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種情況下企業失去高新技術認定資格,還要追繳稅收優惠
為能更好地讓企業能熟知高新企業的相關規定,本次我們就“稅收優惠”和“監督管理”方面的常見問題做了整理,希望各申報單位能夠更好的了解和運用此些政策!
稅收優惠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稅務總局2015年下發了《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要求備案即可享受稅收優惠。
監督管理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為強化認定后續管理,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3月20日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3、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重新認定嗎?
為解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問題,認定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4、哪些情況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5、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6、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7、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認定機構報告。
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8、如何對虛假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公示進行舉報?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方認定機構“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地方認定機構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和稅務部門組成,各組成單位的門戶網站均設有獨立的舉報信息或電話,對虛假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公司,可聯系地方認定機構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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