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15標準之績效評價
9.1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
9.1.1總則
組織應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其環境績效。
組織應確定:
a)需要監視和測量的內容:
b)適用時,監視、測量、分析與評價的方法,以確保有效的結果;
c)組織評價其環境績效所依據的準則和適當的參數;
d)何時應實施監視和測量;
e)何時應分析和評價監視和測量結果。
適當時,組織應確保使用經校準或經驗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并對其予以維護。
組織應評價其環境績效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組織應按其建立的信息交流過程的規定及其合規義務的要求,就有關環境績效的信息進行內部和外部信
息交流。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結果的證據。
理解要點:
組織應考慮已確定的風險和機遇,建立監視測量系統,進行績效對比,并使監視測量系統隨內外部環境
變化而動態調整。建立監視測量系統應考慮以下方面:
a)基于過程,策劃過程的績效指標,考慮廢水,廢氣,噪聲排放標準等要求;
b)為將資源集中在最重要的項目上,組織宜確定需監視測量的過程和活動的特性,以及可提供最有用信
息的測量項目。如明確關鍵績效指標和關鍵特性指標,確定負責崗位、數據和信息來源、收集和整理及
計算的方法、測量周期等,以客觀、準確地監測組織的運作及組織的整體績效,客觀的評價優勢、劣勢
、機會和威脅,為組織整體戰略制定、日常決策以及改進和創新提供支持:
c)應針對關鍵績效指標和關鍵特性指標,識別、收集和有效應用相關的對比數據以及相關信息(如組織
內部、行業內或行業外標桿的最佳實踐),開展內部對比、競爭對比和標桿對比活動:
d)對關鍵績效指標和關鍵特性指標、指標值、測量方法等進行適時評價,使監視測量系統的各要素能夠
隨著內外部環境的快速變化和戰略的調整,進行動態的、靈敏的調整,以保持協調一致。
這一條款要求組織進行環境監測活動,監測的內容應包括組織的環境績效、組織與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
運行控制、組織的目標的的符合情況,并將其信息形成文件;組織用于監測的設備應用程序來規定其校
準或驗證并規定維護辦法,校準與維護工作應有記錄。
監測是環境管理體系中檢查體系進行情況的要素,是對自身環境管理狀況的掌握。監測的對象是可能具
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的關鍵特性。這些關鍵特性需從重要環境因素出發,一般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a)有關的運行控制:如廢水處理站的日常操作、固廢的分類、消防設施的點檢情況等,它與組織所規
定的運行控制程序密切相關,可與生產現場管理、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能源管理結合起來。
(b)目標策劃的措施:組織所設定的目標是通過策劃的措施來實現的,大多需要一定的實施周期。在這
一段時間內應保證的正常執行,當發現不能按時間完成時,及時采取措施,保證目標的實現。為此要經
常性地監控的執行情況。
(c)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監測項目或環境績效評估的內容:環境績效需通過具體的指標或參數來評估,
一般將包括法律所規定的內容。這些項目一般是可測量的,通過儀器或數據統計進行分析和比較,并判
斷組織對法規的符合情況如何。
監測的結果應記錄下來,反映體系的運行情況和實際效果。
監測所使用設備儀器是得到校準和良好維護的,以保證監測結果的可靠性。監測所使用的方法應符合國
家有關監測方法的規定。儀器校準的頻率與方法應予以規定。
監測的目的是發現問題,改善環境管理體系。因此,監測結果身并不能反映問題所在,而要對監測的結
果進行評估,判斷組織的環境績效、運行控制、目標等的執行或完成情況。
在戰略制定過程和戰略部署、日常運作過程中,都需要對監視和測量的結果進行分析,包括趨勢分析、
對比分析、因果分析和相關分析等,以找出監視測量結果和信息的內在規律和彼此之間的關系。宜根據
關鍵績效評價結果,確定問題的根本原因和資源使用的重點。
組織對監視和測量結果的分析和評審,不僅要評審自身長短期目標和計劃的達成情況,而且要考慮在競
爭性環境下的績效對比,并評價組織應對內外部環境變化和挑戰的快速反應能力。評審的輸入可包括:
績效數據和信息的監測、分析結果,管理體系審核、合規性評價的結果,戰略實施計劃、改進和創新舉
措的實施狀況,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等。
組織應綜合考慮所存在問題的影響、緊急程度以及績效趨勢與對比等因素,識別改進的優先次序和創新
機會,將評價結果轉化為具體的改進和創新舉措,使有限的資源配置到最需要改進和創新的地方。當改
進和創新舉措涉及外部時,還需要將其展開至供方和合作伙伴。
組織應監視和維護相關信息,并分析對組織戰略和方針的潛在影響。
9.1.2合規性評價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評價其合規義務履行情況所需的過程。
