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健食品的注冊行為,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保障人體食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行政許可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包括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營養素補充劑。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保健食品注冊,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系統評價,并作出是否準予其注冊的審批過程,包括對申請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中載明內容和技術轉讓的審批。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保健食品的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對保健食品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負責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的形式審查和受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檢驗機構負責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功能學試驗(包括動物試驗和/或人體試食試驗)、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衛生學試驗、穩定性試驗和樣品檢驗、復核檢驗等工作。 第六條 保健食品的注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七條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在該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者。 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產廠商,境外申請人辦理進口保健食品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 辦理保健食品注冊事務的人員,應當是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熟悉保健食品注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 第八條 保健食品的注冊申請包括產品申請、變更申請、技術轉讓申請。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保健食品受理場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的項目和有關的注冊申請表。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保健食品注冊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交規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報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報的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在審批過程中,需要補充資料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一次性提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充資料通知書后的5個月內提交符合要求的補充資料,未按規定時限提交補充資料的予以退審。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補充資料的,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需要補充資料的注冊申請,其技術審評時限在原技術審評時限的基礎上延長30日,變更申請延長10日。 第十五條 經依法審查,準予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注冊申請人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并在10日內送達;不予批準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復審、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認定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時限完成受理、檢驗、審批等工作。 第十七條 批準注冊的保健食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在其設置的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不定期的調整保健食品功能范圍以及保健食品的檢驗方法,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 產品申請與審批 第十九條 產品申請,是指申請人擬在中國境內生產或銷售保健食品的注冊申請。包括國產保健食品申請和進口保健食品申請。 國產保健食品申請,是指申請人擬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保健食品的注冊申請。 進口保健食品申請,是指在境外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擬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保健食品注冊之前,應當做相應的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當將樣品及其與試驗有關的資料提供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檢驗機構。 擬申請的功能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范圍內的,申請人應當向認定的檢驗機構提供產品研發報告;擬申請的功能不在公布范圍內的,申請人還應當自行進行動物試驗和人體試食試驗,向認定的檢驗機構提供功能研發報告。 產品研發報告主要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內容。功能研發報告主要包括功能名稱、申請理由、功能學評價方法及檢驗結果等內容。其中,無法進行動物試驗或人體試食試驗的,應當在功能研發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檢驗機構收到申請人報送的樣品和有關資料后,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對樣品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功能學試驗、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衛生學試驗、穩定性試驗。對申報的功能不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范圍內的,還應當對其功能學評價方法和試驗結果進行驗證,并出具試驗報告。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出具試驗報告后,申請人方可申請保健食品注冊。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并將申報資料和樣品報送到樣品試制/(檢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和樣品后的5日內對申報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形式審查,并發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要求受理的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試驗和樣品試制的現場進行考察,抽取檢驗用樣品,并提出審查意見,與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向認定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冊保健食品所需的樣品,應當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車間生產,其加工過程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收到檢驗通知書的檢驗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并將檢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通知其檢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審查意見、申報資料和樣品后,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70日內組織食品、營養、醫學、藥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準予注冊的,向申請人發給《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九條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并將申報資料和樣品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和樣品后的5日內對申報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形式審查,并發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對符合要求受理的注冊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5日內向認定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收到檢驗通知書的檢驗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對樣品進行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并將檢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申請人。必要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的情況對該產品的生產現場進行考察。 第三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70日內組織食品、營養、醫學、藥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準予注冊的,向申請人發給《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國產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為“國食健字G”;進口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為“國食健字J”。 第三節 變更申請與審批 第三十四條 變更申請是指申請人提出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變更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 第三十六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稱、原料、工藝、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安全、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如要變更,應當按新產品重新注冊。 第三十七條 申請縮小適宜人群范圍,增加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輔料以及增加功能項目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增加的功能項目必須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范圍內的功能。 