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撤銷注冊商標的理由有哪些?
商標注冊,撤銷注冊商標的理由有哪些?商標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違法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合法權益相沖突,都有可能導致所注冊的商標被撤銷。那么,撤銷注冊商標的理由有哪些呢?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商標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存在違法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進行商標注冊是生產經營者獲取商標專有權的必經程序。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比如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聲音、顏色或其他構成元素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又不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的,屬于商標法禁止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
注冊商標,需要經過申請、審查、核準等程序,在一般情況下,申請人也就是注冊商標的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改變注冊人的名義,屬于注冊事項的變更,商標權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不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的,屬于商標法禁止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自行改變注冊人地址。
注冊人的地址,屬于注冊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以及行政、司法管轄權確定等事項,必須真實。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改變注冊人的地址,屬于注冊事項的變更,商標權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不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注冊人地址的,屬于商標法禁止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四,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外的其他注冊事項。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外的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不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其他注冊事項(如變更代理人),屬于商標法禁止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五,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標識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當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時,喪失了顯著性的特征,且會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六,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
商標注冊人將商標注冊成功后,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該注冊商標的,不但使注冊商標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發揮,產生不了任何價值,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申請注冊和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
第七,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只有經商標局公告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不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屬于商標法禁止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合法權益相沖突”可分為下面兩種情形:
第一,如果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確屬相同或近似,威脅到在先注冊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商標局會依法撤銷后注冊的商標。這符合我國注冊商標的先申請原則。
第二,注冊商標專用權同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其他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合法權益發生沖突時,商標局會依法撤銷該注冊商標,保障在先權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根據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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