組織應:
a)確定實施合規性評價的頻次;
b)評價合規性,必要時采取措施;
c)保持其合規情況的知識和對其合規情況的理解。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證據。
理解要點: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過程,以定期評價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定期評價法律法規的符合性。應規定
:評價的頻次、人員能力要求、內容、方法、輸出、措施等。
合規性評價可針對多項或單項法律法規要求。評價合規性的方法很多,如通過下述過程:
a)審核;
b)文件和(或)記錄評審;
c)對設施的檢查;
d)面談;
e)對項目或工作的評審;
f)常規抽樣分析或試驗結果,驗證取樣或試驗;
g)設施巡視和、(或)直接觀察。
組織應當根據其規模、類型和復雜程度,規定適當的合規性評價方法和評價頻次。評價的頻次取決于一
些因素如以往的合規性情況、所涉及具體法律法規要求等。開展定期的獨立評審是值得推薦的作法。
9.2內部審核
9.2.1總則
組織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實施內部審核,以提供下列環境管理體系的信息:
a)是否符合:
1)組織自身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2)本標準的要求;
b)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理解要點:
內部審核是組織的自我檢查與評判,內審的過程應在審核方案指導下進行,需定期開展。內審是針對環
境管理體系的建立與保持是否符合計劃,是否符合標準要求進行判斷。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是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判斷,為此內審應全面完整,應覆蓋ISO14001環境管
理體系標準中的所有要求,覆蓋組織的所有重要環境因素,并對組織目標的實現程度和實現環境目標的
策劃活動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審核應包括組織內所有的部門,部門所涉及的關鍵要素。
9.2.2內部審核方案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內部審核方案,包括實施審核的頻次、方法、職責、
策劃要求和內部審核報告。
建立內部審核方案時,組織必須考慮相關過程的環境重要性、影響組織的變化以及以往
審核的結果。
組織應:
a)規定每次審核的準則和范圍;
b)選擇審核員并實施審核,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c)確保向相關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審核方案實施和審核結果的證據。
理解要點:
組織應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方案。審核方案是指針對特定時間段所策劃并具有特定
目的的一組(一次或多次)審核安排。審核方案包括策劃、組織和實施審核的所有必要活動(見
ISO19011)。審核方案應立足于環境重要性和以往的審核結果。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應保證其客觀性、系統性和文件化的要求,應符合ISO19011:2011的要求。實施審核
一般可分為兩種方式;集中式,即一次性全面審核,包括所有環境管理體系要素和管理部門;滾動式,
即將各部門要素分開,一次審核一個或幾個部門或要素,在一段時間內完成全部要素與部門的審核,需
要嚴格的計劃安排。
內審過程應包括:
a.待審核的活動與區域;
b.審核的頻次;
c.管理與實施審核的職責;
d.審核結果的通報;
e.審核員的能力;
f.實施審核的方法與步驟;
g.審核問題的處理。
內部審核的效果往往取決于內審員的能力,審核工作可由組織內部人員或組織聘請外部人員承擔。
9.3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
效性。
管理評審應包括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a)以往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的狀況;
b)以下方面的變化:
1)與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內外部問題;
2)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包括合規義務;
3)其重要環境因素;
4)風險和機遇。
c)環境目標的實現程度;
d)組織環境績效方面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趨勢:
1)不符合和糾正措施;
2)監視和測量的結果;
3)其合規義務的履行情況;
4)審核結果。
e)資源的充分性;
f)來自相關方的有關信息交流,包括抱怨;
g)持續改進的機會。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