第三十八條 申請變更《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后的5日內,對申報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形式審查,并發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條 對改變產品名稱,縮小適宜人群范圍,增加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與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審查意見和申報資料后的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發給《國產保健食品變更批件》,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對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輔料,增加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與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向認定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通知書。 收到檢驗通知書的檢驗機構應當在20日內對樣品進行樣品檢驗,并將檢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通知其檢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審查意見、申報資料和樣品后的60日內組織食品、營養、醫學、藥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發給《國產保健食品變更批件》,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二條 申請變更《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的,申請人應當填寫《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 第四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后的5日內,對申報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形式審查,并發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四條 對改變產品名稱,縮小適宜人群范圍,增加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發給《進口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第四十五條 對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輔料,增加功能項目以及企業內部改變生產場地的變更申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5日內,向認定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通知書。 收到檢驗通知書的檢驗機構,應當在20日內進行樣品檢驗,并將檢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申請人。必要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樣品檢驗的情況對該產品的生產現場進行考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60日內,組織食品、營養、醫學、藥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發給《進口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第四十六條 對變更申請人自身名稱、地址以及改變境內代理機構的事項,申請人應當在該事項變更后的20日內,按規定填寫《國產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或《進口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與有關資料一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保健食品變更批件》的有效期與原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相同,有效期滿,應一并申請再注冊。 第四十八條 申請補發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原件;因損毀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原件。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補發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并繼續使用原批準文號。補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上應當標注原批準日期,并注明“補發”字樣。 第四節 技術轉讓申請與審批 第四十九條 保健食品技術轉讓,是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持有者,將產品的所有權和生產技術全權轉讓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第五十條 接受轉讓的保健食品企業,必須是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第五十一條 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簽訂合同,并將技術資料全部轉讓給受讓方,指導受讓方連續生產出三批符合該產品質量標準的樣品。 第五十二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有權為多家單位或個人的,申請技術轉讓時,應當聯合署名共同提出,并簽定轉讓合同。 第五十三條 申請技術轉讓,保健食品證書持有者與受讓方應當共同填寫《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申請表》,向受讓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說明,并附轉讓合同。 第五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后的5日內,對申報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形式審查,并發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 對符合要求受理的技術轉讓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對受讓方的生產現場進行考察,并抽取樣品,提出審查意見,與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向認定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通知書。 第五十五條 收到檢驗通知書的檢驗機構,應當在20日內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樣品檢驗,并將檢驗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通知其檢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五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審查意見、申報資料和樣品檢驗報告后的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準予轉讓的,向受讓方發給新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號和證書的有效期不變,轉讓方原取得的保健食品證書同時收繳并注銷。 第五十七條 已取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的,應當按國產保健食品申報的程序,申請新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新的批準文號,轉讓方原取得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同時收繳并注銷。 第五十八條 已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的,應當按進口保健食品申報程序,申請新的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新的批準文號,轉讓方原取得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同時收繳并注銷。 第三章 原料和輔料 第五十九條 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形成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配方的初始物料。 保健食品的輔料是指生產保健食品時所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 第六十條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國家標準,如無國家標準,應當提供該原料或輔料的相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保健食品所用的原料和輔料應當對人體健康安全無害。限制使用的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準許量。 第六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輔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輔料。 第六十三條 普通食品、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以食用的原料和輔料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輔料可作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輔料。 第六十四條 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不在本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該原料和輔料相應的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及相關的食用安全的資料。 第六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不定期的公布可用于或禁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輔料名單。 第六十六條 進口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應當符合我國有關保健食品原料和輔料使用的各項規定。 第四章 標簽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 申請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的樣稿。 第六十八條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輔料、功效成份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量與食用方法、規格、保質期、貯藏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六十九條 保健食品產品名稱應當科學、規范,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有關規定,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品牌名后應當加“牌” 字或“TM”標志,如品牌名為注冊商標的,可不加“牌”字或“TM”標志,但應當在商標的右上角標注?。 第七十條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不得與藥品的通用名稱重名。 第七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的標準和規定以及產品申報資料和樣品檢驗的情況,對包裝標簽、說明書樣稿進行審查。 第七十二條 批準上市后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格式和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五章 試驗與檢驗 第七十三條 安全性毒理學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進行的以驗證它的食用安全性為目的動物試驗,必要時可進行人體試食試驗。 功能學試驗,包括動物試驗和人體試食試驗。動物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或企業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的保健功能進行的功能學動物驗證試驗;人體試食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或企業提供的保健食品人體試食試驗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進行的人體試食試驗和安全觀察。 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或企業提供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的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在保質期內含量變化進行的檢測。 