利。
(2)錄音制作者享有財產性權利,包括復制、分發、向公眾出租或提供其錄音制品及復制品的權利。
(3)廣播機構同樣享有財產性權利,包括轉播、傳播、固定或復制經固定后的廣播的權利。
4、、合理使用制度
印度尼西亞《著作權法》中設有合理使用制度,劃定了著作權非侵權性使用的特定范圍。
5、著作權登記制度
印度尼西亞著作權登記采取非強制的自愿登記制度。著作權保護自作品首次發表且以具體形式展現時自動開始。
在實踐中,進行著作權登記的益處較大。例如,著作權作品的購買方或者被許可人一般要求賣方或許可人出具能夠證明著作權的官方證明。另外,雖然著作權登記本身非強制,但著作權許可登記是強制的,而完成著作權許可登記的前提是提供DGIP出具的著作權登記函。如果著作權許可未經登記,則不具備公示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
6、著作權管理組織
2014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新增了著作權國家性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置。因此,在新法規定下,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只有通過集體管理組織才能從商業性使用其著作權和鄰接權的第三方獲得經濟報償。
7、著作權侵權保護及救濟
根據印度尼西亞《著作權法》,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可就其損失向侵權人索賠。賠償金額需由法院決定,且法院不支持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開支補償。
就其他救濟形式而言,權利人可以向商事法院(2002 年開始,由位于雅加達的中央商事法院和位于棉蘭、三寶壟、蘇臘巴亞和瑪加沙等4 個城市的商事法院分院取代地方法院對知識產權案件進行一審)請求禁令,主張沒收侵權作品及其制作工具,終止復制或傳播散散布侵權作品。商事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直接出具禁令,包括禁止侵權商品進入市場、沒收侵權商品、證據保全和停止侵權行為。
就線上著作權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向DGIP舉報此類侵權行為,由此實現對侵權者發布的內容或對其網站的訪問的屏蔽。
同時,著作權侵權者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2014年《著作權法》,針對著作權侵權的具體刑罰提高到了最高監禁十年或最高罰款40億印度尼西亞盾(可以并處)。新法還有一項重要修改是針對商業經營場所,如在場所內有盜版或假冒產品出售,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所有者需承擔相應責任,最高可罰款1億印度尼西亞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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