——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結論;
——與持續改進機會相關的決策;
——與環境管理體系變更的任何需求相關的決策,包括資源;
——環境目標未實現時需要采取的措施;
——如需要,改進環境管理體系與其他業務過程融合的機遇;
——任何與組織戰略方向相關的結論。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管理評審結果的證據。
理解要點: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進行管理評審,管理評審的內容是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包括方針、目標和其
他體系要素的適宜性等,管理評審應對體系的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做出判斷。管理評審前應收集到
足夠和必要的信息,如內審的結果,外部要求的變化等。
管理評審是組織的最高管理者定期實施的,通過對環境管理體系的全面評價,提出新的要求與方向,從
而實現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管理評審的內容和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環境管理體系運行的各個方面,這就要求評審之前收集足夠的信
息,這些信息與評審的內容大致如下:
——內審和合規性評價的結果;
——目標的實施程度和組織的環境績效;
——變化的信息:如法律、法規的變化、組織機構或新產品、活動的變化等;
——相關方關注的問題:如市場的要求、抱怨等;
——體系的有效性和適宜性評價;
——糾正措施的狀況,上次管理評審的后續措施、改進的建議等。
管理評審完成后,應對環境方針、目標的適宜性作出判斷,是否需要進行調整、修改或提高,對體系其
他要素是否需加以修正也應做出判斷。
管理評審工作應形成評審的結果、結論或建議。這些結果與建議都應在評審后予以落實,加以實施。評
審過程應保留文件化信息。
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由于組織所處的內部環境(如:組織機構、產品、技術、工藝、設備
)和外部環境(如:法規、外部相關方、標準)的不斷變化,客觀上要求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也要不斷
變化。這種變化有可能導致方針和目標的修改,在這種情況下,組織應及時地調整或改進原有的環境管
理體系,以達到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持續地與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相適應。
持續適宜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環境方針、體系要素的策劃適合與組織自身的性質、規模和環境特點;
2)與組織原有的管理制度相融合,與其他管理體系(QMS、OHSMS)相兼容;
3)體系文件適合于本組織員工(能力、素質)理解和使用。
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結充分性:在評價環境管理體系或持續改進時,會涉及到環境因素識別是否充分
、重要環境因素評價是否充分、職責是否充分分配等問題。如果發現某項活動的環境因素和重要環境因
素未被辨識或評價,或盡管辨識或評價了,但對如何控制重要環境因素,沒有制定控制措施,或對控制
管理的職責未給予明確規定。也就是原有的環境管理體系可能存在不充分的情況,而管理評審就是要發
現環境管理體系中存在的這種不充分性,并使之得到改進,體系不斷得到完善改進。
持續充分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體系是否覆蓋認證范圍(部門和所有現場);
2)體系是否完整包含標準要求的所有管理要素;
3)體系各項措施和文件是否能確保PDCA的有效運行;
4)所提供的資源是否充分。
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有效性:有效性是指完成策劃活動并達到策劃結果的程度。而環境管理體系的
有效性是組織實現所設定的方針、目標和職責的程度。如:方針的貫徹、目標的實現、重要環境因素的
控制、員工環境意識和能力的提高,自我完善機制的完善等體系的整體績效不斷改進。
持續有效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方針、目標能否實現;
2)對所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能否實現有效控制;
3)通過監測測量、不符合糾正措施、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等要素的實施,組織是否形成了一個能自我發
現、自我糾正、自我完善的良性機制;
4)員工是否通過體系的實施提高了環境意識,能自覺遵守與本崗位有關的各項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5)符合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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