衛生學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或企業提供的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樣品的衛生學及其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指標(除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外)進行的檢測。 穩定性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或企業提供的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樣品的衛生學及其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指標(除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外)在保質期內的變化情況進行的檢測。 樣品檢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申請人申報的質量標準,對樣品進行的全項目的檢驗。 復核檢驗,是指檢驗機構對申請人申報的質量標準中的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檢測方法進行復核的檢驗。 第七十四條 承擔保健食品注冊檢驗的檢驗機構和保健食品人體試食試驗的醫療機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五條 認定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申請人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七十六條 認定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的技術規范進行試驗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出具試驗和檢驗報告。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的技術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頒布。 第七十七條 申報的功能需要通過人體試食試驗評價的,認定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保健食品人體試食試驗的技術規范組織人體試食試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試驗報告。保健食品人體試食試驗的技術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頒布。 第七十八條 認定的檢驗機構和人體試食試驗機構必須依法辦事,保證試驗和檢驗科學、規范、公開、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七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抽樣所需的有關資料,并配合抽取檢驗用樣品,提供檢驗用標準物質。 第六章 再注冊 第八十條 保健食品的再注冊,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對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后申請延長有效期的審批過程。 第八十一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再注冊。 第八十二條 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由保健食品證書的持有者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按照規定填寫《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資料。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委托,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后的20日內完成對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的審查,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備案材料后的20日內未發出不予再注冊通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再注冊,發給再注冊憑證。 第八十五條 進口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由保健食品證書的持有者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按照規定填寫《進口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資料。 第八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進口保健食品申報資料后的2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冊,發給再注冊憑證。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不予再注冊: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屬于撤銷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 (三)確認有食用安全性問題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八十八條 經審查,不符合保健食品再注冊規定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不予再注冊的書面通知,并告知理由。原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予以收繳,同時注銷其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第七章 復審 第八十九條 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準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準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 第九十條 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九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撤銷不予批準決定的,發給相應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維持原決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但申請人可按有關法律的規定,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十二條 復審需要技術審評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原申請時限進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健食品注冊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場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的; (三)在保健食品受理、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保健食品申報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或不批準保健食品注冊申請理由的; (六)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七)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或者不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八)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的標準收費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九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保健食品注冊過程中,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九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 保健食品注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保健食品注冊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食用安全的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樣品申請保健食品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項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對申請人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保健食品的注冊。 第九十七條 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收繳該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并注銷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保健食品的注冊。 第九十八條 認定的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收取違法費用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保健食品檢驗資格。 第九十九條 認定的檢驗機構未按照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保健食品人體試食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進行檢驗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期限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保健食品檢驗資格。 第一百條 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消其保健食品檢驗資格。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辦法工作期限中的日均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一百零二條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注冊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國家食用或藥用的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 第一百零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一百零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產品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提供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藥品通用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四)產品品牌名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 (五)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 (六)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原料和輔料的來源及使用的依據和質量標準。 (七)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檢驗方法。 (八)生產工藝簡圖及說明和有關的研究資料。 (九)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及起草說明。 (十)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配方及選擇依據、質量標準。 (十一)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包括: 1、試驗申請表; 2、檢驗單位的簽收通知書; 3、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報告; 4、功能學試驗報告; 5、興奮劑檢驗報告(僅限于申報緩解體力疲勞、減肥、改善生長發育功能的注冊申請); 6、功效成份檢測報告; 7、穩定性試驗報告; 8、衛生學試驗報告; (十二)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十三)其它有助于產品評審的資料。 (十四)未啟封的完整產品或樣品小包裝2件。 注: 1、以真菌、益生菌為原料的產品的注冊申請,還應當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的申報資料。 2、以國家限制使用的野生動植物為原料的產品的注冊申請,還應當由原料供應方提供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該原料開發、利用的證明文件和購銷合同。 3、營養素補充劑的注冊申請,不需提供產品研發報告以及動物功能評價試驗報告和/或人體試食試驗報告。 4、申報的功能不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功能名稱范圍內的,除根據使用原料的情況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與新功能相關的資料:(1)功能研發報告:包括功能名稱及申請的理由和依據,功能學評價方法及主要評價指標和依據、功能學評價方法的驗證過程以及相關的檢驗數據、基礎研究和科學文獻資料等,其中功能學評價方法,包括評價方法的原理、評價程序(儀器材料、實驗步驟)、數據處理及結果判定、編制說明等;(2)檢驗機構出具的對申報功能的功能學評價方法的驗證報告。 5、同一申請人申請同一個產品的不同劑型的注冊,如果其中的一個劑型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全部檢驗,并且檢驗機構已經出具了檢驗報告,其他劑型的注冊可以免作功能學和安全性毒理學試驗,但必須提供已經進行過的功能學和安全性毒理學試驗檢驗報告的復印件。 二、進口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除根據使用原料和申報功能的情況提供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生產國或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二)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人或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或代理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公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產品在生產國(地區)生產銷售3年以上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四)生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與產品相關的有關標準。 (五)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 (六)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配方及選擇依據、質量標準。 上述申報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附件2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或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二)變更理由及依據。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五)需要抽樣的變更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和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明復印件。屬于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供公證后的委托生產加工的合同協議書復印件。 注: 1、縮小適宜人群范圍,增加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除應當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1)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并附詳細的修訂說明以及修訂所依據的研究資料和科研文獻。(2)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2、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輔料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1)變更后不影響產品安全與功能的依據以及相關的研究資料和科研文獻;(2)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3)檢驗所需的變更后的三批未啟封的完整樣品以及該三批樣品的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3、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1)增加的功能項目的功能學檢驗報告。(2)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已經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3)檢驗所需的變更后的三批未啟封的完整樣品以及該三批樣品的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4、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改變的備案事項,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申請人名稱和/或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二、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或進口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二)變更的理由和依據。 (三)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托境內的代理人或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或代理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公民身份證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五)生產國(地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該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 (六)生產國(地區)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經所在國(地區)公證機關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注: 1、縮小適宜人群范圍,增加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生產國(地區)批準變更后的標簽、說明書實樣以及變更所依據的研究資料和科研文獻。 2、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輔料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1)變更后的標簽、說明書和質量標準實樣;(2)變更后不影響產品安全與功能的依據以及相關的研究資料和科研文獻;(3)檢驗所需的變更后的三批未啟封的完整樣品以及該三批樣品的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3、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1)增加的功能項目的功能學檢驗報告;(2)檢驗所需的變更后的三批未啟封的完整樣品以及該三批樣品的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4、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生產場地的變更申請,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1)新生產場地所在國(地區)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生產條件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2)該產品被允許在新生產場地所在國(地區)自由銷售的證明文件。(3)檢驗所需的新生產場地生產的三批未啟封的完整樣品以及該三批樣品的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自檢報告。 5、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名稱改變的備案事項,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產品生產國家(地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產品生產場地未變更的證明文件。 6、改變境內代理人或代理機構的備案事項,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境外保健食品生產廠商委托新的中國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委托文書、公證文書,原代理人或代理機構同意放棄代理的有效證明文件。 上述申報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附件3技術轉讓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國產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申請表。 (二)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四)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五)受讓方生產的三批產品的衛生學、穩定性試驗自檢報告 二、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申報資料項目 除按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提供申報資料外(其中,安全性毒理學檢驗和功能學檢驗報告可以使用原進口保健食品注冊時所使用的資料),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2、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合同。 三、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申報資料項目 除按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提供申報資料外(其中,安全性毒理學檢驗和功能學檢驗報告可以使用原進口保健食品注冊時所使用的資料),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2、轉讓合同。該合同必須經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地中國使領館確認。 附件4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四)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該產品生產的衛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五年內銷售情況的總結。 (六)五年內消費者對產品反饋情況的總結。 (七)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 注:上述資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再注冊申請時一并提出,并說明理由。 二、進口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進口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三)產品生產國(或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地中國使領館確認。 (四)五年內在中國進口、銷售情況的總結。 (五)五年內中國消費者對產品反饋情況的總結。 (六)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實樣。今天通過對《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學習,相信你對認證有更好的認識。如果要辦理相關認證,請聯系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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