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組合商標核準注冊后可以分割使用嗎?
商標注冊,組合商標核準注冊后可以分割使用嗎?組合商標是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其構成要素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種。
我國對組合商標采取對各構成要素進行單一審查的審查方式,即要求構成組合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元素均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才能通過審查。所以,有人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既然組合商標是分割審查的,其每一個構成元素都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那么,組合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可以分割使用嗎?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注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的“改變”僅限于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商標。商標在注冊過程中不指定顏色的,核準注冊后在使用中也可以有顏色的變化。除此之外的其他改變都是不允許的,包括改變商標要素的排序、位置、字體、分割等。如果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對其進行分割使用,即只使用了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其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標志就存在明顯的差異,極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一個新商標,這種使用行為不在“核準使用的范圍之內”,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商標注冊人在這個新商標上標注?標記,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人分割使用注冊商標,不視為該注冊商標的使用。一旦注冊商標核準注冊后,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因此,原來核準注冊的商標還面臨著被撤銷的風險。
另外,《商標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人只有對改變后的標志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準注冊后才能享有改變后標志的商標專用權。
綜上所述,組合商標核準注冊后不可以分割使用,商標注冊人需要改變其注冊商標的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