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轉讓時有哪些特殊要求?《商標法》中所稱的“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因其申請注冊時注冊條件有別于普通商標,所以在轉讓時也附帶一些特殊要求。那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轉讓時具體有哪些特殊要求呢?
一、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轉讓文件的特殊要求
(一)集體商標轉讓時,除需提交申請書外,還應提交商標轉讓合同、集體成員名單、受讓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二)證明商標轉讓時,除需提交申請書外,還應提交商標轉讓合同、受讓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受讓人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的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三)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轉讓時,除需提交申請書外,還應提交商標轉讓合同、受讓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該地理標志轉讓的批復、受讓人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的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二、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轉讓時受讓人資格的要求
(一)在轉讓集體商標時,受讓人應該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即是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它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也可以是由平等、獨立的商品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組成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但不能是某一個單一的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二)在轉讓證明商標時,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即其具有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專業的檢測設備等,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三)在轉讓在含有地理標志或地名的商標時,如受讓人為該地區的企業,應當確保轉讓后不會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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