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標注冊相關規定
印度位于南亞次大陸,面積約為298萬平方公里(不包括印度邊境印占區和克什米爾印度實際控制區等)。印度政府聲稱其領土面積為3,287,800平方公里。印度面積居世界第七位,與中國、不丹、緬甸、孟加拉、尼泊爾和巴基斯坦國為鄰,瀕臨孟加拉灣和阿拉伯海。
一、商標主管機關
名稱: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局(一般稱為印度專利局)
印度專利局有一個商標注冊處,位于孟買,在新德里,金奈,加爾各答和艾哈邁達巴德設有分支機構。上述五個商標管理機構接受商標注冊申請。
二、商標法概述
印度于1998年12月7日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
印度最早的商標法是《與貿易及商品相關的商標法》,該法于1958年頒布,于1959年11月25日生效。現行的印度商標法于1999年頒布,于9月15日實施,新商標法的實施細則于2002年2月26日頒布,與新商標法同時生效。
為了使商標注冊程序更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要求,新的商標法已經被大大修改。新商標法的主要特征包括:
1.將商標的定義擴展到產品的形狀,包裝和顏色組合;
2.接受國際商品分類1-22類所有商品和服務所的注冊申請;
3.承認馳名商標的概念(印度于1992年廢除了馳名商標保護的禁令);
4.上訴受理委員會,原由高等法院管轄的對注冊處的裁定或對申請的修正不滿意的上訴案件,將轉由該委員會管轄;
5.將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和續展期限修改為10年;
6.擴大商標侵權的范圍,例如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商號或商號的一部分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7.偽造注冊商標將受刑法管轄;
8.非注冊使用人的使用可以被認為是商標的使用;
9.如果申請人解釋原因并支付正常申請費的5倍,可以加快商標申請審查。
三、商標法律規定和注冊程序
1.商標權的取
在印度,商標權的產生基于使用,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可以注冊的商標類型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和三維商標。由于引入了馳名商標制度,新商標法廢除了防御商標。
2.申請人資格
任何在印度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都有權申請注冊商標;
“巴黎公約”成員國可在本國申請后6個月內申請優先權;
外國公司和公司在印度申請注冊商標時必須指定當地律師。
3.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國籍;
商品或服務的描述;
商品國際分類的類別名稱;
在印度首次使用的時間,如果沒有使用,可以聲明打算使用;
商標圖樣;
授權書。
4.申請的審查
在印度,商標評審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官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實質審查是指商標審查員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的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是否具有可注冊性的進行審查。
如果商標未通過實質審查,審查員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拒絕理由。申請人可在收到拒絕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審查。否則,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將不予保留。
如果申請人支付延期費,上述審核期可以申請延期。
5.公告
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在商標公告上公布,為期3個月。
6.異議
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在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并且在商標公告期滿后,異議可以申請1個月的延期。
7.救濟程序
如果申請人對商標注冊處的異議決定和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復審,也可以在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知識產權上述委員會提出上述。知識產權上訴受理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
9.注冊
商標注冊處將頒發商標注冊證書,用于在商標公告期內未被異議或異議未成立的商標。
10.商標的使用
商標必須在注冊后5年內在商業中誠實,真實地使用,否則,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向知識產權申訴受理委員會申請撤銷。
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包括發票、提單、合同、運單、年銷售量、宣傳冊、廣告宣傳材料及海關報關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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