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一、為確保中國環境標志的正確使用,倡導可持續生產和消費,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制定本辦法。
二、中國環境標志是由環境保護部確認、發布,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的證明性標識(中國環境標志的式樣見附件)。
中國環境標志所有權歸環境保護部。未經環境保護部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該標志或與該標志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不得擅自使用該標志的名稱或與該標志近似的標志。
三、環境保護部指定的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負責中國環境標志的發放以及標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經環境保護部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產、使用及處置等過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減少污染,達到中國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并通過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產品,其生產企業可以向認證機構申請使用中國環境標志。
五、認證機構與通過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產品生產企業簽訂中國環境標志使用協議,核發中國環境標志,準予產品的生產及銷售者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中國環境標志。同時,在環境保護部網站予以公布。
六、認證機構應建立健全中國環境標志的發放和監督管理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認證機構應嚴格中國環境標志發放對象、范圍、編號的登記,對產品使用中國環境標志情況進行檢查管理。
七、認證機構每年應將獲得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產品以及發放中國環境標志的情況向環境保護部報告。
八、認證機構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發放中國環境標志。認證機構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發放中國環境標志,又不及時采取措施改正的,環境保護部撤銷其承擔中國環境標志發放和標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資格,并予以公布。
九、企業可以在獲得中國環境標志的產品及其包裝上張貼或印制中國環境標志,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中國環境標志。
十、企業在使用中國環境標志時,可以根據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縮小復制,但不得改變中國環境標志的形狀和顏色。
十一、企業在產品外包裝上或宣傳廣告中使用中國環境標志時,應同時注明認證證書號。
十二、企業不得在超出認證范圍或者認證有效期的產品、包裝及廣告宣傳中使用中國環境標志。
十三、認證機構對違反本辦法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的,視情況對違規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停止違規行為。
2.公布侵權單位名單及產品名稱、類別。
3.采取其它相關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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